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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院的地面通信網絡;
C. 專業電報網絡;
D. 起飛、目的站報告;
E. 相關的 ATC報告。
8.1.4 非正常運行情況處置
A. 場內飛行超過預計強制報告點時間30秒無報告,管制員連續呼叫飛機多次無應答(管制員與其它飛機聯系正常)和航線飛行超過預計強制報告點時間5分鐘內并且管制員連續多次呼叫飛機無應答(管制員與其它飛機聯系正常),視為通訊聯絡失效,按本手冊6.3.12有關通訊聯絡失效規定執行;
B. 在運行監控中機長報告或管制員發現的非正常運行情況,按學院空管緊急情況處置程序執行;
C. 在得知外站飛行運行中發生的不正常情況,管制員應及時向學院飛行值班領導報告,并及時將值班領導的處置意見通報相關部門。
8.1.5 記錄與報告
A. 在訓練飛行監控中的不正常情況,管制員應做詳細記錄,并將記錄資料保存3個月以上;
B. 在飛行監控中的不正常情況,管制員除及時報告學院值班領導外,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有關不正常事件報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
8.2 機場電磁環境和場地保護環境管理
由各機場和當地無委聯合劃定,其區域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機場圍界所設定的范圍;第二部分為機場跑道范圍。在機場凈空區域內設置的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均應符合《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JBz20093—92)以及《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的要求,不得對民航各類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臺站場地保護環境和場地規范嚴格按《航空無線電導航臺和空中交通管制雷達站設置場地規范》執行。
8.3 頻率和呼號管理
8.3.1 頻率和呼號的申請
A. 無線電通信導航臺站在建設過程中,應預先根據該臺站的業務性質,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學院無委辦向總局無委辦申請該臺站的頻率和呼號。總局無委辦批復后,使用單位遞交當地無委備案;
B. 無線電對講機的頻率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無委申請,批復后報學院無委辦備案。
8.3.2 頻率的調整程序
A. 需要調整頻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學院無委辦報總局無委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B. 實施前應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確定不會出現被干擾或干擾其他無線電業務時,發布頻率變更的航行通報通知相關單位后投入;
C.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未批準的頻率,也不得擅自更改、轉讓、出租或變相出租頻率。
8.3.3 學院所屬機場地空甚高頻頻率
單位 TWR(MHZ) APP(MHZ) ACC(MHZ)
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管制室 123.6
廣漢機場 128.200 120.300 122.050
新津機場 130.300 122.250 125.000
128.500
洛陽北郊機場 118.000 125.450 125.000
綿陽南郊機場 118.000 128.300 129.200
遂寧機場 129.750 128.500 122.100
備用頻率 129.600 129.450 130.000
備注:備用頻率為各機場的公用頻率
8.4 無線電頻率相互有害干擾的處理
8.4.1 應遵循的原則
處理無線電頻率相互有害干擾,應遵循帶外讓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特殊情況,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
8.4.2 頻率干擾的申訴和處理
A.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業務均屬于安全業務,不應受到有害干擾。當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受到干擾時,機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員應當將干擾情況,包括干擾性質、干擾臺頻率、呼號、出現時間和信號強度,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填寫《有害干擾報告表》報學院無委辦;
B.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相互間產生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在收到有害干擾的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對已查明的有害干擾源,由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令其關閉或應視情況報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處理;
C.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受到國內其他非民航無線電臺站或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收到后,應當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查明干擾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同時報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并逐級上報,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擾時,應經民航總局無委會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8.5 機載電臺的檢測和執照申辦
8.5.1 航空器電臺執照的說明
A. 航空器電臺執照是航空器無線電臺合法使用的證明, 航空器電臺執照分為正式執照和臨時執照兩種:
a) 正式執照由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有效期為三年;
b) 臨時執照適用于航空器初次啟用、初次入境、末次離境以及試飛的航空器。由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有效期為三個月。航空器使用單位應在航空器臨時電臺臨時執照有效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按正常程序向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請,經檢測合格,到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正式執照。
B. 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三個月通過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向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書面申請選擇呼叫編碼;
C. 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二個月通過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向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書面申請電臺呼號或識別號;
D. 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一個月,持有關技術資料,向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填報《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表》一式兩份,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應派技術人員對航空器電臺進行現場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填寫《無線電臺檢查表》,簽署意見;
E. 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一周,持《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表》、《航空器無線電臺檢查表》和機務部門提供的自動定向儀接收機、指點標接收機、導航接收機(ILS、DVOR/DME)、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校準報告,到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執照;
F. 航空器使用單位如繼續使用航空器,應在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二個月前向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再次檢查,到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執照換發手續,原執照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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