4.值班作息制度
為加強管制執勤人員的作息管理,使管制人員能有效地休息,緩解當前因人員緊張造成的疲勞,保證值班期間能始終保持充沛精力,特制訂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航管中心全體執勤管制人員。
4.1本規定主要依據CCAR93TM的下列條款執行。
1、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塔臺、進近、區域管制科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連續值勤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直接從事雷達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兩次工作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0分鐘。
2、空中交通管制員在飲用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內和處在麻醉劑或其他對值勤有影響的藥物作用的情況下,不得參加值勤。
4.2值勤作息的管理要求:1、各管制運行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不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值勤作息時間表。2、空中交通管制員因特殊情況需要替換班時,應事先得到帶班的同意,并經所屬航管科領導批準。3、各管制運行部門應配備有合適的休息場所,以供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值勤期間的輪休和待崗。
4、班組帶班應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工作前和工作中的表現,合理地安排和調整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工作,避免因空中交通管制員生理條件不符合要求導致的操作能力下降。帶班應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年齡、性格和技術能力進行合理的崗位搭配。
5、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值勤前應保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以保證足夠的精力參與值勤。6、在連續值勤的崗位輪休期間,空中交通管制員應在指定的場所休息,并始終保持整個工作環境內的安靜和正常,不得影響其他人員的值勤。
4.3空中交通管制員值勤作息的程序
1、因各種原因不能參與值勤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必須于值勤前一日通知航管科領導,臨時請假不得晚于接班前2小時,并需征得帶班同意,航管科領導應根據班組運行的人員配置要求,安排備份人員參與值勤。
2、空中交通管制員應提前到達值勤現場,作好值勤的相關準備工作,不得
在未充分掌握相關信息的情況下進入值勤崗位履行職責。3、空中交通管制員應在完成交班,并得到本班組帶班的允許后方能離開值勤現場進行休息。4、在連續值勤的崗位輪休期間,除非得到值班領導的許可,不得離開值勤場所,以保證非正常情況下對值勤人員的調整和充實。5、在規定的或帶班要求的下一輪值勤時間前,空中交通管制員應提前到達值勤現場進行班前準備,并根據交接班規定進行接班。6、空中交通管制員在結束值勤,離崗前應得到帶班的同意,交接完相關事務后才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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