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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可以允許航空器不做起落航線或穿云航線飛行,直接進近。
云下目視飛行進場的航空器,進場航向與著陸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45度,
地形條件許可,航空器駕駛員熟悉機場情況,并且不影響其他航空器進入的,可以
安排該航空器直接進近。
儀表飛行的航空器,進場航向與著陸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30度,地形條
件許可,地面導航設備能夠保證航空器準確地加入長五邊的,可以安排該航空器進
行直接進近。
第一百七十一條 著陸許可和復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塔臺管制員發出著陸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航空器進近著陸的航徑上,沒有其他航空器活動;
2.跑道上無障礙物;
3.符合尾流間隔規定。
(二)發出著陸許可后,上述條件有變化的,塔臺管制員必須立即通知航空器
復飛,同時簡要說明復飛原因;復飛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間150米)以下,
或未開始第一轉彎或按照管制員指令,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飛;復飛和重新
進入著陸的程序,按照機場使用細則的規定執行。
著陸或者復飛由航空器駕駛員最后決定,并且對其決定負責。
第一百七十二條 航空器著陸后,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員:
(一)脫離跑道的方法;
(二)滑行指示;
(三)轉換到地面管制頻率,并由地面管制提供地面滑行服務;沒有地面管制
頻率的,仍使用塔臺管制室頻率,并由塔臺管制室提供地面滑行服務。
第一百七十三條 航空器在被移交給塔臺管制室后,未向塔臺報告,或者報告
一次后即失去無線電聯絡,或者在任何情況下,在預計著陸時間之后5分鐘尚未著
陸的,塔臺管制員應當向進近管制室或區域管制室報告。
第八節 航空器水上運行管制
第一百七十四條 航空器在水面上運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由負責水上飛行
的塔臺管制室提供。
第一百七十五條 負責水上飛行的塔臺管制室,除與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保持密切聯系進行管制協調外,還應當與有關的水上船舶指揮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協調航空器與船舶在水面上的活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航空器在水上著陸、起飛時,應當遠避船舶,以免妨礙其航
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航空器水上起飛、著陸以前的有關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按照
有關陸上起飛、著陸航空器的規定提供。
第一百七十八條 航空器水上運行的氣象情報,除按照陸上起飛、著陸航空器
的要求提供外,還應當提供涌浪情報。
第一百七十九條 航空器選擇水上起飛、著陸方向時,除考慮風向風速外,還
應當考慮涌浪情況和航空器性能特點和要求。
第九節 管制工作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起飛機場的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值班管制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工作:
(一)在航空器預計起飛前1小時向氣象部門了解天氣;
(二)聽取機場管理機構和通信導航部門關于保障飛行準備情況的報告;
(三)受理并發出航空器駕駛員或者其代表提交的飛行計劃;
(四)收到塔臺管制室管制員通知的航空器起飛時刻后,發出起飛電報;當飛
行延誤、取消時,通知有關單位,并發出延誤或者取消電報。在可能的情況下,應
當注明延誤后的預計起飛時刻。
著陸機場(備降機場)的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值班管制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工
作:
(一)在航空器預計起飛前1小時研究本機場天氣,取得本場天氣預報和實況;
(二)聽取機場管理機構和通信導航部門關于飛行保障準備情況的報告;
(三)收到起飛電報后,將航空器預計到達時間通知有關單位。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面管制席值班管制員對進、離場的航空器實施管制時,應
當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者著陸前30分鐘,了解天氣情況,校對時鐘,檢查
風向風速儀,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者著陸前20分鐘,開機守聽,填寫飛行進程單;
(三)了解進、離場航空器的停機位置;
(四)向進近或者區域管制室索取離場程序和放行許可;
(五)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放行許可、起飛條件和離場程序;
(六)航空器駕駛員請求開車、滑行時,根據飛行預報和管制范圍內航空器活
動情況和放行許可等,決定開車順序,指示滑行路線;
(七)離場航空器滑行時,密切注意航空器位置和滑行方向,直到等待點或移
交點,并將進程單移交給塔臺管制員;
(八)離場航空器滑行至等待點或認為無影響時,通知航空器駕駛員轉換頻率
聯絡塔臺管制席;
(九)通知進場著陸的航空器滑行路線,航空器到達停機位置或者由地面引導
后,與航空器脫離聯絡。
不設地面管制席的,上述工作由塔臺管制室管制席兼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塔臺管制室值班管制員,對進、離場航空器實施管制時,應
當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者著陸前30分鐘了解天氣情況,檢查通信、導航設
備,校對時鐘,檢查風向風速儀、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預計起飛前和預計進入機場管制空域前20分鐘,開放本場通信
導航設備并及時清理跑道;
(三)放行航空器時,應當根據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的安排和任務性質以及各
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間隔應當符合規定;
(四)按照規定條件安排航空器進入跑道和起飛,并將起飛時間通知空中交通
服務報告室;航空器從起飛滑跑至上升到100米(夜間150米)的過程中,一
般不與航空器駕駛員通話;
(五)安排航空器按照離場程序飛行,按照規定時間向進近管制室或者區域管
制室進行管制移交;
(六)與已經接受管制的進場航空器建立聯絡后,通知航空器駕駛員進場程序、
著陸條件、發生顯著變化的本場天氣;
(七)著陸航空器滑跑沖程結束,通知航空器駕駛同脫離跑道程序,通知航空
器駕駛員轉換頻率聯絡地面管制,同時將進程單移交地面管制員,并將著陸時間通
知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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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