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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費。
2.7 人員重傷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
之一者。
a)自受傷之日起7d內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c)引起嚴重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
d)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f)已證實暴露于傳染物質或有傷害性輻射。
2.8 人員死亡fatal
自航空地面事故發生之日起30d內,由本次事故導致的死亡。
2.9 登機過程the operation of embarking
是指旅客為登機自離開候機樓(室),經機坪(廊橋)進入機艙
的過程。
2.10 離機過程the operation of disembar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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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旅客步出機艙,經機坪(廊橋)進入候機樓(室)或離開機坪的過程。
2.11 車輛、設備、設施vehicle equipment facilities
是指在活動區和機庫內運行的車輛及設備、設施。
3、事故確定內容
3.1航空器與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車輛、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2航空器在牽引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
亡。
3.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動力而移動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4航空器在檢查和操縱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5航空器在維護和維修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6工作人員在值勤和服務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7航空器在開車、試車、滑行(直升機飛移)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8車輛與車輛、設備、設施相撞造成車輛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9車輛與設備在運行過程中致使人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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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在裝卸貨物、行李、郵件和航空食品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1旅客在登、離機過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2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
亡。
3.13加油設備、設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4在加油、抽油過程中造成航空器損壞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5車輛、設備、設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6載運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7載運的貨物發生外溢、泄漏,活體動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設備、設施損壞或致人死亡。
3.18外來物致使航空器損壞。
3.19航空器、設備、設施意外損壞。
4、事故等級分類
4.1事故劃分
凡發生第3章所規定的內容之一者,確定為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員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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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航空器、設備、設施損壞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含)以上;
4.2 事故等級
4.2.1特別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數4人(含)以上;
b)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 4.2.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數3人(含)以下;
b)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至500萬元。 4.2.3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員重傷;
b)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含)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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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有意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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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8 安全質量通告管理
1、 目的
規范安全質量通告流轉及相關要求。
2、 適用范圍
持續監控、安全管理體系外部審核、生產運行部門內部審核、調查、員工安全報告等渠道發現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運行安全的有關事件或現象時;
安全管理評審(含安委會),發出與安全管理相關的決議時;
其他需要部門協同工作或監督責任單位/個人落實安全責任時。
3、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實施、跟蹤、驗證流程 3.1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
(a)《安全質量通告》由安全質量系統人員起草,經部門總經理審核后發出,同時提供預防/糾正措施建議。《安全質量通告》發至責任單位或個人。
(b)對于發至責任單位的《安全質量通告》,責任單位負責人安排人員,分析問題的原因、可能后果,考慮安全經驗教訓,制定預防/糾正措施,確定優先級并實施措施,避免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由責任單位負責人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反饋前,必須上傳能證明整改措施已落實的支持資料。
(c)對于發至個人的《安全質量通告》,接收人應反饋糾正和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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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措施。
3.2 糾正和預防措施跟蹤、驗證
(a)批準發出《安全質量通告》的總經理安排跟蹤、驗證工作。 (b)安全質量系統人員,根據整改措施驗證落實情況,記錄糾正
結果,并對其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該通告是否可以關
閉,對未能關閉的項目,提供進一步的行動的建議。
4、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記錄
《安全質量通告》及其附件的數字介質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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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9 事件調查程序
1.0 目的
規范不安全事件和隱患的調查過程,以及安全質量監察部與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2.0 適用范圍
安全質量職能系統
3.0 工作程序
3.1 判斷事件等級。
安全質量系統人員接收到不安全事件報告、隱患后,要依據本手冊條款,初步判斷偏差等級。
3.2 落實調查單位。
(a) 屬于以下情況,傳遞至安全質量監察部。
(1)嚴重偏差傳遞至調查中心資深專員;
(2)事件未達嚴重偏差等級,但屬于其它部門責任或跨部門偏差傳遞至監察中心資深專員。初步判斷為單一責任部門的偏差,資深監察員傳遞至專業監察員,專業監察員閱知后傳遞至該責任部門安全質量職能經理。
(b) 屬于本部門責任的一般等級偏差,由部門自主調查。 3.3 組織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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