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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駕駛員還需確認運行所必需的機載導航設備的可用性。營運人應對其最低設備清單(MEL)進行相應修改,規定最低的設備放行條件。
9.2一般運行程序
9.2.1 只有獲得RNAV1和RNAV2運行批準后,營運人和駕駛員才能提出RNAV1和RNAV2航路或進離場申請。如果不滿足相關標準的航空器收到ATC發布的RNAV許可,駕駛員必須通知ATC不能接受此許可,并申請其他指令。
9.2.2駕駛員應按照設備制造商規定的指令或程序進行操作,以保證設備達到本通告規定的性能要求。
9.2.3 在系統初始化階段,駕駛員必須確認導航數據庫是當前可用的,并核對已正確輸入飛機位置信息。駕駛員必須確認根據初始許可輸入了ATC指定的航路以及后續變化的航路。駕駛員還必須確保導航系統所提供的航路點順序與航圖描述的航路以及指定的航路相一致。
9.2.4 RNAV DP和STAR必須根據程序的名稱從機載導航數據庫中調出,并且與航圖程序核實一致。根據ATC的許可指令,可以通過插入或刪除指定的航路點來修改航路。
9.2.5 如可行,RNAV航路應盡可能整體地從數據庫中提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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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從數據庫中逐一導出RNAV航路點。在公布航路上的全部航路點都已加入的前提下,允許從數據庫中選擇、插入個別的已命名的定位點。不允許通過人工輸入經緯度坐標或用距離/方位的方式輸入或創建一個新航路點。
9.2.6 不允許以經緯度或距離方位的形式人工輸入航路點。禁止駕駛員改變數據庫的航路點類型(旁切或飛越)。
9.2.7 飛行機組應參考航圖或采取其他適用的方式交叉檢查許可的飛行計劃,如適用,還應檢查導航系統文本顯示和地圖顯示。如需要,確認已排除某特定的導航設施。如果不能確定導航數據庫中程序的有效性,則不應使用該程序。
注:駕駛員可能注意到航圖中所描述的導航信息與主導航顯示的內容有細微的差別。3°或更小的航向差異可能源自設備制造商磁差數據的不同,這在運行上是可接受的。
9.2.8 確認在RNAV系統或飛行管理系統(FMS)中正確輸入了指定的航路和進、離場程序。
a.DP。駕駛員在飛行前必須核實機載導航系統已正常工作,且跑道和離場程序(包括適用的航路過渡)都已導入至RNAV系統,并正確地顯示。在指定了RNAV離場程序后又被要求更改跑道、程序或航路過渡,駕駛員在起飛前必須核實所做的改變已導入至RNAV系統并且可用于導航。建議在臨起飛前對跑道和相應的DP作最后檢查。
b.航路。駕駛員必須核實在ATC初始許可指令中指定的航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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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后來要求改變的航路已被正確導入至RNAV系統。駕駛員必須確定導航系統提供的航路點順序與相應航圖和指定的航路相匹配。
c.STAR。駕駛員必須核實機載導航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且相應的進場程序和跑道已導入至RNAV系統并正確顯示。
9.2.9 導航地圖顯示(如安裝)的使用
起飛前,駕駛員應參考導航地圖顯示,核實飛機的位置與指定的跑道和DP的相互關系,確認與外部目視情況及航圖相匹配。特別是,一旦進入或臨近指定跑道,駕駛員應確定地圖顯示與航空器和跑道的位置關系相一致,航路顯示與航圖相吻合。在飛行過程中,地圖顯示應與文字顯示一致,以確認航路的正確性。
9.2.10 對于RNAV2航路,駕駛員應使用水平偏離指示器、水平導航模式下的飛行指引儀或自動駕駛儀。駕駛員也可使用與水平偏差指示器功能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而不必使用飛行指引儀或自動駕駛儀。對于RNAV1航路,駕駛員必須使用水平偏差指示器(或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水平導航模式下的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
駕駛員必須確定水平偏離刻度與航路或飛行程序的導航精度要求相匹配。滿刻度偏差:RNAV1為±1NM,RNAV 2為±2NM。
注:某些TSO-C129()設備在機場基準點30NM外滿刻度偏差自動變為±5.0NM。在駕駛員保持程序和航路要求的最低性能標準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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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ATC批準偏離或遇到緊急情況,在本通告所述的整個RNAV運行期間,駕駛員都應根據機載水平偏離指示器和(或)飛行引導系統保持在航路中心線上。對于正常運行,橫向航跡誤差或偏離(飛機位置與RNAV系統計算航徑之間的差異,即FTE)應控制在相關程序或航路導航精度的±1/2以內(例如RNAV1為0.5NM,RNAV2為1.0NM)。允許在程序或航路轉彎后出現最大為導航精度1倍的短暫偏離(早轉或晚轉),如RNAV1為1.0NM,RNAV2為2.0 NM。
注:某些航空器在轉彎期間不顯示或不計算理論航跡。在這種情況下,此類航空器的駕駛員可能不能在航路轉彎時保持小于±1/2精度的要求,但仍應在轉彎結束后和在直飛航段上滿足此精度要求。
9.2.11 如果ATC發布一個航向指令使飛機脫離RNAV程序或航路,則在接到重新加入的許可或管制員發布一個新的許可之前,駕駛員不應更改RNAV系統中的程序或航路。若飛機不是在公布的程序或航路上飛行,則規定的精度要求不適用。
9.2.12 不推薦使用“人工選擇飛機坡度限制”功能,因為使用該功能會降低飛機保持預期航跡的能力,特別是在大角度轉彎的情況下。但這不能理解為對《飛機飛行手冊》程序的偏離,應理解為駕駛員應盡量限制此功能的使用。
9.2.13 對于具有RNP能力的飛機,不要求駕駛員修改飛行管理計算機中制造商設置的RNP默認值。
9.3 RNAV DP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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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RNAV DP接通高度。執行DP時,駕駛員必須確保在不晚于達到機場標高以上150米(500英尺)時,接通RNAV設備,獲得水平RNAV飛行引導。RNAV引導起始高度通常高于此高度。(例如,爬升至300米(1000英尺)之后直飛至某航路點)。
9.3.2 駕駛員在RNAV1 DP必須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的水平導航模式。允許滿刻度航道偏離指示器(CDI)偏差值為±1NM。
9.3.3 使用DME/DME導航更新的飛機。對于沒有GPS、IRU信號輸入,僅采用DME/DME傳感器的飛機,只有進入到有足夠DME信號覆蓋的區域,駕駛員才可使用RNAV系統。
注:程序制定部門負責確定在可接受的高度以上,RNAV(DME/DME)DP具有足夠的有效DME覆蓋。DP起飛初始航段可以使用航向。
9.3.4 使用DME/DME/IRU導航更新的飛機。對于沒有GPS/GNSS信號輸入、僅使用DME/DME/IRU的飛機,駕駛員必須確認,在起飛滑跑起始點的飛機導航系統位置誤差在300米(1000英尺)之內,使用自動或人工的跑道位置更新是符合該要求的一種可接受的方法。若導航地圖顯示器的分辨率能滿足辨認300米(1000英尺)位置誤差的要求,也可使用導航地圖確認飛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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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和RNAV2的運行指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