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背景
在1945年10月舉行的第一屆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RAC)專業會議上,對空中規則的標準、措施和程序提出了建議。這些建議由當時的航行委員會審議后,理事會于1946年2月25日批準。作為《空中規則 —標準、措施和程序的建議》載于Doc 2010號文件第一部分,并于1946年2月出版。
在1946年12月至1947年1月舉行的第二屆RAC專業會議上,審查了2010號文件并提出了《空中規則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理事會于1948年4月15日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1944年)第三十七條予以通過,定為公約的《附件2》,標題為《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 空中規則》,并于1948年9月15日生效。
理事會于1951年11月27日通過了一個不再含有“建議措施”的本附件全新版本。經修訂的《附件2》(第1次修訂)的標準于1952年4月1日生效,1952年9月1日開始適用。
表A列出了后續各次修訂的起源和涉及的主要項目,以及理事會通過附件各次修訂的日期及這些修訂的生效和適用日期。
適用范圍
本文件中的標準和附件11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指導著《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號文件)和《地區補充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Doc 7030號文件)的應用,后一文件中包括適用于地區的補充程序。
公海上的飛行 應注意到理事會于1948年4月通過《附件2》和1951年11月通過對附件第一次修訂時做出的決定,即附件是在公約第十二條意義范圍內,構成航空器飛行和機動操作的規則。因此,在公海上一律適用這些規則,沒有例外。
1972年11月15日,在通過與公海上運行的航空器主管當局有關的《附件2》第十四次修訂時,理事會曾強調此次修訂完全是為了加強飛行安全和確保在公海上提供充分的空中交通服務。此次修訂決不影響登記國對其航空器的合法管轄權或締約國根據公約第十二條實施空中規則的責任。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根據這一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對撤銷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三十八條對各國規定的義務之外,還提請各國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關于通過航行資料服務公布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有關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差異的規定。
公布資料 按照本附件規定的標準而制定的國家規則和程序及其修訂的適用范圍的資料,須根據《附件15》予以通告。
國家規章采用附件的文本 理事會于1948年4月13日通過一項決議,請各締約國注意在本國規章中盡可能采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標準中所使用的具有規章特性的準確語言,同時指明本國規章與本標準的偏離,包括指明所有對航行安全或正常屬于重要的規章。本附件的規定已經盡可能按照易于被納入國家法規的形式編寫,而不需作大的文字改動。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并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
附件 2 (v)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前言
有這些部分,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按照公約第三十八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是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
c) 定義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所用術語的界定,這些術語由于在普通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詞義,所以不能自明其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項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是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會影響規范的內容規定。
d) 表和圖 附在“標準和建議措施”之后,或用于說明“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圖,它成為“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享有同等的地位。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解釋性的材料組成,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由解釋性材料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實際資料或參考資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列入的指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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