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49 機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撐結構
(a)每個機身、起落架和旋翼支撐結構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旋翼的合力可以用作用在旋翼轂連接點上的集中力表示。
(b)每個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1)在§27.337至§27.341中規定的臨界載荷;
(2)在§27.235、§27.471至§27.485、§27.493、§27.497、§27.501、§27.505和§27.521中規定的適用的地面載荷和水載荷;
(3)在§27.547(d)(2)和(e)中規定的載荷。
(c)必須考慮輔助旋翼推力和加速飛行情況下產生的平衡氣動載荷和慣性載荷。
(d)每個發動機架和鄰接的機身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在加速飛行和著陸情況下產生的載荷,包括發動機扭矩。
應急著陸情況
§27.561 總則
(a)盡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應急著陸情況中可能損壞,但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以在這些情況下保護乘員。
(b)在下述情況下,結構必須設計成在輕度墜撞著陸時,給每個乘員避免嚴重受傷的一切合理的機會:
(1)正確使用座椅、安全帶和其它的安全設備;
(2)機輪收起(如果適用);
(3)乘員經受下列相對于周圍結構的極限慣性載荷:
(ⅰ)向上1.5;
(ⅱ)向前4.0;
(ⅲ)側向2.0;
(ⅳ)向下4.0或任何較小的值,只要旋翼航空器吸收在設計最大重量下,以1.52米/秒(5英尺/秒)的極限下沉速度撞擊,所引起的著陸載荷不超過此值。
(c)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在直至本條(b)(3)規定的任一載荷下,能約束住那些在輕度墜撞著陸中脫落后可能傷害乘員的任何物體。
§27.563 水上迫降的結構要求
水上迫降的結構強度要求,必須按§27.801(e)的規定來考慮。
疲勞評定
§27.571 飛行結構的疲勞評定
(a)總則
飛行結構的每一部分(飛行結構包括旋翼、發動機與旋翼轂之間的旋翼傳動系統、操縱系統、機身以及與上述各部分有關的主要連接件)凡其破壞可能引起災難性事故者必須予以認定,并必須按本條(b)、(c)、(d)、(e)的規定之一進行評定。下述規定適用于各種疲勞評定:
(1)評定的方法必須是經批準的;
(2)必須確定可能破壞的部位;
(3)在確定下述內容時必須包括飛行測量:
(ⅰ)§27.309條規定的整個限制范圍內的全部臨界狀態的載荷或應力,但機動載荷系數不必超過使用中預期的最大值;
(ⅱ)高度對這些載荷或應力的影響。
(4)載荷譜必須和使用中預期的同樣嚴重,并必須建立在本條(a)(3)確定的載荷或應力的基礎上。
(b)疲勞容限評定
在不按照附錄a的a27.4條制定的更換時間、檢查間隔或其它程序的情況下,必須表明結構的疲勞容限能保證發生災難性疲勞破壞的概率極小。
(c)更換時間評定
必須表明在按照附錄a的a27.4條提供的更換時間內發生災難性疲勞破壞的概率極小。
(d)破損安全評定
下列各項適用于破損安全評定:
(1)必須表明按照附錄a的a27.4條提供的檢查程序,所有的局部破壞都是易于可檢的;
(2)按本條(d)(1)的要求,必須確定從任一局部破壞成為易于可檢的時間到這種局部破壞擴展至剩余結構強度降低到仍能隨限制載荷或最大可達載荷(兩者中取較小值)的時間間隔;
(3)必須表明按本條(d)(2)確定的時間間隔相對于附錄a的a27.4條提供的檢查間隔和有關的檢查程序足夠長,以便提供足夠大的檢測概率,以保證災難性破壞的概率極小。
(e)更換時間和破損安全評定的組合
構件可按本條(c)和(d)的組合情況作評定。對于這類構件,必須表明按照附錄a的a27.4條提供的經批準的更換時間、檢查間隔和有關程序相組合,其災難性破壞的概率極小。
d分部 設計和構造
總則
§27.601 設計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經驗表明是危險的或不可靠的設計特征或細節。
(b)每個有疑問的設計細節和零件的適用性必須通過試驗來確定。
§27.603 材料
其損壞可能對安全性有不利影響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經驗或試驗的基礎上;
(b)符合經批準的標準,保證這些材料具有設計資料中所采用的強度和其它特性;
(c)考慮使用中預期出現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27.605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須能始終生產出完好的結構,如果某種制造工藝(如膠接、點焊或熱處理)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該工藝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工藝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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