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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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0 符合13.1.4.1附表有關航FOC生產調度席備案重點監控的病殘旅客的信息,售票員必須將《診斷證明書》(如需要時)和《乘機申請書》以傳真形式及時通報給FOC生產調度席備案。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應當將病殘旅客運輸信息通報當日FOC值班主任。
病殘旅客運輸申請電報舉例:
QD PEKRCHU PEKAPHU PEKTDHU HAKAAHU(收電單位)
.HAKRRHU 010950(發電單位)
SPA/INVALID(電報識別代號)
2BLAIR/JP (旅客姓名)
HU7181F13MAY HAKPEK HK2(航班號、等級、日期、航段)
SSR/MEDA HU NN1(運輸種類)
SSR/OTHS HU NN1 FORKLIFT FOR PEKAP(特殊需要)
OSI/56/YRS MALE FRENCH(旅客年齡、性別、國籍)
OSI/MED/CEFT INDM/LTR OBTAINED(是否已得到《診斷證明書》、《乘機申請書》)
OSI/SYMPTOM PSGR HAS BROKEN LEGS DUE TRAFFIC ACCIDENT AND USING WCH STP HOSPITALIZED TWO WEEKS AND CONDITION GOOD (病情及狀況)
OSI/ACCOMD MRS BLAIR/PORTIA/WIFE(陪伴人員情況)
OSI/CTCH PEK TEL 6652746 MR BLAIR/LUKE/SON(在到達站迎接人員的情況)
病人需要擔架時,應加入下列內容:
——HU146F13MAY BUDPEK HK6 (占用的座位數)
——SSR/OTHS HU NN1 HAKPEK STRECHER FOR HAKAP(運輸種類)
如屬于擔架旅客、殘疾輪椅旅客或者病患輪椅旅客,其電報識別代號分別為:
SPA/STCR;SPA/WCHC OR WCHS OR WCHR;SPA/MEDA-WCHC OR WCHS。
13.4.5.11 如擔架(STCR)或輪椅(WCHS、WCHC)類型的病殘旅客需要增加特殊服務設備(如擔架、輪椅、氧氣等)和特殊服務事項(如要求在經停站留在機上等候等)時,售票員應報請FOC生產調度席向外站做工作布置,為旅客安排運輸工具和抬送旅客人員。
13.5 輪椅旅客
13.5.1 定義
輪椅旅客是指在航空旅行過程中,由于身體的缺陷或病態,不能獨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難,依靠輪椅代步的旅客。包括殘疾輪椅旅客和病患輪椅旅客。
13.5.1.1 殘疾輪椅旅客,是指由于身體的先天缺陷或者肢體有損傷記錄或者被認為有過此類傷害而造成下肢終身殘疾,行動不便或者不能夠自己單獨完成緊急撤離的殘疾旅客。
13.5.1.2 病患輪椅旅客,是指身患重病使得肢體嚴重受傷或者損傷,不能夠自己單獨完成緊急撤離的病患旅客。
13.5.2 分類
13.5.2.1 WCHC(WHEELCHAIR-S FOR CABIN SEAT)輪椅——用以到達或離開客艙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動,需要一定的工具幫助他從候機室到達或離開飛機旁,上下客梯和到達或離開客艙座位。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無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運輸受到嚴格限制。
13.5.2.2 WCHS(WHEELCHAIR-S FOR STEP)輪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離開客艙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幫助他上下客梯和從候機室到達或離開飛機旁。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有半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運輸受到一定限制。
13.5.2.3 WCHR(WHEELCHAIR-S FOR RAMP)輪椅——用以通過停機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離開客艙座位和上下客梯,僅需一定的工具,幫助他從候機室到達或離開飛機旁。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有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13.5.3 運輸條件及操作辦法
13.5.3.1 載運需要輪椅的旅客,航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無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WCHC)和/或無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WCHS),B737/A319只限2名,且不能與擔架旅客在同一架飛機上承運;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輪椅旅客(WCHS),B737/A319限載5名,;有自理能力輪椅旅客(WCHR)不限數量,也不限機型。
13.5.3.2 需要輪椅的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售票員應詳細詢問旅客或其代理人有關旅客的病殘情況,以便決定旅客應屬于上述哪一種情況。
13.5.3.3 只在機場地面和/或上下飛機時需要幫助的殘疾輪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診斷證明書》,應根據無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R),分別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以便承運人做好相應的服務保障安排。
13.5.3.4 輪椅旅客需要在航班離站前48小時提出定座申請和購票。
13.5.3.5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在整個旅途過程中,必須有家屬或其監護人陪同。
13.5.3.6 如該輪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體嚴重受傷或者損傷),屬于限制運輸的范圍,除在定座購票時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外,還須在定座購票以及辦理乘機手續時交驗《診斷證明書》。
13.5.3.7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以及旅客攜帶的輪椅或者其他輔助設備的電池為危險品材料,需要航妥善包裝,旅客必須在航班離站48小時以前提出并得到航明確給予承運的答復,并在該航班開始辦理乘機手續1小時前來到航或航代理人柜臺辦理乘機手續。
13.5.3.8 自帶輪椅可免費運輸,可作為托運行李裝在貨艙內,亦可攜帶進入客艙放置于飛機客艙專用儲藏柜內。
13.5.4 售票服務
13.5.4.1 輪椅旅客須事先在航規定的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填寫《乘機申請書》。
輪椅旅客的售票程序,除按照本手冊有關病殘旅客的定座申請、承運請示等售票服務相關規定辦理外,還應按以下規定操作:
13.5.4.2 需要輪椅的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售票員應詳細詢問旅客或其代理人有關旅客的病殘情況,以便決定旅客應屬于限制或非限制情況,實施售票服務。
13.5.4.3 被視為病患的輪椅旅客,售票員須檢驗旅客提交的適于乘機的《診斷證明書》,同時要求旅客或其監護人填寫《乘機申請書》。
13.5.4.4 售票員在接受限制載運的輪椅旅客乘機申請時,應向航座位控制部門進行座位申請及座位確認。
13.5.4.5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以及攜帶電池驅動輪椅或者輔助設備含有危險品材料的輪椅旅客,受理的售票處必須通報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由FOC值班主任報公司01值班領導同意,方可接受旅客的購票。
13.5.4.6 售票員為殘疾輪椅旅客填開客票時,應檢驗旅客填寫的《乘機申請書》是否與該類別殘疾輪椅旅客情況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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