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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超壓氣球不需要這類裝置,因其卸去業載后即迅速上升、脹破而不需一種裝置或系統去刺破氣囊。關于這一點,超壓氣球是一簡單而不能擴張的氣囊,能夠承受壓力差,內部較外界大,給其沖氣,使之在夜間氣體壓力較低時仍能使氣囊充分擴張。這種超壓氣球在沒有過多氣體逸出前,能大體上保持恒定高度。
c) 氣球球囊表面應當裝備反射雷達波的裝置或材料,以便對地面在200~2 700兆赫頻率范圍工作的雷達提供回波,和/或在氣球上裝備某種其他裝置,以便施放人員在地面雷達有效范圍外繼續跟蹤。
3.4 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如果未裝備能夠報告高度的二次監視雷達應答器,可以持續地用一指定編碼工作,或必要時可由跟蹤站啟用,否則不得使之在使用地面SSR設備的區域內運行。
3.5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如果裝有拖曳式天線,而且需使用大于230牛頓的撞擊力才能使其在任何一處斷裂時,則應當在天線上每隔不大于15米系一彩色小旗或飄帶,否則不得運行。
3.6 在日落至日出期間或在有關ATS當局規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間的某一時間(經對運行高度的修正),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及其附件和業載(不論附件和業載在運行中是否與氣球分離)如果未裝備燈光,不得使之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氣壓高度以下運行。
3.7 裝有長達15米以上吊掛裝置(不是指顏色非常醒目的張開的降落傘)的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如果吊掛裝置未涂有高度醒目的交替色帶條,或系有彩色小旗,在日出至日落期間,不得使之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氣壓高度以下運行。
4. 終止運行
遇有下列情況時,施放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人,必須啟用3.3.a)和b)所要求的有關終止運行的裝置:
a) 已知天氣條件低于規定的運行要求時;
b) 因故障或其他原因,繼續運行將對空中交通或地面人員、財產造成危害;或
c) 未經批準而行將進入另一國家領土空域之前。
5. 放飛通知
5.1 放飛前通知
5.1.1 中型或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預定放飛前,必須至少在預定放飛提前七天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5.1.2 預定放飛的通知必須包括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可能需要的下述資料:
a) 氣球運行的識別標志或項目代碼名稱;
b) 氣球的分類和說明;
c) SSR編碼或NDB頻率(如適用);
d) 施放人員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e) 施放地點;
f) 預計施放時間(多次施放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g) 如為多次施放,施放氣球的數目和兩次施放之間的間隔時間;
h) 預期上升方向;
i) 一個或幾個巡航高度層(氣壓高度);
j) 預計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氣壓高度的時刻,如果高度是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則為預計上升到巡航高度層的時刻和預計點;
注:如該次運行包括連續施放,要列入的時間是該批次氣球中第一個和最后一個上升至有關高度層的時間(例如:122136Z—130330Z)。 APP 4-3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附錄 4
k) 預計結束運行的日期、時間和計劃碰撞/回收區的地點。如氣球從事長期運行,不能精確預報出結束運行的日期、時間和碰撞地點時,必須使用“長期”一詞。
注:如碰撞/回收地點不在一處,則要列出每一地點連同有關的預計碰撞時間。如系一系列的連續碰撞,則要列入的時間是該批次氣球中第一個和最后一個的預撞時間(例如:070330Z—072300Z)。
5.1.3 按照5.1.2的通知內容在施放前有任何更改,必須至少在預計施放前6小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如系探測太陽或宇宙干擾時,涉及到關鍵的時間因素,則必須至少在預計開始運行前30分鐘作出通知。
5.2 施放通知
施放中型或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后,施放人必須立即將下列內容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a) 氣球飛行識別標志;
b) 施放地點;
c) 實際施放時刻;
d) 預計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氣壓高度的時刻,如果高度是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則為預計上升到巡航高度層的時刻和預計點;和
e) 按照5.1.2 g)和h)對預先通知的資料的任何更改。
5.3 取消通知
得悉按照5.1預先通知的中型或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預定飛行取消后,施放人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6. 位置記錄和報告
6.1 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在氣壓高度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運行時,施放人必須監測氣球的飛行航跡,并按照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要求通報氣球的位置。除非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對報告氣球位置的間隔有更嚴格的要求,施放人必須每2小時作一次位置記錄。
6.2 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在氣壓高度18 000米(60 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施放人必須監視氣球的飛行進程,并按照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要求通報氣球的位置。除非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對位置報告的間隔有更嚴格的要求,施放人必須每24小時作一次位置記錄。
6.3 如不能按照6.1和6.2記錄氣球位置,施放人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并在通知中說明最后一次位置記錄的時刻。當重新跟蹤到氣球時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6.4 在重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預計開始下降前一小時,施放人必須向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通報氣球的下列資料:
a) 現時所在的地理位置;
b) 現時的高度(氣壓高度);
c) 預計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氣壓高度的時間(如適用);
d) 預計碰撞地面的時間和地點。
6.5 氣球運行結束后,重型或中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施放人必須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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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5 APP 4-4
附篇A 民用航空器被攔截
(注:參閱本附件第3章3.8和有關注釋)
注:本附件附錄1中規定的要點合并在本附篇中,以使之完整。
1. 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條d)款,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各締約國“約定在發布國家航空器規章時,對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適當的注意”。鑒于在各種情況下攔截民用航空器均有潛在的危險,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已提出了下列特別建議,敦促各締約國通過法規和行政措施實施這些建議。各有關方面的統一實施對于民用航空器及其乘員的安全來說極其重要。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提請各締約國要把本國的規章或措施與下述特別建議可能存在的任何差異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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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訂(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