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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值勤期 從飛行機組成員開始值勤時刻(該時刻緊接休息期的結束時刻,并在執行下一次飛行或一系列飛行任務之前)起,到完成這一次或這一系列飛行,解除一切任務時止的總時間。
飛行手冊 與適航證相關的手冊,包括確認該航空器適航所需滿足的限制,以及飛行機組成員安全操縱航空器所必需的指令和信息。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 由經營人指定從事飛行運行控制和監督的人員,無論是否持有執照,均須按照附件1具備合適的資格,并就安全實施飛行向機長提供支援、情況介紹和/或協助。
飛行計劃 向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提供的、關于某一航空器一次預定飛行或其中部分飛行的特定信息。
飛行記錄器 安裝在航空器內的、用于協助事故/事故征候調查的任一型號記錄器。
飛行安全文件系統 由經營人制訂的一套相關文件,匯集并編制對飛行和地面運行必需的資料,并且至少包含有運行手冊和經營人維修控制手冊。
飛行模擬訓練裝置 能夠在地面模擬飛行條件的下列三種裝置中的任何一種:
飛行模擬機 能精確復現某型航空器的駕駛艙,逼真地模擬出機械、電氣、電子等航空器系統的操縱功能、飛行機組成員的正常環境及該型航空器的性能與飛行特性;
飛行程序訓練器 能提供逼真的駕駛艙環境,模擬航空器的儀表反應和機械、電氣、電子等航空器系統的簡單操縱功能,以及特定級別航空器的性能與飛行特性;
基本儀表飛行訓練器 裝有適當的儀表,能模擬航空器在儀表飛行條件下飛行時的駕駛艙環境。
飛行時間 — 直升機 直升機旋翼漿葉開始轉動時起,到飛行結束直升機最后停住并且旋翼漿葉停止轉動時為止的總時間。
通用航空運行 除商業航空運輸運行或航空作業運行以外的航空器運行。
地面服務 航空器在到達和離開機場時除空中交通服務以外的必要服務。
直升機 一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飛行時主要由一個或多個在基本垂直的軸上受動力驅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力支持在空中。
直升機起降平臺 位于漂浮式或固定式近海船臺上的直升機場。
直升機場 一個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機到達、離場和地面運動使用的機場或建筑物上劃定的區域。
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直升機場可供起飛或著陸使用的極限: I-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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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起飛,用跑道視程和/或能見度以及必要時云的條件表示; 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b) 精密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與運行類型相應的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以及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DA/H)表示;
c) 使用垂直引導的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以及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表示;和
d) 非精密進近著陸和著陸運行,用能見度和/或跑道視程、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MDA/H)以及必要時云的條件表示。
人的因素原理 應用于航空設計、審定、訓練、運行與維修的原理,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過對人的行為能力的適當考慮來實現人與其他系統組件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為能力 影響航空運行的安全與效率的人的能力與局限性。
儀表氣象條件(IMC) 用能見度、離云距離和云幕高*表示的、低于為目視氣象條件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氣象條件。
注:為目視氣象條件規定的最低標準見《附件2》第4章。
著陸決斷點(LDP) 用以確定著陸性能的點,自這點起,若發生動力裝置故障,著陸仍可繼續安全地進行或開始中斷著陸。
注:著陸決斷點適用于1級性能直升機。
維修 為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性所需執行的任務,包括大修、檢查、更換、缺陷糾正以及具體的改裝或修理或以上各項的組合。
維修機構的程序手冊 經維修機構的首腦核準的文件,其中詳細載明了維修機構的結構和管理職責、工作范圍、設施介紹、維修程序及質量保證制度或質量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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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4
*見《附件2》中的定義。
維修大綱 描述具體的定期維修任務及其完成的頻次和相關程序(如可靠性方案)的文件,這些程序對適用這些程序的那些航空器的安全運行是必要的。
維修放行單 證明已按照批準的數據和維修機構的程序手冊所述的程序或根據相當的制度令人滿意地完成有關維修工作的文件。
最低主設備清單(MMEL) 由負責型號設計的機構編制并經設計國批準,為某一特定航空器型號建立的設備清單,這些設備中的一項或幾項在不能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開始飛行。最低主設備清單可與特定的運行條件、限制或程序相關聯。
最大質量 最大審定起飛質量。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或最低下降相對高度(MDH)非精密進近或盤旋進近中一個特定的海拔高度或相對高度,如沒有取得所需的目視參考,則不得下降至該海拔高度/相對高度之下。
注1:最低下降海拔高度(MDA)以平均海平面為基準。最低下降相對高度(MDH)以機場標高為基準,或者如果跑道入口標高低于機場標高2米(7英尺)以上時,以跑道入口標高為基準。盤旋進近中的最低下降相對高度以機場標高為基準。
注2:所需的目視參考是指為了使駕駛員能夠判斷航空器相對于所飛航徑的位置及位置變化率,應能夠看見 (并保持一段足夠的時間) 的目視輔助設施或進近區的一部分。在盤旋進近中,所需的目視參考是指跑道周圍環境。
注3:在同時使用最低下降海拔高度和最低下降相對高度時,為方便起見,可寫成“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縮寫為“MDA/H”。
最低設備清單(MEL) 由經營人為某型號航空器編制的、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某些設備不工作時實施運行的清單。該清單符合為該型航空器建立的最低主設備清單的要求,或更為嚴格。
夜間 從黃昏民用暮光結束至黎明民用曙光開始之間的
No.11
第 I 篇,第 1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時間,或由有關當局規定的由日落至日出之間的其他時間。
注:黃昏民用暮光在日輪中心位于地平線下6°時結束,黎明民用曙光在日輪中心位于地平線下6°時開始。
超障海拔高度(OCA)或超障相對高度(OCH) 用于確定符合相應超障準則的最低海拔高度,或在相應跑道的入口標高或機場標高(視適用情況而定)之上的最低相對高度。
注1:超障海拔高度以平均海平面為基準。超障相對高度以跑道入口標高為基準,在非精密進近中一般以機場標高為基準,但當跑道入口標高低于機場標高2米(7英尺)以上時,以跑道入口標高為基準。盤旋進近中的超障相對高度以機場標高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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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