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適時對受訓者進行講評,指出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填寫培訓記錄;
5
) 對見習期滿的見習人員提出繼續見習或轉正的建議;
6
) 協助科領導及培訓主管做好相關培訓工作。
13.5.2權利
1
) 根據培訓情況向科負責人提出受訓者結束培訓的建議;
2
) 對受訓者在工作中出現違反規定的現象進行否定、阻止,隨時對受訓者進行考核;
14.專機保障工作有關規定
14.
1可以享受專機待遇的人員: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中央特別批準的幾位老同志,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軍委副主席;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執政黨最高領導人乘坐的專用飛機,按專機予以保證。
14.
2專機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實行專機工作專責制。專機任務的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都應有專人負責。做到組織落實,工作落實,責任落實。二、周密計劃,精心組織,充分準備,高標準,嚴要求。應當根據專機任務的特點和要求,設想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保證措施。
三、確保專機安全。專機安全工作是專機保障工作的核心,一切專機工作都要以安全為本,認真做好專機的組織和準備工作,在確保專機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地完成專機任務。
四、專機行動,應當嚴格保密。參加專機工作的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遵守保密紀律。加強協作配合,圓滿完成專機任務。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共同努力,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各項專機保障工作,安全、順利、及時、準確地完成專機任務。
14.3專機保障工作程序(一)飛行報告室收到本場的專機計劃或專機備降任務后,按專機計劃的處理要求,做好記錄、通報上級和有關單位部門、做好交接工作。
(二)接受專機任務,應立即上報主任、處室、值班領導,提出保證和實施專機空中交通管制指揮、服務的建議,并根據專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做好各項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三)通知需要由本部門通知的單位、部門。(四)專機飛行前一日十八時前,將專機的有關航線、機場的天氣預報等專機飛行準備情況上報民航總局主管部門。(五)將日期、航班(所屬公司)、機號(機型)、航線、預計起飛時間、乘員職務、國籍、姓名、人數等清楚地記入計劃備忘錄。
(六)將有關文件、傳真、電報等資料存入“專機要客夾”備查,并注明處理情況和簽名。(七)擬訂次日飛行計劃時,要在備注欄中注明并報航站各級領導,通知塔臺管制員。(八)專機起飛前三小時隨時了解、掌握本場天氣情況以及其它保障設施的準備情況。
(九)擔任專機備降任務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在專機預計起飛前 30分鐘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當接到專機來本場備降的通知后,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立即通知各有關單位的保障人員進入崗位,保證專機安全落地。
(十)專機降落后,根據專機空勤組的報告和飛行中的不正常情況及時向值班領導。(十一)專機飛行保障情況應做好記錄,注意保密工作;管制室內部應有針對性地進行討論、總結、并向上級值班領導匯報。
15.機場防止飛機空中相撞的規定
機場是軍民合用機場,四周軍、民用機場分布稠密,軍方活動頻繁。隨著民航事業的發展,在本機場起降的班機和飛越本場空域的飛機逐日增加,而目前我管制室的管制設備和手段還比較落后,為了防止因人為原因造成航空器在本機場管制區內危險接近或相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 加強組織領導。本機場的防相撞工作,由空軍三十四團、場站
和民航站共同負責,承辦黨委、首長規定的 “防相撞 ”工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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