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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審定規定》(CCAR-145 部)為依據。
2.管理和監督目的:
確定維修單位在日常的維修工作對CCAR-145 部的持續符合性,對
符合CCAR-145 部的且不影響維修許可證的變更以批準維修管理手冊
或維修能力清單變更的方式進行批準和控制;對持有維修許可證的維修
單位有計劃地持續監督或根據有關維修質量的信息報告調查其對
CCAR-145 部的符合性,對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及時要求其糾正,并按規
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3.管理和監督基本方式:
(1)對于國內維修單位管理和監督的基本方式是:
(a)主管監察員的計劃與非計劃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對以往審查發現問題改正措施的現場復核;
——對批準項目首件/首次工作的現場監督;
——對維修單位不影響維修許可證的變化的審核批準;
——對維修單位的信息報告進行審核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允許主管監察員在對以上的管理和監督的方式組合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63 -
在一次中進行。對于維修工作量較少而沒有機會經常接近的維修單位,
即使沒有上述管理和監督的內容,主管監察員也應保證至少每3 個月的
間隔到維修單位查看對CCAR-145 部的持續符合性。
(b)聯合檢查
(c)根據維修質量信息對維修單位進行的調查。
(2)對于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管理和監督的基本方式是:
(a)主管監察員的管理和監督:
——對維修單位不影響維修許可證的變化的審核批準;
——對維修單位的信息報告進行審核處理;
(b)根據維修質量信息對維修單位進行的調查。
4.管理和監督人員:
僅在對特殊單位、特殊維修項目、事件或調查時,民航總局飛行標
準司和地區管理局適航處可特殊邀請或授權其他人員(如技術專家、委
任代表)參與或進行維修許可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 264 - CASMR2
第3.3.2 章 國內維修單位
第1 節 主管監察員的計劃與非計劃管理和監督
1.對以往審查發現問題改正措施的現場復核
1.1 工作計劃管理系統工作代碼
(備用)
1.2 適用范圍
本段的程序適用于在維修單位的初次審查、變更維修許可證審查、
維修單位年度檢查、聯合檢查中,審查組在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
中接受了被審查單位的改正措施計劃,而在頒發維修許可證、改變維修
許可證或建議保持其維修許可證持續有效之前未進行現場復核的發現問
題的持續復核。
1.3 參考資料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
糾正措施報告、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
1.4 工作流程
確定計劃的改正日期
復核計劃
現場復核
完成發現問題評估單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65 -
1.5 工作表格
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
1.6 工作程序與標準
(1)在維修單位的初次審查、變更維修許可證審查、維修單位年度
檢查、聯合檢查完成審查報告后,主管監察員應充改正措施評估單
(M2009)中找出并記錄審查組已接受但未進行現場復核的發現問題改
正措施,并根據維修單位的改正措施報告確認已完成還是按計劃的日期
完成。對已完成改正措施的可隨時(但應盡快)進行復核;對按計劃完
成改正措施的應在其計劃完成的日期后進行復核。
(2)根據上述的確認結果將所有需復核改正措施的計劃復核日期列
入主管監察員的工作計劃中。計劃的復核日期可提前通知維修單位,也
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復核。
(3)主管監察員一般應按照計劃的時間進行現場復核,但也可結合
其他管理和監督工作一同進行。
(4)現場復核時,主管監察員必須對發現問題所涉及的設施設備、
資料和人員逐一復核。對復核發現維修單位已按照改正措施完成工作的,
可不進行講評。如發現維修單位沒有按照改正措施完成工作的,應召集
至少由維修單位責任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和質量經理參加的講評,通
報復核的情況,維修單位可以在講評適對主管監察員提出的疑問進行解
釋或回答,但最總結論應由主管監察員做出。如主管監察員認為某一問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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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直接危害飛行安全,有權要求立即糾正或停止有關的維修工作;如在
現場復核中發現維修單位從事非批準項目、被暫停項目或雖已獲批準但
處于不完全具備維修條件狀態項目的維修工作,應立即結束復核工作并
進入吊銷維修許可證處罰程序。
(5)主管監察員在復核結束后應將復核的結論填入發現問題評估單
的相應欄目。
1.7 任務結果
(1)如復核結論為維修單位已完成改正措施,任務結束。
(2)如復核結論為維修單位未完成改正措施,應視其影響范圍進入
暫停維修許可證或許可維修項目程序。
1.8 存檔工作
發現問題評估單應存入維修單位檔案。
2.對批準項目首件/首次工作的現場監督
2.1 工作計劃管理系統工作代碼
(備用)
2.2 適用范圍
本段的程序適用于除航線維修項目以外的所有維修項目,但對于除
整臺動力裝置和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項目可選擇不低于30%比例的
首件工作進行現場監督。
2.3 參考資料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67 -
2.4 工作流程
確定維修單位首件/首次工作的計劃日期
現場監督計劃
現場監督
完成發現通知和評估
2.5 工作表格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
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
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
2.6 工作程序與標準
(1)除航線維修以外,主管監察員應向維修單位要求提供任何批準
項目的首件/首次工作計劃,無法計劃的可與維修單位商定通報信息的方
法。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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