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試車前的準備工作:
2.3.1
根據機型及風速情況,將機頭迎風停放,按該型飛機試車檢查單和《維護手冊》的要求完成試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2.3.2
試車人員了解當時的場溫、場壓,根據發動機試車前的參數曲線、圖表和相應的計算公式,計算、查出發動機各主要參數的標準值,并以此為參照測試發動機的各項性能指標。
2.3.3
當試車地點靠近路口或滑行道,必須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識牌,夜間還必須用適當的燈光加以照明。
2.3.4
啟動發動機和增加發動機功率前必須征得塔臺航管人員的同意。
2.3.5
當試車人員已確認一切準備就緒后,要明確告訴地面聯絡員“準備啟動左 /右發動機”,在得到聯絡員“地面準備就緒,警戒員已到位,可以啟動左 /右發動機”的回答后,試車人員才可以啟動發動機。
2.4
人員資格及職責分工:
2.4.1
主試車人員和記錄人員
進行試車時,駕駛艙內需要有兩名人員,其中有一人應持有相應發動機的試車執照。其中試車工作由坐在左座的主試車人員全面負責,并在試車單上簽字;另一人負責觀察并記錄發動機參數。試車人員資格權限:只有取得初步試車資格的人員才能單獨啟動發動機,但不能作全面試車操作。只有取得全面試車資格的人員才能單獨啟動發動機并作全面試車操作。
2.4.2
聯絡人員
聯絡人員必須持有維修人員上崗合格證。必須戴上耳機直接與試車人員通話聯絡。無內話耳機的航空器試車時,駕駛艙要設專人與地面聯絡,地面聯絡人員要站在機上聯絡員能看到的位置進行聯絡,并與警戒人員保持聯絡。
2.4.3
警戒人員
警戒人員必須持有維修人員上崗合格證,熟知該機型航空器試車的危險區域。職責是負責觀察發動機的運轉情況及試車區域內人員和車輛的活動情況,當有不安全情況發生時,及時通知試車聯絡員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警戒人員的人數根據機型和試車場地的環境確定,但至少不得少于一人。
2.5
試車過程中的安全措施:
2.5.1
試車時,必須打開航行燈、機翼照明燈、發動機照明燈和防撞燈,并確認各燈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2.5.2
聯絡員必須使用專門的導線較長的聯絡耳機,警戒員必須戴防護耳罩。
2.5.3
應在發動機附近放置至少一個機坪專用大滅火瓶,并有專人警戒。
2.5.4
飛機的每個主輪前都必須放一個輪擋。
2.
5.5試車過程中,駕駛艙中至少要有 2人,與試車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駕駛艙,試車人員不得離開駕駛艙。
2.5.6
只有在試車人員的指揮下,按本機型發動機允許的轉速,維修人員才能夠按安全通道接近發動機或進行只能在開車狀態下才能進行的測試、檢查和調節工作。
2.5.7
發動機試車過程中,必須按照該機型《維護手冊》的規定程序進行。
2.5.8
試車過程中,試車人員要密切注意相關儀表、信息的變化及各種警告信息,當發動機溫度接近規定的啟動限制并有增加的趨勢、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況時,要立即停車,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后,才能再次啟動發動機。
2.5.9
做好試車過程中各系統性能參數的記錄。
2.6
試車中的注意事項:遇下列情況時,不準啟動發動機:
2.6.1
用易燃液體清洗過發動機,在易燃液體未蒸發干之前。
2.6.2
人員登機或裝卸貨物時。
2.6.3
對維修情況不明,沒有確定發動機及航空器各系統工作完成,或發動機有故障,不能確定開車不會對發動機造成損壞時。
2.6.4
當機場風速超過所試機型對試車風速的限制時。
2.6.5
在進行濕啟動后未進行冷轉吹出發動機內的燃油及燃油蒸汽前。
2.7
試車結束后應做的工作:
2.7.1
根據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的要求,完成試車結束后的恢復、檢查工作。
2.7.2
如實填寫有關技術文件、飛行記錄本并簽字。
2.7.3
撤除警告標識牌。
注意:以上內容摘自 2002年 12月 25日頒發的《飛機維修基地維修管理手冊》和 2003年 3月 30日《飛機維修基地機務維修工作安全細則》,僅作參考,相關內容應以最新版本手冊內容為準。
第三節、標準的 VHF通話程序
任何級別的地面試車都必須與現場指揮中心及塔臺聯絡并得到同意后方可進行,若通過維修基地 MCC都與其聯系不上,可視為其同意試車。試車人員用 VHF與塔臺聯絡時應先聽后講,以免干擾他人通話。先呼叫對方,再報自己的名稱。待對方回答后再講。例如:無
接下來要報告自己的停機位、機頭朝向、試車功率、試車持續時間等內容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試車。試車結束后應及時報告。試車過程中要保持守聽。現場頻率塔臺頻率(白天)(夜晚)情報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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