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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章 持續適航管理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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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章 持續適航管理機構及職責
1.簡介
持續適航管理作為民航總局實施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管理
機構在兩級政府三級機構中都有專職的人員和機構。
民航總局機關的飛行標準司作為持續適航管理的決策機構,設置主
管副司長一名和總工程師一名,并設置持續適航維修處具體實施。
民航地區管理局作為持續適航管理的執行機構,設置主管副局長一
名(一般為主管安全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一名,并設置適航維修處具體
實施。
地方安全管理監督辦公室作為持續適航管理的日常監督機構,設置
主管副主任一名(一般為主管安全副主任),并設置適航維修處或者在飛
行標準處設置維修監察員具體實施。
2.組織機構圖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
民航地區管理局
地方安全監督辦公室
持續適航維修處
適航維修處
適航維修處(或飛行標準
處)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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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職責
3.1 飛行標準司的職責
(1)制定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中航空器儀表和設備要求、航空
器維修等方面的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指導、監督和協調民航地區
管理局管理對有關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的執行。
(2)制定民用航空器維修機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的規章、標
準、政策和程序,指導、監督和協調民航地區管理局管理對有關規章、
標準、政策和程序的執行,并具體組織和實施對國外和地區民用航空器
維修機構、維修培訓機構的審定。
(3)制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的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
指導、監督和協調民航地區管理局管理對有關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
的執行,并具體組織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考試和簽發。
(4)建立民用航空器運行中使用困難報告的收集和管理系統,并根
據統計分析的結果視情頒發維修管理信息或指令。
(5)開展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中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工作,頒發維修
審查委員會報告。
(6)制定維修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和考核要求和維修監督委任代表
的選拔、培訓和管理政策,并監督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實施情況。
(7)了解掌握國際民航組織和外國政府民航當局有關航空器維修和
適航管理規章、標準方面的信息,組織有關的國際合作和業務交流。
(8)參與民航總局組織的航空飛行事故調查。
第1.2 章 持續適航管理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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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辦民航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 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的職責
(1)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組織實施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
定中航空器儀表和設備要求、航空器維修等方面的檢查、審批和日常監
督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地方安全監督辦公室有關檢查、審批和日常
監督工作的實施,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2)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機構、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的檢查、審批和日常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和協
調地方安全監督辦公室有關檢查、審批和日常監督工作的實施,并按規
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3)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
照管理的機型、項目簽署和日常檢查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地方安全
監督辦公室有關日常檢查工作的實施,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4)根據有關政策和程序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運行中使用困難報告
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5)參與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中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工作。
(6)組織實施維修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和維修監督委任代表
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7)參與有關的國際合作和業務交流。
(8)參與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航空飛行事件、事故調查。
(9)承辦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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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維修處或者維修
監察員的職責
(1)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實施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中
航空器儀表和設備要求、航空器維修等方面的檢查、審批和日常監督工
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2)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機構、維修
培訓機構合格審定的檢查、審批和日常監督工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
報告和信息。
(3)根據規章、標準、政策和程序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
理的日常檢查工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4)根據有關政策和程序實施民用航空器運行中使用困難報告的調
查,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的報告和信息。
(5)參與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航空飛行事件、事故調查。
(6)承辦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領
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1.3 章 民用航空管理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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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章 民用航空管理法規體系
1.簡介
民用航空管理法規體系的基礎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發布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航空法)。根據航空法,國務院批準
發布明確管理職責、權限和基本方法的管理條例。
根據航空法和管理條例,民航總局制定并發布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以規定民用航空各項管理的要求和最低標準。為進一步明確中國民用航
空規章的實施,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頒發咨詢通告、工作程序及有關的
文件、信函、傳真,其目的分別為:
(1)咨詢通告: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具體解釋或提供的可接受的
符合性方法。
(2)工作程序(監察員手冊):規定民航總局各部門及人員執行中
國民用航空規章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3)文件、函件、傳真:民航總局及其職能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的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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