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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在制定中參考了《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 和其他附件的相關標
準和建議措施、美國的聯邦航空條例和歐洲的聯合航空要求,同時結合我國多年的運行
經驗和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在本規則的制定中考慮了以下原則:
(一)先進性和可行性相結合
在先進性與可行性關系的處理上,優先考慮先進性原則,以促進運行安全水平的提
高,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不提出過高標準。對于航空器和直升機的運輸飛行,
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六的第一和第三部分中提出了相應的運行標準。
但由于附件六所管理的對象為從事“國際商業航空運輸”的航空器,而且基本上沒有針
對不同起飛重量的航空器提出不同標準,所以該附件的某些規定對于使用小型航空器實
施的以國內飛行為主的航空運輸來說有些偏高。鑒此,我們參考了美國和歐洲的一些具
體標準和做法,在附件六的基礎上適當調低了對此類運行的要求。這樣做兼顧了飛行安
全和經濟效益,保證我國的相關安全標準與發達國家基本一致,同時保證小型航空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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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運輸的順利發展。
(二)與CCAR-121 部和CCAR-91 部相銜接
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目的是提高各類航空運營人的安全運行水平。
CCAR-121 部和CCAR-91 部分別規定了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和商業非運輸運營
人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要求。本規則管理的對象是介于上述兩類運營人之間的
運營人,即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這三部規章是按照不同航空運營人使用的民用
航空器類型和運行類別劃分的,與持有的經營許可證的類別,即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沒有對應關系。所以不存在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全標準去
要求通用航空運行活動的問題。
(三)保持版本的國際通用性
為使本規則版本保持其國際通用性,便于以后修改和增補內容,本規則在編排格式
上采用國際通用格式并保留備用條款。
三、政策性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規則的適用范圍規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運輸運營人所實
施的下列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1、使用單發航空器、旋翼機或者最大起飛全重5700 千克以下的多發航空器實施的
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2、使用單發航空器、旋翼機或者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30 座并且
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 千克的多發航空器實施的非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3、使用單發航空器、旋翼機或者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 千克的多發飛機的全貨機運
輸飛行。
在上述CCAR-135 部的適用對象中,使用起飛全重5700 千克以上、旅客座位數30
座以下且商載3400 千克以下的多發航空器進行的非定期載客運輸和全貨運輸,原來屬
于CCAR-121 部管轄的范圍,由于在CCAR-121 部的實際貫徹過程中發現對這些運行要求
過高,不利于小型航空公司和包機公司的發展,因此考慮借鑒FAA 的做法,決定調整到
CCAR-135 部中管理。在修訂CCAR-121 部時需要將對CCAR-121 部的適用范圍作相應修改。
(二)CCAR-135 部與CCAR-121 部之間的異同
CCAR-135 部和CCAR-121 部所管理的對象分別為商業運輸運營人和公共航空運輸承
運人。兩部規章的管理程序基本相同。本規則公布后,局方將按照本規則對商業運輸運
營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包括對相關手冊、大綱、資料、設備、人員進行審定,以及實
施運行的驗證演示等,只有申請人證明確實達到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能夠安
全運行時,才能為其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批準其實施運行。商業運輸運營人獲
得運行合格證開始運行之后,局方的飛行標準部門將對其實施持續監督,保證其運行始
終符合規章的要求。當商業運輸運營人發生改變運行種類、引進新機型、改變航線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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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修改其運行規范的情況時,應當提出申請并經飛行標準部門的人員按照程序進行相
應的補充審定;在承運人修改其運行手冊、大綱時,應當經局方飛行標準部門批準。通
過這種審定和持續監督,保證承運人的運行建立在更加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但是,由于
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大小、載運能力不同,而且在實際運行中,按照CCAR-121 部實施的
運行以定期航班運行為主,按照CCAR-135 部實施的運行以非定期運行為主,所以從兩
部規章所體現的具體運行安全標準上看,CCAR-121 部要高于CCAR-135 部。如在運行控
制的要求上,CCAR-121 部要求承運人建立飛行簽派系統,由飛行簽派員和機長共同負責
航空器的簽派放行,并且要求定期載客的航空器在飛行期間與簽派室之間建立全程通
信;而CCAR-135 部只要求承運人建立飛行定位系統,不要求設置飛行簽派員,也不要
求建立全程通信。其他在機組成員的訓練和資格要求、航空器設備、航空器性能、機組
值勤時間要求等各個方面,也存在CCAR-135 部要求低于CCAR-121 部要求的情況。
(三)對幾個具體條款的說明
1、關于副駕駛的配備
本規則沒有籠統要求所有航空器均配備副駕駛。對于什么樣的航空器和什么樣的運
行中應當配備副駕駛,在本規則中有幾個條款涉及。按照本規則第135.99 條的要求,
型號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航空器應當配備副駕駛;按照本規則第135.101 條的要求,在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配備副駕駛,但是如果運行規范中批準承運人使
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并且機長在本機型上擔任機長的時間達到了100 小時,則可
以不配備副駕駛;按照本規則第135.111 條的要求,在II 類運行中應當配備副駕駛;
按照本規則第135.263 條的要求,在值勤時間和飛行時間較長時,也應當增加副駕駛。
所以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判斷是否需要配備副駕駛,需要根據這些要求進行綜合考慮。
2、駕駛員的服務年限
近年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航空運輸發展速度,本規則在
權衡規章技術標準、欠發達地區航空運輸的需求、駕駛員技術和身體現狀和參照航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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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