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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15
2000.07.17
2000.11.02
26
(第八版)
飛行記錄器專家組第二次會議,事故調查專業會議(1999),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專家組第三次會議,持續適航性專家組第五次會議,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更新關于飛行記錄器的規定,包括記錄數字通信;要求新型航空器裝備飛行數據記錄器;修改記錄參數;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時間定為兩小時;
b) 關于飛行數據分析計劃的新規定;
c) 修改儀表進近和著陸運行的分類;
d) 關于使用垂直引導(APV)的進近運行的新規定;
e) 與維修有關的新定義及各項要求的更新;和
f) 將證明噪聲合格審定的文件譯為英文。
2001.03 09
2001.07.16
2001.11.01
27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修改了對近地告警系統(GPWS)和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要求;和
b) 新增并修改了對保安納入航空器設計之中的要求。
2002.03.15
2002.07.15
2002.11.28
(xix)
27/11/03
No.28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28
間隔和空域安全專家組及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新增關于語言能力要求的規定;
b) 新增關于經營人飛行安全文件系統的定義和規定;
c) 新增關于地面服務安排安全問題的定義和規定;
d) 由經營人所在國批準在RNP空域的運行;和
e) 新增關于機載避撞系統(ACAS)運行手冊內容的規定。
2003.03.13
2003.07.14
2003.11.27
29
運行專家組第6次會議,以及間隔和空域安全專家組
a) 新增與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運行和巡航替班駕駛員有關的定義;
b) 新增標準4.9.1和4.9.2,涉及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或在夜間的運行;
c) 經批準的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對于5.1.2規定的運行限制的例外;
d) 新增標準5.4.1和5.4.2,明確規定關于批準單發渦輪驅動定翼飛機在儀表氣象條件(IMC)或夜間做商業運行的要求;
e) 新增標準6.22,明確規定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或在夜間運行的定翼飛機設備要求;
f) 就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運行的飛行高度層修訂7.2.4,并新增標準7.2.5,7.2.6和7.2.7,明確規定在監控結果顯示單獨航空器或航空器型號組的高度保持性能超過了規定的限制時,有關國家當局立即采取適當行動的責任;
g) 新增標準7.4.1和7.4.2,涉及經營人對電子導航數據產品的管理;
h) 修訂標準9.4.1和9.4.2,涉及機長、副駕駛和巡航替班駕駛員的近期經歷;
i) 修訂標準9.4.3.5和9.4.3.6,涉及機長的地區、航路和機場資格;
j) 新增標準9.4.5.1,要求各國明確規定適用于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或在夜間運行的要求;
k) 新增建議措施9.4.5.2,明確規定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或在夜間運行的機長經歷和培訓要求;
l) 修訂附錄2,涉及運行手冊關于機長的地區、航路和機場資格的內容,以及最大側風和順風運行極限值;和
m) 新增附錄3,涉及在RVSM空域運行的高度保持性能標準。
2005.03.09
2005.07.11
2005.11.24
24/11/05
No.29 (xx)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30
監視和排除危險接近系統專家組第1次會議,飛行機組執照頒發和培訓專家組第2次會議,超障專家組第14次會議,美國提出的一項建議,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大會A35-17號決議,大會第35屆會議和第11次航行會議
a) 裝備分辯率更高的高度編碼器;
b) 駕駛員近期能力和熟練檢查的要求,交叉機組資格和經歷的交叉記時,合格能力評估,威脅和差錯管理以及每年兩次檢查駕駛員熟練程度;
c) 駕駛員了解程序設計確定的運行要求;
d)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的資格和國家管理系統的關鍵要素;
e) 航空器攜帶空運經營人許可證的副本;
f) 保護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資料的法律指導;和
g) 安全管理的規定和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概念新的指導材料的索引。
2006.03.14
2006.07.17
2006.11.23
(xxi)
23/11/06
No.30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第1章 定義
下列術語在國際商業航空運輸航空器的運行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時,具有如下含義:
航空作業 使用航空器進行專業服務的航空器運行,如農業、建筑、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與援救、空中廣告等。
機場 擬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進場、離場和地面活動使用的陸上或水上的一個劃定區域(包括所有建筑物、設施和設備)。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機場可供用于下述活動的限制:
a) 起飛,用跑道視程和/或能見度以及必要時的云的條件表示;
b) 精密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與運行類型相應的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以及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表示;
c) 使用垂直引導的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以及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表示;和
d) 非精密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以及必要時的云的條件表示。
定翼飛機 一種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固定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
航空器 可以在大氣中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取得支撐的任何機器。
航空器使用手冊 經營人所在國可以接受的手冊,它包含正常、非正常與應急程序、檢查單、限制、性能資料、航空器系統詳細內容以及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其他材料。
注:航空器使用手冊是運行手冊的一部分。
空運經營人許可證 (AOC) 批準經營人從事特定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證件。
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不能或不宜飛往預定機場或在預定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的另一機場。備降機場包括:
起飛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起飛后不久需要著陸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飛機場時,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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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鏈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