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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情況;
(二)確認該航空器已處于與該編碼含義一致的情況時,按本規則有關條款處
置。
第二百六十條 航空器在本管制區以外發生特殊情況時,雷達管制員應當采取
如下措施:
(一)在雷達顯示器上觀察到該航空器使用特殊編碼時,應當主動通報負責管
制該航空器的管制員或管制單位,并在可能的情況下,主動提供雷達情報;
(二)如果相鄰管制區的管制員請求,并能在雷達顯示器上觀察和識別到該航
空器,應當向該管制員提供雷達情報;
(三)航空器發生特殊情況時,應當在雷達顯示器上標畫出該航空器的航跡并
不斷進行監視。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遇有雷達設備失效,雷達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標出所有已識別航空器的位置,與非雷達管制員共同采取行動,在航空
器之間建立非雷達間隔。要求非雷達管制員承擔已建立非雷達間隔的航空器的管制
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達管制服務終止并實施程序管制間隔;
(二)由雷達間隔轉為程序間隔時,緊急情況下可采用半數高度層調配高度間
隔,但應當盡早配備規定的高度層;
(三)通告相鄰管制區實施程序管制的情況,并向航空器飛入相鄰管制區實施
程序管制移交,可采取措施限制進入本區域的航空器的數量,以達到在沒有使用雷
達的情況下能安全處理航空器的數量;
(四)及時通知雷達保障部門雷達故障情況;
(五)雷達恢復工作后,雷達管制員應當對航空器重新進行識別,確認后方可
繼續實施雷達管制,并應當將恢復雷達管制的情況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二百六十二條 如果供雷達管制使用的地面無線電設備,不能繼續提供雷達
管制服務,應當立即標出所有已識別的航空器的位置,與程序管制員共同采取行動,
在航空器之間建立程序管制間隔。
第二百六十三條 當觀察到一個已識別的管制航空器和一個不明航空器,或在
管制空域外已識別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與另一架航空器在一個沖突航徑上
構成相撞危險時,雷達管制員應當在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報不明航空器活動。如
果航空器駕駛員請求或雷達管制員判斷認為有相撞危險時,應當建議航空器駕駛員
采取避讓行動。相關飛行活動不存在時,應當盡早通知航空器。
第九章 復雜氣象條件及特殊情況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節 復雜氣象條件下的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條 復雜氣象條件是指雷雨、結冰、顛簸、風切變、低能見度等
影響飛行安全的惡劣天氣。遇有復雜氣象條件時,管制員應當了解本管制區內的天
氣情況和演變趨勢,及時通知在本管制區內運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五條 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利用目視和塔臺的儀表觀察機場的天
氣變化,當認為其與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情報有差異時,應當及時通知氣象部門。
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應當說明是塔臺觀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管制員接到航空器報告惡劣氣象情報時,應當及時通報氣象
部門和本區內運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七條 管制員接到本區內飛行的航空器報告有復雜和惡劣天氣時,
應當及時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氣象情報,提供無惡劣天氣的機場、航路和高度,
開放有關的導航設備,協助其避開惡劣天氣、返航或飛往備降機場。
第二百六十八條 管制員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報告下列氣象情報:
(一)現在位置的飛行氣象條件;
(二)沿航線的飛行氣象條件;
(三)某點與某點之間的氣象條件。
第二百六十九條 有雷雨活動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天氣預報、實況和雷達觀測等資料,掌握雷雨的性質、范圍、發展
趨勢等;
(二)使用雷達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雷雨情報,及時通報有關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著陸機場、備降機場和航路天氣情況;
(五)航空器駕駛員決定繞飛雷雨時,要及時提供雷雨情報和繞飛建議,申請
繞飛空域,調配其他航空器避讓。
第二百七十條 當航線上有結冰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天氣預報和航空器駕駛員的報告了解結冰的高度、范圍和強度;
(二)向航空器駕駛員了解航空器結冰情況和脫離結冰區的意圖,提供空中交
通情報、有關天氣情報和建議;
(三)及時開放有關通信導航設備,使用雷達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調配有關航空器避讓。
第二節 地空通信聯絡失效
第二百七十一條 當不能與在管制區內飛行的航空器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絡
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按本節規定采取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失去通信聯絡的航空器,如果管制員不能判明航空器是否
收到管制指令時,既要考慮航空器可能按照失去通信聯絡前所使用的高度層和預計
時間飛往著陸機場,又要考慮可能改航去備降機場。
第二百七十三條 當與航空器失去通信聯絡時,管制員除查明原因外,應當迅
速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過有關管制室以及空中其他航空器的通信波道,設法與該航空器建立
聯絡;
(二)使用當地可利用的通信波道連續不斷地發出空中交通情報和氣象情報;
(三)開放有關導航設備,使用雷達掌握航空器位置,通知航空器改變航向或
者改變應答機編碼,以判明其是否收到指令,然后采取措施;
(四)調配空中有關航空器避讓;
(五)通知有關機場作好備降準備;
(六)塔臺管制室與進離場航空器不能建立聯絡時,應當使用輔助聯絡的符號
和信號。
第二百七十四條 失去通信聯絡的航空器需去備降機場時,在確實判明航空器
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況下,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視
飛行規則飛行,可在航線上任一點改航去備降機場;
(二)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應當指示航空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至預定著陸機場的導航設備上空,經導航設備上空改航去備降機場;
(三)航空器改航去備降機場并改變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層符合高度層配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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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