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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注:其它航空器型號的相同設備項目先前獲得MMEL的批準并不能表示其就達到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必須考慮的因素是系統運行的相似性和航空器運行任務的相似性。
冗余性分析:如果被選部件或系統的用途或功能能夠被其它設備項目所代替,那么該部件或系統可以被認為是冗余項目,條件是能夠證實該設備項目的替代設備正常工作。如果航空器型號審定基礎要求具有兩項(或多于兩項)功能或信息來源,那么冗余就不能被視為將該設備項目歸于MMEL的充分理由。對于這種情況,可以用另一種驗證方法,例如安全分析。
運營人:是指按照CCAR-121部運行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或者按照CCAR-135部運行的商業運輸運營人。
適航放行:是指CCAR-121部第121.379條規定的飛機放行,或者CCAR-135部第135.435條規定的航空器放行。
主任監察員:是指局方負責對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并頒發運行規范的監察員。主任監察員包括主任運行監察員和主任維修監察員。
5.民航總局型號合格審定航空器的MMEL
5.1 MMEL編制目的
5.1.1制造廠家為了使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設備項目不工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實施運行,則應當制定MMEL。
5.1.2 MMEL的制定和批準主要由制造廠家作為新航空器及其系統的原始信息來源,并由其負責提出PMMEL。
5.2 PMMEL的編制要求
5.2.1制造廠家應當根據型號設計及運行標準的要求編制PMMEL,以反映哪些設備項目可以不工作但有足夠的能力可以保持所要求的安全水平。保持所需的安全水平將通過以下幾種方法來達到:
(1) 調整運行限制;
(2) 將功能轉換到正常工作的部件;
(3) 參考具有相同功能或是提供相同信息的其它儀表或部件;
(4) 調整操作程序;
(5) 調整維修程序。 2006 年 3 月 1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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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制造廠家應當在型號審定過程中編制PMMEL,并且在整個編制過程中與AEG、首批航空公司或者潛在用戶協調。
5.2.3 PMMEL應當包括航空器型號審定對應的所有運行。
5.2.4在PMMEL中考慮允許某些設備項目不工作情況下運行時,應當對其不工作情況下的潛在后果進行評估,并充分考慮關聯關鍵件的并發故障、不工作設備項目之間的干擾、對經批準飛行手冊程序的影響和增加機組工作負荷等因素。
5.2.5 上述評估應當提供足夠的工程驗證文件來證實其考慮,并且符合美國航空運輸協會規范ATA110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工程驗證包括定量安全分析、定性安全分析、系統冗余性分析、航空器飛行手冊限制或是其它技術性驗證,以證實能夠達到規定的安全水平。
5.2.6為驗證PMMEL中某些設備項目不工作下運行的實際情況,制造廠家應當提供包括必要的驗證飛行在內的演示,驗證飛行演示可能要求有AEG成員參與或者觀察,并且盡可能結合型號審定試飛項目或者飛行標準化委員會(FSB)的運行驗證演示一同進行。
5.2.7 PMMEL的內容不得與航空器飛行手冊的限制、構型維修程序或者適航指令發生沖突.
5.3 PMMEL編制的格式和內容
5.3.1 PMMEL應當至少以中文編寫,每份PMMEL中應包含一個封面和批準頁、修訂記錄、修訂原因、有效頁清單、目錄。
5.3.2 PMMEL應當包含一個前言,以清晰地反映其中包含的內容范圍和目的、所用符號的解釋以及在PMMEL中具有特殊意義的術語定義 (建議的前言內容見本咨詢通告附件一)。
5.3.3 PMMEL中包含的每一個設備項目應該依據美國航空運輸協會規范ATA100代碼系統進行描述和標識,說明安裝數量以及簽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設備項目數量, 并以掛牌、維修程序、機組操作程序和其他方式適當限制,以確保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內。在適用之處,PMMEL設備項目的限制、程序、備注和例外都應至少包含白天、夜晚、目視氣象條件、儀表氣象條件、雙發延程運行等說明。每一個設備項目都應該采用5欄的形式予以公布(樣例見附件三),第1欄到第5欄的內容分別是設備項目的系統和序號、修復期限類別、安裝數量、簽派或者放行所需數量、備注和例外。 2006 年 3 月 1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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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PMMEL中應當對所有不工作設備項目規定修復期限進行分類。修復期限分為A、B、C、D四類,表示設備項目可以不工作直至完成修理的最大時間間隔。修復期限類別具體規范如下:
(1) A類:該類項目應當在MMEL“備注和例外”欄中規定的間隔時間內完成維修。如果MMEL“備注和例外”欄限制性條款中規定的是循環數或飛行時間,則間隔時間是從下一個航班開始算起。如果規定的時間間隔為飛行日,則間隔時間是從發現故障之日起的下一個飛行日開始算起。
(2) B類:該類項目應該在發現日之后3個連續的日歷日內進行維修。
(3) C類:該類項目應該在發現日之后10個連續的日歷日內進行維修。
(4) D類:該類項目應該在發現日之后120個連續的日歷日內進行維修。列到D類中的設備項目應當是具有選裝特征的設備項目,或者是根據判斷可以斷開、拆除或安裝在航空器上的額外設備項目。
5.3.5 PMMEL中的設備項目如果要求具有操作或維修程序來確保達到必需的安全水平,則這些程序都應該在PMMEL的“備注和例外”欄中用特定符號予以確定。通常用(O)表示操作程序,用(M)表示維修程序。(O)(M) 表示既需要操作程序也需要維修程序。
5.4 MMEL的初始批準程序
5.4.1 AEG在收到制造廠家的PMMEL后,將以計劃FOEB會議的形式來審查和評估PMMEL的技術準確性和可接受性,制造廠家、運營人和有關航空機構的代表將被邀請參加會議。
5.4.2 FOEB會議將討論每一個PMMEL的設備項目,并且提出批準、修改或者不接受的建議。
5.4.3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有關的設備項目可以保持不作決定,以進一步考慮或者收集到更多的支持信息。
5.4.4 對于FOEB不接受或者未作決定的設備項目,制造廠家應當重新提交,并且附有額外的證明。
5.4.5 PMMEL是制造廠家和AEG的初始工作文件,用以制定MMEL草案,并在初始用戶和FOEB之間建立工作關系。
5.4.6 FOEB公布MMEL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運營人和工業界征求意見。 2006 年 3 月 14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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