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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正式會議
(a) 會議組織
會議的組織安排由安委會秘書處負責,公司辦公室、信息中心提供協助。
安委會秘書處發出會議通知,包括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和議程。
公司辦公室通知與會公司領導。
信息中心調試設備、會議記錄。
安委會委員負責設立分會場,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 (b)安委會正副主任、安委會委員應準時到主會場參加月例會, 若不能參加,需向安委會主任請假。
安委會副主任主持安委會會議。
安委會月例會標準議程如下:
(1) 由會議主持人宣布本次會議的議程安排;由會議主持人控制會議的內容,保證會議能夠圍繞主題、突出重點,并經常性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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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總結。由會議主持人控制會議的進程,力求合理分配時間、有效形成決議。
安委會秘書長通報公司安全運行狀況、安委會決議及完成情況、標準動態、行業安全信息、典型案例、系統性重大風險。
主要運行部門安委會委員和典型事件責任部門領導發言。
安委會副主任交辦下一階段安全工作。
安委會主任講評安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5.0 會議紀律
與會人員務必按照會議通知時間,準時出席會議,由安委會秘書長指派人員做好主會場考勤記錄。
會議期間與會人員務必將手機調整到震動位。
6.0 會后落實
(a) 會議紀要和決議文件
紀要由安委會秘書處負責編寫,要求在會后三個工作日編寫完畢,編寫期間,各委員可視情與秘書長進一步研討有關的會議內容,經秘書長審閱并報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在公司內網發布。
紀要的重點是記錄會議形成的有關安全的決定、決議內容和安委會主任、副主任關于安全運行的指示。
(b) 執行與反饋
(1) 安委會秘書處將安委會決議以安全質量通告的形式發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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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后,各委員務必以會議精神為指導,立即組織并開展改進工作。
決議承辦人要及時反饋工作進展,督辦人視情驗證。對于未能提供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期內完成安委會決議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安全質量監察部根據《問責制》手冊相關條款提出處罰,報審計監察部,人力資源部,公司范圍內發文。
如果需要在執行過程中更改/取消安委會決議,由主辦部門向安委會決議督辦人提供說明,安委會秘書長報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同意后更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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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1 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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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有意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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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2 偏差標準
1.0 概述
1.1 本章各節內容是確定事故、事故征候、公司偏差等級的依據。若個別項目在本運行專業里未確定偏差標準,而其他運行專業又予以明確的,可參照執行。
1.2 偏差標準制定原則
1.2.1 盡可能與國標、行業標準和局方定義不重復;
1.2.2 為了完整性,本章定義的標準可能與國標、行業標準和局
方定義重復,重復定義與國標、行業標準、局方定義不矛盾,若與
國標、行業標準和局方標準存在不一致時,以偏差等級高的為準。 1.2.3 飛行事故等級、地面事故等級、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維
修事故、維修事故征候的認定等同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 1.3 偏差判斷原則
1.3.1 流程原則:偏差出現在工作過程中,工作者/組有義務消除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向下一工作環節交付合格的產品(工作成果),當下一個環節接收到不合格的產品時,即確認為上一環節出現偏差,除非有證據證明上環節接收到不合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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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用偏差標準
2.1 通用嚴重偏差標準
2.1.1 未按規定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培訓或演練;
2.1.2 AOC 啟動應急預案,相關值班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或未按規定時限到達工作崗位,未履行安全職責;
2.1.3 沒有做好防火、防盜、防霉等工作,造成損失;
2.1.4 應急、消防、保安、空防設施/設備/工具維護管理不善, 造成損失;
2.1.5 機庫、航材庫、化工品/危險品庫的消防設備設施保管、監控不力,造成消防設備設施失效;
2.1.6 從未經批準的供應商采購機供品、航空食品、航空專業設備工具和專用耗材等,并提供給航班、航空人員使用。
2.1.7 天氣原因除外的返航、備降、改航、復飛、取消、空中等待、中斷起飛、換機等;
2.1.8 滑梯非正常放出;或滑梯掉包,造成實際減員飛行。 2.1.9 實際裝載與艙單不符,偏差 5 人或重量 500 公斤及以上,但未超過包線范圍;
2.1.10 造成航空器被迫停場維修 4 小時(含)以上;
2.1.11 違禁品或不明性質物品上機;
2.1.12 安全事件調查中,故意隱瞞、篡改、編造事實,或無故拖延提交與事件相關材料 3 天以上。
2.1.13 人員或車輛從正在試車、開車或滑行的飛機前面或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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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進入危險區;
2.1.14 未達到局方事故征候標準,比現行一般偏差的性質/后果嚴重,且發生以下內容之一:
(a)直接損失:航材、航空器 10 萬(含)以上,或地面設備、設施損壞,材料報廢等,其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 1 萬元(含)以上;
(b)運行:非客觀因素(如天氣、公司計劃、管制原因等)造成航班延誤 4 小時以上;
(c)安全:明顯違反安全規則、失職危及航空安全、違反空防安全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d)人身傷害:1 人(含)以上受輕傷(含)以上,但未及國標 (GB14648-93,GB18432-2001)所規定的重傷,未到達《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標準;
(e)對外影響:對空管、機場、其他公司、公眾影響較大(如:被市級以上媒體或主流網站報道)。
(f)公司安委會或飛行技術委員認定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2.2 通用一般偏差標準
2.2.1 各類值班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履行安全職責; 2.2.2 各類航空人員值勤期未持有必須的有效證件、資料或裝備(飛行必備文件除外)。
2.2.3 未按本手冊要求上報不安全事件;
2.2.4 部門級或崗位級安全教育體系存在缺陷或實施部門級或崗位級安全教育存在重大偏差(如教材不符合要求、10%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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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