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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2 圖上必須標明等高線所用的數值。
17.7.8 分層設色
17.7.8.1 采用分層設色時,必須標明色調高程范圍。
17.7.8.2 必須在圖框外標出圖上所用的分層設色表。
17.7.9 標高點
17.7.9.1 標高點必須標在選定的關鍵地點。所選擇的標高均必須是周邊地區的最高標高,并且通常必須為表示山峰、山脊的頂部。山谷和湖面的標高,如果對航行人員有重要價值也必須標出。每一選定標高的位置必須用一個圓點表示。
17.7.9.2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圖上最高點的標高(米或英尺)及其地理位置(精確至最近似的5分)。
17.7.9.3 建議:圖幅上所有最高點的標高,不應該用分層設色。
17.7.10 地形資料不全或不可靠
17.7.10.1 等高線資料未經測量的地區,必須標明“地形數據不全”。
17.7.10.2 一般標高點不可靠的圖幅,必須以表示航空資料使用的顏色,在圖的正面顯著位置,加注下述警告注記:
“警告:本圖地形資料不可靠,使用標高時須注意。”
17.7.11 陡崖
建議:當陡崖為明顯地標或缺少人工地物的詳細資料時,圖上應標出陡崖。
17.7.12 林區
17.7.12.1 建議:圖上應標出林區。
注:在高緯度圖上,可標繪生長樹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界線。
17.7.12.2 如標繪林區,應以短劃黑線標繪生長樹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界線,并加適當的注記。
17.7.13 地形資料的日期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地形基本圖上標明的最新資料日期。 17-3 1/11/01
附件 4—航圖 第 17 章
17.8 磁差
17.8.1 圖上必須標出等磁差線。
17.8.2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等磁差線資料的日期。
17.9 航空數據
17.9.1 標出的航空資料必須符合該圖的用途和修訂周期。
17.9.2 機場
17.9.2.1 圖上必須標出陸地、水上機場和直升機場及其名稱。標出的機場應不致使圖面產生不必要的繁雜現象為限。但那些對航空有重要意義的機場,必須優先標出。
17.9.2.2 可根據附錄2的樣例,以簡化形式標繪出各機場的機場標高、可用燈光、跑道道面類別和最長跑道(水上跑道)的長度。但各項資料不應導致圖上產生不必要的雜亂現象。
17.9.2.3 從空中仍可辨認的棄置不用的機場必須標出,并注明“棄用”。
17.9.3 障礙物
17.9.3.1 圖上必須標出障礙物。
注:高出地面100米(300英尺)或以上的物體通常被視為障礙物。
17.9.3.2 對目視飛行有重要意義的主要輸電線和永久性纜車裝置如被視為障礙物時,必須在圖上標出。
17.9.4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圖上必須標出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17.9.5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
17.9.5.1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管制地帶、機場起落航線區、管制區、飛行情報區以及按VFR飛行的其他空域必須連同相應的空域等級一并標出。
17.9.5.2 如情況需要時,必須標出防空識別區(ADIZ),并加以清楚識別。
注:可在圖例中說明ADIZ的程序。
17.9.6 無線電導航設施
無線電導航設施必須用相應的符號標出并注明名稱,但不包括其頻率、識別代號、工作時間和其他特性,除非標出的全部或任何資料能用新版航圖保持最新狀態。
17.9.7 補充資料
17.9.7.1 圖上必須標出航空地面燈光及其特性或識別信號,或兩者兼之。
17.9.7.2 設在顯著的海岸外或孤立地形的海上燈光,其視程不小于28千米(15海里)者,必須標出:
1) 如果上述燈光與鄰近的大功率海上燈光不難區別;
2) 如果上述燈光同其他海上燈光或沿海建筑區附近的其他類型的燈光很容易區別;
3) 如果上述燈光是唯一可用的重要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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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4
No.53 17-4
第18章 航空領航圖-ICAO小比例尺
18.1 作用
本圖必須:
1) 供遠程航空器的飛行機組在高空飛行時實施空中領航;
2) 為高空高速飛行需要用目視地標證實位置時,在廣域范圍內提供可供選擇的檢查點;
3) 在長距離飛行中經過的地區缺乏無線電或其他電子導航設施,或飛越的地區目視領航更為理想或必要時,提供不間斷的目視地面參考;
4) 為長距離飛行提供飛行計劃和領航作業使用的一般用途的航圖。
18.2 應用范圍
建議:航空領航圖-ICAO小比例尺,應該按1.3.2規定的方式繪制附錄5劃定的全部區域。
注:選擇這種比例尺航圖代替世界航圖-ICAO 1:1 000 000的規定見16.2.1和16.2.2。
18.3 范圍和比例尺
18.3.1 建議:航空領航圖-ICAO小比例尺,最低限度應完全覆蓋世界主要陸地區域。
注1:這種航圖系列的圖幅布局見《航圖手冊》(Doc 8697號文件)。
注2:圖幅尺寸可采用印制機構使用的最大印制尺寸。
18.3.2 比例尺必須在1:2 000 000至1:5 000 000范圍之間。
18.3.3 圖上的比例尺必須取代圖名中“小比例尺”的字樣。
18.3.4 千米和海里線段比例尺按以下順序排列:
- 千米,
- 海里。
線段比例尺在圖框外標出,其零點必須從同一垂直線開始標繪。
18.3.5 建議:線段比例尺長度不應該小于200毫米(8英寸)。
18.3.6 必須在圖框外標出米/英尺換算表。
18.4 格式
18.4.1 名稱和圖框外的說明必須采用國際民航組織的一種工作語言。
注:除國際民航組織工作語言外,可使用出版國家或任何其他語言。
18.4.2 銜接圖幅的圖號和表示標高計量單位的資料,必須印在圖幅折疊后仍可清楚看到的位置。
注: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圖幅編號。
18.5 投影
18.5.1 必須采用正形投影。
18.5.1.1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投影名稱和基本參數。
18.5.2 每隔1度劃一條緯線。
18.5.2.1 緯線刻度的間隔必須與圖幅的緯度和比例尺相一致。
18.5.3 經線的間隔必須與圖幅的緯度和比例尺相一致。 附件 4 18-1 1/11/01
附件 4—航圖 第 18 章
18.5.3.1 經線上的刻度間隔不得超過5分。
18.5.4 刻度必須標在背離格林威治經線和赤道的一側。
18.5.5 必須在圖的邊框標明所有經線和緯線的度數。此外,需要時必須在圖內以圖幅折疊后仍能易于辨認的方式注明經線和緯線的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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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訂(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