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航行資料通報(AIC)
7.1 簽發
7.1.1 任何時候有必要發布航行資料而又屬于以下情況的,必須簽發航行資料通報:
a) 根據第4.1條的規定不符合列入航行資料匯編的;或
b) 根據第5.1條的規定不符合簽發航行通告的。
7.1.1.1 任何時候需要發布以下資料的,必須簽發航行資料通報:
a) 有關法律、法規、程序或設施的任何重大變更的長期預報;
b) 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純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
c) 關于技術、法律或純行政事務的解釋性或咨詢性資料或通知。
其內容必須包括:
1) 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務和設施的重大變更的預報;
2) 實施新導航系統的預報;
3) 涉及飛行安全的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的重要資料;
4) 有關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規定的資料;
5) 對與駕駛員有特殊關系的醫療問題的通知;
6) 對駕駛員提出的有關避免健康受到危害的告警;
7) 某些天氣現象對航空器飛行的影響;
8) 影響航空器操作技術的新險情資料;
9) 有關航空禁運物品的規章;
10) 通知國家法令要求以及國家公布變更法令的情況;
11) 空勤人員執照頒發安排;
12) 航行人員培訓;
13) 國家法律規定的適用或豁免;
14) 關于特定型號設備的使用與維護的建議;
15) 實際或計劃可用的新版或修訂版航圖;
16) 無線電設備的攜帶;
17) 減少噪音的說明性資料;
18) 選定的適航性指令;
19) 航行通告系列或其分發范圍的變更,新版航行資料匯編或其內容、范圍和格式的重大變更;
20) 有關雪情計劃的先期情報(見7.1.1.2);
21) 類似性質的其他資料。
注:發布航行資料通報并不解除第4章和第5章所規定的義務。
7.1.1.2 根據附錄1 AD 1.2.2公布的雪情計劃,必須在每個冬季來臨前提早(不遲于正常冬季天氣條件來臨前一個月)發出當季補充資料,并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a) 預計今冬進行掃雪的機場/直升機場一覽表:
*1) 按跑道和滑行道系統掃雪;或
*2) 計劃不按跑道系統掃雪(跑道長度、寬度
* 如需要,這種資料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列入航行資料匯編。 附件 15 7-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7 章
和編號,受影響的全部或部分滑行道、停機坪);
*b) 經指定負責協調掃雪進展情況和跑道、滑行道與停機坪現況資料的中心的有關資料;
c) 將各機場/直升機場分列于雪情通告分發單中,以免多發航行通告;
*d) 根據需要指出現行掃雪計劃中小的變化;
*e) 附說明的掃雪設備一覽表;
*f) 列表說明每一機場/直升機場開始報告臨界雪積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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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要,這種資料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列入航行資料匯編。
7.2 一般規定
7.2.1 航行資料通報必須以印刷形式發布。
注:可以使用文字和圖表。
7.2.1.1 航行資料通報的簽發國必須選定供國際分發的航行資料通報。
7.2.1.2 每一航行資料通報必須按日歷年連續編定序號。
7.2.1.3 航行資料通報以一個以上系列分發的,每一系列必須分別用一個字母識別。
7.2.1.4 建議:現行有效的航行資料通報達到必要數量的,應該按主題用顏色代碼對航行資料通報的具體內容加以區分和識別。
注:按主題用顏色代碼對航行資料通報加以區分的指南載于《航行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7.2.2 必須按照航行資料通報的分發范圍,至少每年一次發布現行有效的航行資料通報的校核單。
7.3 分發
各國必須給予選定用于國際分發的航行資料通報與航行資料匯編相同的分發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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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飛行前和飛行后資料
8.1 飛行前資料
8.1.1 凡屬通常供國際航空運行的機場/直升機場必須備有為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航行資料,以及以本機場/直升機場為簽發站的各航段的相關航行資料,以提供給飛行運行人員,包括飛行機組和飛行前情報服務部門使用。
8.1.2 在8.1.1段所述機場/直升機場供飛行前計劃使用的航行資料必須包括:
a) 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有關內容;
b) 地圖和航圖。
注:a)和b)所列文件可以僅限于國內出版物以及可行時鄰近國家的出版物,但要有一個處于中心地位的完備的航空情報庫,而且機場航空情報服務部門與該情報庫之間必須具有直接通信的手段。
8.1.2.1 起飛機場還必須備有下列情況的現行有效資料:
a) 機動區內或鄰近機動區的建造或維護工程;
b) 機動區內有標志或無標志的任何不平坦部分,如跑道和滑行道道面破裂部分;
c) 跑道和滑行道上有雪、冰或水及其深度,包括其對道面摩擦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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