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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申請資料有無破損,如有嚴重破損應通知申請單位或退回;
(2)核對提交資料并填寫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
的登記部分,如資料不齊全應通知申請單位或退回;
(3)將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隨同申請資料呈
交主管處領導;
(4)主管處領導確定負責資料審核人員,并將申請資料交其初步審
核;
(5)資料審核人員審核資料并完成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
(M2001)審核部分;
2.6 任務結果
(1)接收申請資料,需重新填寫的通知申請單位,并與申請單位聯
系會面日期,進入下步工作。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 106 - CASMR2
(2)不接收資料,通知申請單位取回,任務結束。
2.7 存檔工作
將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原件存入專門的文件夾,
復印件隨同申請資料。
3.與申請人會面
3.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一般應是資料審核人員,也可由適航維修處處領導指定本處其他經過
CCAR-145R2 培訓的人員,但應做好交接工作。
3.2 參考要求
CCAR-145R2 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條
3.3 工作表格
國內申請單位會面記錄表(M2002)
3.4 先決條件
申請資料已被接收,需重新填寫的已完成。
申請單位參加會面的人員應是預計的責任經理或質量經理。
3.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了解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是法人單位應出示其工商部
門批準的營業執照;由法人單位授權的應出示法人單位的工商部門批準
的執照和法人單位對申請單位的授權書。對不能出示上述文件的,停止
會談。
(2)了解主要管理人員的狀況,如不是法人代表擔任責任經理應由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07 -
法人代表對責任經理的授權書;進一步了解則質量經理、生產經理的人
選。確認上述人員沒有被吊銷證件維修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如有,停止
會談。
(3)通過會談了解會面人員對CCAR-145R2 的了解情況,如對
CCAR-145R2 不了解,停止會談。
(4)通過會談了解申請單位對各申請項目在廠房設施、工具設備、
器材、適航行資料和人員方面的基本情況,如廠房設施、工具設備由借
用或租用的情況應要求出示租用或借用合同。對在上述任何硬件方面不
具備的項目不予受理,如沒有完全具備的項目,停止會談。
(5)了解各申請項目的外委情況,對主要工作外委的項目不予受理。
(6)核對會談的情況與提交申請資料的符合性,不符合的停止會談。
(7)完成國內申請單位會面記錄表(M2002),請申請單位會談人
員核對記錄的準確性,雙方共同簽字。
3.6 任務結果
(1)對上述(1)至(6)任一步有終止會談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
不受理并闡明原因,通知申請單位取回申請資料,任務結束。
(2)對沒有終止會談的,進入下步工作。
3.7 存檔工作
(1)有終止會談的,將表CAMF23-2 和通知函件原件存入專門的
文件夾。
(2)完成會談的,建立維修單位檔案,檔案中包括申請資料和國內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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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會面記錄表(M2002)原件。
4.受理申請
4.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與申請單位會面的人員、適航維修處處領導。
4.2 參考要求
CCAR-145R2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收費文件
4.3 工作表格
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
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
4.4 先決條件
本程序3.6 的任務結果是(2)。
4.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由與申請單位會面的人員填寫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
(M2003),所有項目必須填寫,如無需填寫或不適用也應注明“無”
或“不適用”。
(2)填寫完的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交適航維修
處處領導批準。
(3)獲得批準后,填寫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并由適航維修
處處領導簽發。
(4)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首先通過傳真發給申請單位,原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09 -
件可通過郵寄或以與申請單位商定的辦法交給申請單位。
(5)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一般應在簽發后立即通知申請單
位,最遲不的超過與申請人會談后30 天。
4.6 任務結果
(1)如申請單位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后,由責任經理
或其授權人員書面表明不接受受理通知書中所列審查費用,任務終止。
(2)如申請單位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后沒有任何疑問,
進入下步工作。
4.7 存檔工作
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原件、受理申請通知書
(M2004)復印件和維修單位對于受理通知書的任何書面回復都加入維
修單位檔案。
5.審查組和審查計劃
5.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審查組必須由經過CCAR-145 部培訓的人員組成,審查組長應由適
航維修處處領導擔任。
5.2 參考要求
5.3 工作表格
審查任務單(M2005)
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 110 - CASMR2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
5.4 先決條件
本程序4.6 任務結果是(2)。
5.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由適航維修處處長根據維修單位的類型和受理的項目確定審查
組的規模和人員組成,并指定審查組長。
(2)根據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填寫審查任務單(M2005),
審查任務單(M2005)及申請單位檔案交審查組長。審查任務單一般應
在申請受理后立即完成。
(3)審查組長根據審查任務單(M2005)給定的審查項目和工時
標準制定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并明確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
單(M2007)中適用的項目。
(4)審查組長應至少在預計的審查日期前一個月,以函件的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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