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9.1 總則
已確定符合本附件標準的各項使用限制,連同對飛機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資料,必須以飛機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以及可以有效實現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限制條件和資料必須至少包括9.2、9.3和9.4條規定的內容。
9.2 使用限制
飛行中可能有危險被超過和經具體測定的各項限制條件,必須以合適的單位表示。必要時必須對測量誤差進行修正,確保飛行機組能夠參照其使用的儀表即可判斷是否達到了各項限制。
9.2.1 裝載限制
裝載限制必須包括所有限制質量、重心位置、質量分布和地板載荷(參見1.3.2條)。
9.2.2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須包括從結構完整性或飛機飛行品質或根據其他考慮視為起限制作用的各個速度(參見3.2條)。這些速度必須能按飛機的相應形態和其他有關因素加以識別。
9.2.3 動力裝置限制
動力裝置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個動力裝置部件確定的所有限制(參見7.1.2和7.2.3條)。
9.2.4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種設備和系統確定的所有限制。
9.2.5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的安全認為是有害的各種條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參見1.3.1條)。
9.2.6 飛行機組限制
飛行機組限制必須包括操縱飛機所必需的最小飛行機組人數。除其他考慮之外,必須考慮到有關機組成員對所有必需的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可達性以及執行規定的緊急程序。
注:關于飛行機組必須包含除本附件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之外成員的情況,參見附件6 ——《航空器的運行》第I和第II部分。
9.2.7 系統或動力裝置失效后的
飛行時間限制
系統限制必須包括最大飛行時間,批準雙發渦輪動力裝置飛機的運行超過按照附件6第I部分4.7規定的時間閾值已對其確定了系統的可靠性。
注:根據附件6第I部分4.7為某一航路確定的最大時間,由于運行方面的相關考慮,可能低于按9.2.7條確定的時間。
9.3 運行資料和程序
9.3.1 合適的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附件6第I和第II分可能規定或得到普遍承認的各種特定的運行類型,飛機通過符合相應的適航要求已表明適宜這些運行類型。
9.3.2 裝載資料
裝載資料必須包括飛機的空機質量,連同飛機稱重
附件 8 IIIA-9-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IIA 部分
時的條件說明,相關的重心位置和與重心位置極限相對應的基準點和基準線。
注:空機質量通常不包括機組和商載、可用燃油和可排出滑油的質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壓艙配重、不可用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發動機全部冷卻液和全部液壓油。
9.3.3 使用程序
必須對特定飛機專用并對飛機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緊急操縱程序提供說明。說明必須包括一臺或多臺動力裝置失效時需遵循的程序。
9.3.4 操作資料
必須對飛機特性的任何重大或異常特點提供充分的資料。必須編制2.3.4.3條所要求確定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穩定飛行速度。
9.3.5 危險最小的炸彈位置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數超過60座的飛機,必須確定飛機上危險最小的放置炸彈或其他爆炸裝置的位置,使發生爆炸時對飛機的作用力減至最小。
9.4 性能資料
必須按照2.2條為飛機編排性能。必須包括飛機的各種形態、使用的功率和相關速度的資料,連同能夠幫助飛行機組達到編排性能的資料。
9.5 飛機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飛行手冊。手冊必須清楚地指明與其相對應的特定飛機或飛機系列。飛行手冊必須至少包括本章中規定的限制、資料和程序。
9.6 標記和標牌
9.6.1 儀表、設備、操縱器件等上面的標記和標牌,必須包括飛行機組在飛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項限制和資料。
9.6.2 必須提供標記和標牌或說明,以便向地面機組提供任何必需的資料避免地面服務工作(如牽引、加油)發生差錯的可能性,這些差錯可能被忽視,并可能在隨后的飛行中危及飛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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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A-9-2
第10章 持續適航——維修資料
10.1 總則
必須提供用于編制飛機保持適航狀態程序的資料。這些資料必須包括10.2、10.3和10.4條規定的內容。
10.2 維修資料
維修資料必須包括對飛機的說明和完成維修任務的薦用方法。維修資料還必須包括判別故障指南。
10.3 維修大綱資料
維修大綱資料必須包括各項維修任務和執行這些任務的薦用間隔。
10.4 批準型號設計產生的維修資料
設計國作為批準型號設計組成部分所規定的強制性維修要求必須如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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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10-1 13/12/07
第11章 保安
11.1 用于國內商業運營的飛機
建議:所有締約國應該將本章確定的各項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從事國內商業運營(航班)的飛機。
11.2 危險最小的炸彈位置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數超過60座的飛機,飛機設計時必須考慮設置一處危險最小的放置炸彈的位置,使炸彈對飛機和機上乘員的作用力減至最小。
11.3 飛行機組駕駛艙的保護
建議:按照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要求須裝有經批準的駕駛艙門,并向國家有關當局提出申請修改型號合格證以包括改型設計的所有飛機,乘客和座艙乘務員如果在飛行中可以進入駕駛艙,應考慮加固駕駛艙壁板、地板和頂部使之能夠阻擋小型武器和手榴彈碎片的穿透,并能阻擋強行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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