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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5 貨艙和行李艙 不載機組或旅客的每個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必須滿足§25.857等級要求中的一種。 (b)§25.857定義的B級至E級貨艙或行李艙必須有同飛機結構分開的襯墊(但襯墊可與結構連接)。 (c)C級貨艙的天花板和側壁的襯墊必須滿足本部附錄F第Ⅲ部分規定的試驗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試驗方法的要求。 (d)構成貨艙或行李艙的所有其它材料必須滿足本部附錄F第Ⅰ部分或其它經批準的等效試驗方法規定的適用試驗準則。 (e)艙內不得有一旦損壞或故障會影響安全運行的任何操縱機構、導線、管路、設備或附件,除非這些項目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保護措施: (1)艙內貨物的移動不會損傷這些項目;和 (2)這些項目的破裂或故障不會引起著火危險。 (f)必須有防止貨物或行李干擾艙內防火設施功能的措施。 (g)艙內熱源必須屏蔽和隔絕,防止引燃貨物。 (h)必須進行飛行試驗以表明符合§25.857中涉及下列方面的規定: (1)艙的可達性; (2)阻止危險量的煙或滅火劑進入機組艙或客艙;和 (3)C級艙內滅火劑的消散。 (i)進行上述試驗時必須表明,在滅火過程中或滅火后,任何貨艙內的煙霧探測器或火警探測器不會由于任何另一貨艙內的著火而產生誤動作,除非滅火系統同時向每個貨艙噴射滅火劑。 §25.857 貨艙等級 (a)A級 A級貨艙或行李艙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機組成員在其工作位置上能容易地發現著火; (2)在飛行中容易接近艙內每個部位。 (b)B級 B級貨艙或行李艙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有足夠的通路使機組成員在飛行中能攜帶手提滅火瓶有效地到達艙內任何部位; (2)當利用通道時,沒有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滅火劑進入任何有機組或旅客的艙; (3)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c)C級 C級貨艙或行李艙是指不符合A級和B級要求的艙,但是這類艙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2)有從駕駛艙處可操縱的、經批準的固定式滅火或抑制系統; (3)有措施阻止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滅火劑進入任何有機組或旅客的艙; (4)有控制艙內通風和抽風的措施,使所用滅火劑能抑制艙內任何可能的著火。 (d)〔備用〕 (e)E級 E級貨艙指飛機上僅用于裝貨的、并具備下列條件的艙: (1)〔備用〕 (2)有經批準的、獨立的煙霧探測或火警探測器系統,可在駕駛員或飛行工程師工作位置處給出警告; (3)有措施切斷進入貨艙的或貨艙內的通風氣流,這些措施的操縱器件是機組艙內的飛行機組可以接近的; (4)有措施阻止危險量的煙、火焰或有毒氣體進入駕駛艙; (5)在任何裝貨情況下,所要求的機組應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 §25.858 貨艙或行李艙煙霧或火警探測系統 如果申請帶有貨艙或行李艙煙霧探測或火警探測裝置的合格審定,則對于每個裝有此種裝置的貨艙或行李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該探測系統必須在起火后一分種內,向飛行機組給出目視指示;
(b)該系統能探測到火警時的溫度,必須遠低于使飛機結構完整性顯著降低的溫度; (c)必須有措施使機組在飛行中能檢查每個火警探測器線路的功能; (d)必須表明,探測系統在所有經批準的運行形態和條件下均為有效。 §25.903 發動機 (a)發動機型號合格證 (1)每型發動機必須有型號合格證,并且必須滿足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污染規定的適用要求。 (2)每型渦輪發動機應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i)必須符合經第一次修訂或以后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33.76、§33.77和§33.78的規定;或 (ii)必須符合1988年2月9日生效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33.77中的規定,除了發動機有外來物吸入曾導致了不安全狀態的履歷之外;或 (iii)必須表明具有在類似安裝位置上吸入的外來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況的使用履歷。 (b)發動機的隔離 各動力裝置的布置和相互隔離,必須至少能在一種運行形態下,使任一發動機或任一能影響此發動機的系統失效或故障時,不致發生下列情況: (1)妨礙其余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2)需要任何機組成員立即采取動作以保證繼續安全運行。 (c)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必須有在飛行中單獨停止任一臺發動機轉動的措施,但對于渦輪發動機的安裝,只有在其繼續轉動會危及飛機的安全時才需要有停止任一發動機轉動的措施。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轉系統的每個部件必須至少是耐火的。如果為此目的使用螺旋槳液壓順槳系統,順槳管路在順槳期間可預期出現的各種使用條件下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d)渦輪發動機的安裝 對于渦輪發動機的安裝有下列規定: (1)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能在一旦發動機轉子損壞或發動機內起火燒穿發動機機匣時,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小; (2)與發動機各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合理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渦輪轉子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e)再起動能力 (1)必須有飛行中再起動任何一臺發動機的手段。 (2)必須制定飛行中再起動發動機的高度和空速包線,并且每臺發動機必須具有在此包線內再起動的能力。 (3)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如果在飛行中所有發動機停車后,發動機的最小風車轉速不足以提供發動機點火所需的電功率,則必須有一個不依賴于發動機驅動的發電系統的電源,以便能在飛行中對發動機點火進行再起動。 (f)輔助動力裝置 每臺輔助動力裝置必須經批準,或滿足其預定使用的類型要求。 §25.1091 進氣 (a)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的進氣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申請合格審定的每種運行條件下,必須能夠供給該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所需的空氣量; (2)當進氣系統閥處于任一位置時,必須能夠供給正常燃油調節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氣量。 (b)每臺活塞發動機必須有一個能防止雨水、冰塊或任何其它外來物進入的備用進氣源。 (c)除非具備下列條件下之一,進氣口不得開設在發動機整流罩內: (1)用防火隔板將整流罩內設置進氣口的部分與發動機附件部分隔開; (2)對于活塞發動機,具有防止回火火焰的措施。 (d)渦輪發動機飛機和裝有輔助動力裝置的飛機,應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體系統的放液嘴、通氣口或其它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險量燃油進入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進氣系統; (2)飛機必須設計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機場其它工作場地上危險量的水或雪水直接進入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的進氣道,并且進氣道的位置或防護必須使其在起飛、著陸和滑行過程中吸入外來物的程度減至最小。 (e)如果發動機進氣系統中的零件和部件有可能被進入進氣口的外來物所損壞,則必須通過試驗或分析(如果適用)來表明該進氣系統的設計能夠經受發動機適航標準§33.76、§33.77和§33.78(a)(1)外來物吸入試驗,而零件或部件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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