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區域圖-ICAO
8.1 作用
本圖必須向機組提供便利其在以下各階段儀表飛行的資料,:
a) 航路階段和進近階段至機場之間的過渡飛行;
b) 起飛、復飛和航路飛行階段之間的過渡飛行;
c) 飛越復雜的ATS航路或空域結構地區的飛行。
注:為滿足8.1 c)所述的用途,可以單獨繪制一張圖或在航路圖-ICAO中加一幅插圖。
8.2 應用范圍
8.2.1 當ATS航路或位置報告要求復雜而不能在一張航路圖-ICAO上標繪清楚時,必須按1.3.2規定的方式繪制區域圖-ICAO。
8.2.2 如果ATS航路或位置報告要求與進、離場不相同,并且不能在一張圖上標繪清楚時,必須另圖繪制。
注:在某些條件下,可能需要提供標準儀表離場圖(SID)-ICAO和標準儀表進場圖(STAR)-ICAO(見第9、10章)。
8.3 范圍和比例尺
8.3.1 每幅圖的覆蓋范圍必須能充分地表示進、離場航線的各點。
8.3.2 本圖必須按比例尺繪制并標出線段比例尺。
8.4 投影
8.4.1 建議:應采用直線接近大圓的正形投影。
8.4.2 必須按適當間隔標繪經、緯線。
8.4.3 必須沿圖廓線按適當間隔標出分、度的分劃線。
8.5 識別名稱
每幅圖必須用其標繪的空域名稱作為識別名稱。
注:名稱可以是空中交通服務中心的名稱、航圖覆蓋區域內最大城鎮的名稱或機場服務的城市的名稱。如果該城鎮有一個以上機場運行,則增加該程序所依據的機場名稱。
8.6 人工地物和地形
8.6.1 所有開闊的水域、主要湖泊和河流必須標繪其概略的岸線。但岸線與適用于該圖作用的數據有抵觸時可以不標繪。
8.6.2 建議:為提高對存在重要地形的地區情況的了解程度,所有超過機場標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主要地形均應用平滑的等高線、等高值表示,并以棕色分層設色印刷。有關的標高點,包括每條等高線之內的最高標高應該用黑色標出。同時還應該標繪障礙物。
注1:基本地形圖上顯示的超過主要機場標高以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下一個較高的等高線,可作為分層設色的開始。
注2:附錄3-等高線和地形地物設色指南中規定了半色調分層設色的適當棕色。
注3:相關標高點和障礙物是指程序專家指定的標高點和障礙物。
8.7 磁差
本圖覆蓋區域的平均磁差必須以最近似的度標注。 附件 4 8-1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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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航圖 第 8 章
8.8 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
8.8.1 除8.8.2另有規定外,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必須以磁北為基準。
8.8.2 建議:在高緯度地區,如有關當局確定不能以磁北為基準時,可采用其他適宜的基準,如真北或網格北。
8.8.3 如果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以真北或網格北為基準時,必須清楚說明。當采用網格北時,基準網格經線必須加標記。
8.9 航空數據
8.9.1 機場
必須標出所有影響進、離場航線的機場。適當時必須使用跑道圖形的符號。
8.9.2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必須標繪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以及其識別名稱和垂直界限。
8.9.3 區域最低高度
必須在經線和緯線組成的四邊形內標出區域最低高度。
注:根據選用的航圖比例尺,經線和緯線組成的四邊形通常相對于經、緯線的整度。
8.9.4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
8.9.4.1 必須標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有關組成部分。
8.9.4.1.1 組成部分必須包括:
1) 與空中交通服務系統有關的無線電導設施及其名稱、識別代號、頻率和地理坐標(度、分、秒);
2) 如果是DME,還要增加DME發射天線的標高,精確至最近似的30米(100英尺);
3) 進、離場飛行和等待航線所需要的終端無線電導航設施;
4) 所有指定空域的側向和垂直界限及相應的空域等級;
5) 等待航線和終端航線及其航線代號、沿規定航線和進、離場航線的每一航段的航跡(精確至最近似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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