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5.4.7 FOEB針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審查和討論,并對MMEL草案進行必要的修訂,此過程完成后,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將批準發布MMEL。
5.5 MMEL的修訂程序
5.5.1 民航總局、工業界和運營人可以提出更改MMEL的要求。
5.5.2 運營人提出的更改建議應當通過主任監察員提交AEG,并且在下一次FOEB會議討論。
5.5.3 MMEL修訂的批準與MMEL的初始批準程序相同。
5.6首批航空公司的參與
5.6.1 對于幾個運營人共有的機型,某一個運營人的代表將被委任為首批航空公司代表,來與制造廠家、其他運營人和FOEB進行協調,來加快FOEB程序和MMEL的修訂。
5.6.2首批航空公司代表將根據需要召開協調會議,并按照FOEB可接受的方式提出FOEB的日程。
5.6.3首批航空公司代表還將協調其他運營人參加FOEB會議,并在會議后協助制造廠家和FOEB確定MMEL的修訂。
6.民航總局型號認可航空器的MMEL
6.1 MMEL的認可
6.1.1對于由國外民航當局進行初始型號審定的航空器,在民航總局就MMEL認可程序與初始型號審定民航當局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采用MMEL認可的方式并在認可書中給出與初始型號審定民航當局頒發MMEL的差異。
6.1.2 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應提交由初始型號審定當局批準的MMEL及其評估分析報告,經AEG審查認可,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向型號合格證持有人頒發MMEL認可證書并附上差異表(樣例見附件四)。
6.1.3為了能在規定的時間限度內制定和公布民航總局的補充差異,在補充差異草案制定之后征求運營人的意見。
6.2 MMEL的修訂
6.2.1 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及時發送MMEL的修訂頁,經AEG審查認可。 2006 年 3 月 14 日 -7-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6.2.2 如果AEG認為有必要對MMEL的修訂進行修改或補充,應當由型號認可證書持有人編寫補充差異,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批準后發布。
7.運營人的MEL
7.1 MEL編制的目的
7.1.1運營人為了運行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或者設備項目缺損的航空器應當編制MEL,并在獲得局方的批準后按照MEL運行。
7.1.2針對某一具體型號和構型的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基于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MMEL制定本公司的MEL。
7.2 MEL的編制要求
7.2.1 制定MEL時,應當充分考慮航路結構、地理位置、具有備用航材和維修能力機場的數量,并且不得低于MMEL的限制。
7.2.2 MEL中應當標明安裝在航空器上的某一設備項目的數量,并符合如下規則:
(1) 安裝數量可以多于或少于MMEL中標明的數量,但應當為某一設備項目的實際安裝數量(一般MMEL標明的數量為某一具體航空器上的安裝數量,也有用“-”表示不同航空器的安裝數量是不定的);
(2) 如果某一MEL是某架航空器或者構型相同航空器的,則應當標明實際的安裝數量;
(3) 如果某一MEL針對多架航空器,并且設備項目安裝的數量是變化的,此欄目可用“-”標示,但應當有其他簡便的方式具體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設備項目安裝數量。
7.2.3 MEL中應當標明簽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要求正常工作的某一設備項目的數量,此欄目的數量應當是直接轉抄MMEL相應設備項目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數量,僅在以下條件下可以更改該數量:
(1) MMEL中標明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數量為可變的數量;
(2) 在“備注和例外”欄目中給出了具體確定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數量的方法,如:“50%客艙燈光工作”,“按照規章要求”等。
7.2.4除管理控制項目和乘客便利項目外,每一MEL列出的設備項目都應當按照MMEL設定的類別注明修理期限類別,修理期限類別對應字母(A、B、C、D)的含義應當在MEL中說明,并符合如下規則: 2006 年 3 月 14 日 -8-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1) 可以選擇采納嚴格于MMEL規定的修理期限類別,但不能寬于MMEL的規定;
(2) MMEL中沒有單獨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統,應當保持與MMEL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統的修理期限類別一致。
7.2.5 MEL應對MMEL中標注出操作程序(O)和維修程序(M)的設備項目進行明確說明,包括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體步驟的描述,如果這些程序不包括在MEL中,MEL中應當標明具體參考文件的位置。
注:對于某些航空器,通常這些程序會直接包括在制造廠家的資料中,例如簽派偏離程序指南(DDPG)、簽派偏離指南(DDG)等,如果制造廠家沒有提供這些資料,則應當由運營人負責制定適合自己的程序。
7.2.6 當MMEL的“備注和例外”欄引用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某些要求時,如“按規章要求”,MEL中應當明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具體要求,并且不能徑直引用相應的規章標識。例如:有關測距機(DME)設備的備注可寫為“低于FL240的飛行不要求”。
注:引用有關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某些要求一般用于ATA23(通信)、ATA31(指示/記錄)、ATA33(燈光)、ATA34(導航)等系統。
7.2.7 當MMEL“備注和例外”欄中包含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某一設備項目可以不工作時(而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維修程序),這些限制性條款應當直接寫入運營人的MEL中。例如:如果限制必須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時,則不論天氣狀況如何,都不允許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的飛行計劃運行;如限制的是目視氣象條件(VMC),則可以按照IFR飛行計劃運行,但僅限于VMC下可以。
7.2.8 對于不包含于MMEL的乘客便利項目,運營人可根據控制的需要列入MEL中(一般可在ATA25和ATA38系統部分中列出),這些設備項目不對應著具體的修理期限類別,運營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修理,但應考慮下述特殊情況:
(1) 如果乘客便利項目具有附加的功能,例如使用電影放映設備進行客艙簡述,則運營人應當制定并使用相應的應急程序,以便對設備的故障情況進行等效處理。
(2) 如果乘客便利項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統的一部分,例如電氣系統,則運營人應當制定并在MEL中包含相應的程序,以便在設備故障時對系統進行關斷和隔離。 2006 年 3 月 14 日 -9-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