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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一個應急定位發射器(符合CCAR91部第91.405要求);
P. 不包括駕駛員的座位數為9座或以下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應當按照CCAR23部23.785的要求配備肩帶;
Q. 旋翼機應當按照相應的適航要求配備肩帶。
9.3.1.2 夜間目視
A. 9.3.1.1款中規定的儀表和設備;
B. 經批準的航行燈;
C. 一個經批準的航空紅色或航空白色防撞燈系統。防撞燈系統失效后,該訓練航空器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D. 一個著陸燈;
E. 供所有安裝的電氣和無線電設備用的足夠的電源;
F. 一套備用的保險絲或者對所需的每種保險絲各有三個備件,安放在飛行中的駕駛員容易取到的位置。
9.3.2 儀表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A. 滿足9.3.1條所規定的儀表和設備;
B. 與所用地面設施相適應的導航設備和雙向無線電通信系統,其中,甚高頻全向信標(VOR)設備由航空器所屬單位機務工程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了維修、校驗和檢查:
a) 檢查人員在前30天之內,必須采用下列測試方法,完成對甚高頻全向信標(VOR)的使用檢查,以證實其指示方位在下面列出的允許誤差范圍之內:
1) 在起飛機場,使用經認可的測試信號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4°;
2) 在起飛機場,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國外有關民航當局指定的機場地面上一點,作為VOR系統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4°;
3) 如果機場既無測試信號又無指定的地面校驗點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國外有關民航當局指定的空中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6°;
4) 如果無可用的測試信號或校驗點,可用下列方法在飛行中測試:
(1) 選取一個處在公布的VOR航路中心線上的VOR徑向線;
(2) 沿選定的徑向線選擇一個明顯的地面點,最好離VOR地面設施37公里以外,在適當低的高度上操縱航空器在適當低的高度上準確通過該點上空;
(3) 在飛越該點時,注意接收機指示的VOR方位,公布的徑向線和指示方位之間的差值不超過±6°。
5) 如果學院航空器上裝有雙套VOR(除了天線以外,裝置互相獨立),檢查人員可以用一套對另一套進行檢查,來代替1)、2)、3)、4)的檢查程序。檢查中應當將兩套設備調諧到同一個VOR臺,并記下對該臺的指示方位,兩個指示方位間的差值不超過±4°。
b) 檢查人員按照b)條規定檢查完VOR工作,必須在飛機飛行記錄本或其他記錄本上記載檢查日期、地點、方位誤差并簽名。
C. 陀螺轉彎速率指示器,對下列訓練航空器除外:
a) 按照CCAR121部規定安裝了第3套姿態儀表系統的飛機,該儀表系統在整個360°的俯仰和橫滾飛行姿態變化中是可用的;
b) 按照CCAR29部規定安裝了第三套姿態儀表系統的旋翼機,該儀表系統在±80°俯仰和±120°橫滾飛行姿態變化中是可用的。
D. 側滑指示器;
E. 可按照大氣壓力調節的靈敏型高度表;
F. 指針式或數字式顯示時、分、秒的時鐘;、
G. 足夠容量的發電機或變流機;
H. 陀螺傾斜和俯仰指示器(人工地平儀);
I. 陀螺磁羅盤指示器(航向陀螺儀或等效儀表)。
9.3.3 其它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A. 如果按照9.3.2要求裝有甚高頻全向信標導航設備,并在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運行時,該航空器應當裝備經批準的測距設備(DME);
B. 當要求的測距設備在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失效時,機組必須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機構,而后可在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繼續飛行到預定著陸的可修復或更換該設備的下一個機場。
C. 學院Y7-100、CE525和PA42飛機必須按照CCAR91.1013條安裝應急設備及使用方法。
9.4 航空器操作裝置要求
(詳見本手冊9.3),學院暫不執行在客艙和行李艙加裝燃油箱飛行 。
9.5 航空器證件要求
所有航空器投入運行時,應當具備現行有效的證件,對渦輪動力飛機,還應當在進出民用機場時符合CCAR34部燃油排泄和排氣的要求。
A. 國籍登記證
運行航空器時必須攜帶現行有效的國籍登記證,并置于航空器內明顯處,以備檢查。
B. 標準適航證
運行航空器時必須攜帶現行有效的標準適航證,并置于航空器內明顯處,以備檢查。
C. 無線電電臺執照;
詳見8.5機載電臺的檢測和執照申辦。
D. 特許飛行證
依據CCAR21R2《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申請相應的特許飛行證進行特殊作業,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在運行時應當嚴格按照CCAR21R2第72條、CCAR91第91.211條的使用基本要求和使用限制進行特殊飛行,不允許進行訓練飛行。
E. 經局方批準的現行有效的飛行手冊
該手冊必須使用機組能夠正確理解的語言文字。
9.6 其它設備要求
9.6.1 應急定位發射機
A. 應當裝經批準的便攜式或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
B. 固定式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安裝在飛機盡可能靠后的部位;
C. 電池更換(或充電)要求:
a) 當發射機的累計使用時間超過1小時;
b) 當發射機電池已達到制造商規定的使用壽命50%時(對可充電電池,為其充滿電后的有效使用時間的50%,但不適用于在貯存期內基本不受影響的電池(如水激活電池);
c) 電池新的更換(或充電)到期日期,應清晰可見的標記在發射機的外表;
d) 更換(或充電)電池的工作應當記錄在該訓練航空器維修記錄中。
D. 應急定位發射機應當在上一次檢查后的12個日歷月內對下述內容進行再次檢查:
a) 安裝情況;
b) 電池的腐蝕情況;
c) 控制和碰撞傳感器的操作;
d) 天線是否有足夠發射信號的能力。
E. 下列情況可以不安裝應急定位發射機,但執行調機飛行任務的飛機不得載運除必需的機組成員以外的人員: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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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