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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符合本條(b)款所有要求的備降機場,則可以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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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87 條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
在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飛行計劃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
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本規則第135.385 條(b)項規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
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2 米(50 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渦
輪螺旋槳動力飛機)或者60%(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389 條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的起飛限制
(a)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不得以大于某一重量起飛,該重量允許飛機在達到最小操縱
速度(飛行中一臺發動機停車后能安全操縱飛機的最小速度)的105%或者起飛形態下無
動力失速速度的115%(取兩者中較大者)之前任何一點開始中斷起飛,在跑道有效長度
內能夠安全停住。
(b) 在本條中:
(1) 可以假定在加速時所有發動機都使用起飛功率;
(2) 可以考慮不大于50%的報告逆風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報告順風分量;
(3) 如果平均跑道坡度(跑道兩端的海拔高度差值除以跑道長度)大于0.5%,則應
當考慮該坡度;
(4) 假定飛機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運行;
(5) 對于起飛,“有效跑道長度”是從考慮起飛時所在的跑道一端開始至跑道另一
端相關的超障面與跑道中心線的交點為止的距離。
第135.391 條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大型非運輸類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能使飛機在一臺
臨界發動機失效情況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以內最高障礙物之上至少300 米
(1000 英尺)的高度或者MSL 高度1500 米(5000 英尺)兩者中較高的高度上,具有至
少每分鐘15.2 米(50 英尺)的上升率。
(b) 盡管有本條(a)款的要求,如果局方認為不會降低安全運行水平,則可以允許
飛機在某個高度上運行,在該高度上,當一臺發動機失效后,飛機可以超越預定航跡兩
側各25 公里以內的最高障礙物300 米(1000 英尺)。如果使用本程序,假定相應重量和
高度條件下的下降率比經批準中的下降率每分鐘大15.2 米(50 英尺)。在批準該程序前,
局方將對相關的航路、航段或者區域考慮下列因素:
(1) 風和天氣預報的可靠性;
(2) 導航設備的位置和類型;
(3) 盛行的天氣情況,尤其是通常遇到的紊流的頻率和強度;
(4) 地形特征;
(5) 空中交通問題;
(6) 任何其他影響運行的運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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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于本條作如下假定:
(1) 臨界發動機不工作;
(2) 不工作發動機的螺旋槳處于最小阻力位置;
(3) 襟翼和起落架處于最有利位置;
(4) 工作的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可用功率工作;
(5) 飛機在標準大氣中運行;
(6) 飛機的重量隨著預計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而逐漸減少。
第135.393 條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目的地機場的著陸限制
(a)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不得以下列重量起飛:
(1) 考慮到預計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飛機的重量大于允許飛機在目的地機場最適
宜的跑道的有效長度的60%內完成全停著陸的重量;
(2) 飛機重量大于允許在下列情況的跑道上著陸的重量:
(i) 靜風條件下的最大有效長度;
(ii) 按照可能有風的要求,考慮不大于50%的逆風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順風
分量。
(b) 對于本條作以下假定:
(1) 飛機以不小于著陸形態下的失速速度(Vso)的1.3 倍的指示真空速作穩定下
滑進近時,以15.2 米(50 英尺)的高度飛越超障面與跑道交點的正上方;
(2) 著陸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能;
(3) 飛機在標準大氣中運行。
第135.395 條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
當選擇一個機場作為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的備降機場時,應當根據本規則第135.393
條(b)款的假定條件,該飛機以到達時刻的預計重量能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
全停著陸。
第135.397 條 小型運輸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運行活塞發動機驅動的小型運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65 條的重量限
制、本規則第135.367 條(除(a)款第(3)項外)的起飛限制,以及本規則第135.375 條和
本規則第135.377 條的著陸限制。
(b) 運行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小型運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79 條(除(d)和
(f)款外)的起飛限制,以及本規則第135.385 條和第135.387 條的著陸限制。
第135.399 條 通勤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運行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中的起飛重量限制。
(b) 按照通勤類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飛機不得以大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所確定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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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能使其凈起飛飛行軌跡以至少10.7 米(35 英尺)的垂直間
隔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至少以60 米(200 英尺)的水平距離、在機場邊
界外至少以90 米(300 英尺)的水平距離避讓障礙物。
(c) 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85 條和第135.387 條規定的著陸限制,否
則不得起飛。
(d) 在按照本條(a)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根據所使
用的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環境溫度以及起飛時刻風的分量對該重量進
行修正。
(e) 在本條中,假定飛機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的凈起飛飛行軌跡飛行,飛機在到達
15.2 米(50 英尺)高度之前沒有坡度,此后坡度不超過15 度。
第135.401 條 小型非運輸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 小型非運輸類飛機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滿足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或者
等效文件中的起飛重量限制和著陸重量限制。
(b) 旅客座位數(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為10 座(含)以上的正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
規則第135.385 條和第135.387 條規定的著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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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章 航空器維修
第135.411 條 總則
本章在CCAR-91 部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維修要求,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
應當遵守: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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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