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461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a)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符合本條(b)、(c)或(d)的規定。
(b)設備中的高能轉子,必須能承受因故障、振動、異常轉速和異常溫度所引起的損傷。此外,還需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轉子機匣必須能包容住高能轉子葉片破壞所引起的損傷;
(2)設備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設備,必須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影響高能轉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含高能轉子的設備能夠包容住高能轉子在正常轉速控制裝置不起作用時能達到的最高轉速下產生的任何破壞。
(d)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安裝在轉子破壞時既不會危及乘員,也不會對繼續安全飛行產生不利影響的部位。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資料
§27.1501 總則
(a)必須制定§27.1503至§27.1525所規定的每項使用限制以及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資料。
(b)必須按§27.1541至§27.1589的規定,使這些使用限制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資料可供機組成員使用。
使用限制
§27.1503 空速限制:總則
(a)必須制定使用速度范圍。
(b)當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轉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數時,必須制定與這些因素的臨界組合相對應的空速限制。
§27.1505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須按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40節(校正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種之中的小者:
(ⅰ)按§27.309制定的最大前飛速度的0.9倍;
(ⅱ)按§27.251和§27.629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證實的前行槳葉槳尖達到M數效應時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隨高度、旋翼轉速、溫度和重量變化,如果:
(1)同時采用的變量不超過這些變量中的兩個(或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不超過兩個);
(2)這些變量(或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指示值)的范圍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個實用和安全的變化。
(c)對于直升機,穩定的無動力vNe表示為vNe(無動力),如果滿足下列條件,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條(a)中制定的vNe:
(1)vNe(無動力)不小于有動力vNe和滿足下列要求的使用速度二者的平均值:
(ⅰ)對于單發直升機,按§27.65(b)的要求;
(ⅱ)對于多發直升機,按§27.67的要求。
(2)vNe(無動力)為下列之一:
(ⅰ)一個恒定空速;
(ⅱ)比有動力vNe小一個恒定值;
(ⅲ)申請合格審定的部分高度范圍為一個恒定空速,而其余部分高度范圍比有動力vNe小一個恒定值。
§27.1509 旋翼轉速
(a)無動力(自轉)的最大值無動力旋翼最大轉速必須制定成不超過下列兩種值中小者的95%:
(1)按§27.309(b)確定的最大設計值;
(2)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b)無動力最小值無動力時旋翼最小轉速必須制定成不小于下列兩種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小轉速;
(2)由設計驗證所確定的最小值。
(c)有動力最小值有動力時旋翼最小轉速必須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兩種值中大者:
(ⅰ)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小轉速;
(ⅱ)由設計驗證所確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27.33(a)(1)和(b)(1)所確定的值。
§27.1519 重量和重心
必須將按§27.25和§27.27分別確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為使用限制。
§27.1521 動力裝置限制
(a)總則必須制定本條規定的動力裝置限制。該限制不得超過發動機型號合格證中的相應限制。
(b)起飛工作狀態動力裝置起飛工作狀態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設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大允許進氣壓力(對于活塞式發動機);
(3)與本條(b)(1)至(2)制定的限制相對應的功率的使用時間限制;
(4)如果本條(b)(3)規定的時間限制超過兩分鐘,則用氣缸頭、冷卻劑出口或滑油溫度容許最大值來限定;
(5)渦輪發動機在申請合格審定整個使用范圍內的大氣條件和燃氣溫度限制。
(c)連續工作狀態連續工作狀態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設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按§27.1509(c)旋翼轉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轉速;
(3)渦輪發動機在申請合格審定整個使用范圍內的大氣條件和燃氣溫度限制。
(d)燃油的品級或牌號必須規定最低燃油品級(對活塞式發動機)或燃油牌號(對渦輪發動機),此規定不得低于該發動機在本條(b)和(c)的限制范圍內運轉所要求的品級和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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