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21 旋翼剎車
如果旋翼傳動系統中采用了一種能控制旋翼轉動又與發動機無關的機構,則必須規定此機構的使用限制,并對此機構的操縱必須具有防止誤動的措施。
§27.923 旋翼傳動系統和操縱機構的試驗
(a)按本條規定進行試驗的部件,在試驗結束時,必須處于可使用狀態,試驗中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拆卸。
(b)旋翼傳動系統和操縱機構的試驗必須不少于100小時,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在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動條件是嚴格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中的條件,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飛行試驗設備以適當的方法吸收其扭矩。
(c)本條(b)所規定的試驗中,有60小時必須在不小于發動機最大連續功率及轉速相應的扭矩下試車。進行此試驗時,為模擬前飛,主旋翼必須置于產生最大縱向周期變距的位置。輔助旋翼的操縱機構必須處于在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位置。
(d)本條(b)所規定的試驗中,有30小時必須在不小于75%發動機最大連續功率和在此功率狀態下預期的最小發動機轉速相應的扭矩下試車。主旋翼和輔助旋翼操縱機構必須處于試驗條件的正常工作位置。
(e)本條(b)所規定的試驗中,有10小時必須在不小于發動機起飛功率和轉速相應的扭矩下試車。主旋翼和輔助旋翼操縱機構必須處于垂直爬升狀態的正常位置。對申請使用二又二分之一分鐘發動機功率的多發直升機,在10小時試驗中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三次試車:
(1)每次試車必須至少有一次使所有發動機都在起飛功率和轉速相應的扭矩下運轉二又二分之一分鐘;
(2)每次試車中必須至少有一次逐次模擬每臺發動機失效,而其余發動機在二又二分之一分鐘功率和轉速相應的扭矩下運轉二又二分之一分鐘。
(f)本條(c)和(d)規定的試驗可以在地面或飛行中完成,試驗間隔時間必須不少于30分鐘。本條(e)規定的每次試驗間隔時間必須不少于5分鐘。
(g)本條(c)、(d)和(e)規定的試驗中,在不大于5小時的時間間隔內,發動機必須快速停車,足以使發動機及旋翼傳動裝置與旋翼自動脫開。
(h)本條(c)所規定的運行狀態下,必須完成主旋翼縱向、橫向、輔助旋翼的全周期操縱各500次。全周期是指操縱機構從中立位置到兩極限位置再返回中立位置的移動(操縱機構的移動不需產生超過飛行中遇到的最大載荷或揮舞運動)。此周期操縱可在本條(c)規定的試驗中完成。
(ⅰ)必須按下列要求至少完成200次離合器的嚙合試驗:
(1)使離合器的傳動軸從動端加速轉動;
(2)用申請人選擇的轉速和方法。
(j)對于申請使用30分鐘功率狀態的多發直升機的試驗,必須逐次使一臺發動機不運轉,其余發動機有30分鐘狀態功率和預期的最小轉速相應扭矩運轉30分鐘。
§27.927 附加試驗
(a)必須進行為了確定旋翼傳動機構安全所必需的附加的動態試驗、耐久性試驗、運轉試驗以及振動研究。
(b)如果渦輪發動機傳輸給傳動裝置的輸出扭矩,可能超過發動機或傳動裝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該扭矩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是由飛行員直接操縱(例如,發動機功率的主要操縱是通過飛行操縱實現的),則必須進行下列試驗:
(1)在與所有發動機運轉有關的狀態下,做200次運轉試車,每次10秒鐘,扭矩至少等于下列較小值:
(ⅰ)滿足§27.923條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裝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況下,發動機可能達到的最大輸出扭矩。
(2)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在與每臺發動機逐次不工作的相關狀態下,使傳動裝置的其余輸入端在可能工作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最大扭矩,(若安裝了扭矩限制器且其功能正常),每個傳動輸入端在最大扭矩下必須至少試驗15分鐘;
(3)本條規定的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在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動條件嚴格地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中的條件,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飛行設備以適當的方法吸收扭矩。
(c)必須用試驗表明,在旋翼傳動系統的主滑油系統壓力損失后,旋翼傳動系統能夠在自轉條件下運轉15分鐘。
§27.931 軸系的臨界轉速
(a)軸系的臨界轉速,必須經演示確定。如果對待定的設計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則可采用該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臨界轉速位于或接近慢車、有動力和自轉狀態的轉速范圍,則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在此轉速下所產生的應力必須在安全限制內。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臨界轉速不在允許使用的轉速范圍內,則計算的臨界轉速和允許使用轉速限制范圍之間的余量必須是足夠的,以考慮計算值與實際值之間可能的變化。
§27.935 軸系接頭
工作中需要潤滑的每個萬向接頭、滑動接頭和其它軸系接頭,必須有潤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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