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通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91-10
頒發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國內新型航空器投入運行前的評審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1-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91-10
頒發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國內新型航空器投入運行前的評審要求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21、23、25、27、29 部關于持續適航文
件要求和CCAR-91、135、121 部對航空運營人不同運行要求制定,
目的是保障航空器運營人初次使用國內屬于全新型號航空器運行前
的運行符合性。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照CCAR-23、25、27、29 部獲取型號合格
證的航空器。
對于進口航空器的評審要求參見AC-91-12《進口航空器的AEG
評審》。
3. 撤銷:
(備用)
4.背景:
民用航空器制造廠家取得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器型號合格證表
明該型航空器已具備基礎的安全飛行適航性,但根據用途的不同,
如航空運營人使用該航空器按照CCAR-121 部運行,局方按規章規定,
還要對航空器的設備、維修、訓練和手冊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以
確保該航空器在上述幾個方面能夠滿足不同運行條件、環境、標準
和程序的要求,最終保障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航空器在取
得型號合格證到投入不同運行前,存在一個根據航空器未來用途選
擇增加什么機載設備以及更改布局、制定程序、編制手冊、確定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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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員和其他運行人員訓練標準的一系列所需工作問題,這些工作如
果不在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時完成,即使航空器運營人接收了航
空器,由于受到運行規章的限制,還是難以將該機型投入到運行中
去。解決這一問題有效辦法就是局方航空器評審組(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在廠家獲取型號合格證審定過程中的航空器評
審,如通過AEG 的維修審查委員會(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對航空器的初始維修要求評審和批準、飛行運行評審委員會(Flight
Operation Evaluation Board)對主最低設備清單審查和批準和飛
行標準化委員會(Flight Standardization Board)頒發的飛行標
準化委員會報告,全面搭建起廠家與運營人之間的橋梁,通過這一
橋梁,航空器得到平穩交付并順利投入運行。
5.AEG 的評審要求
5.1 全新型號航空器投入運行的審定和補充審定,基于航空器型
號的下述AEG 的評審結論:
(1)對應于運行規章要求的符合性;
(2)航空器駕駛員的型別等級和訓練要求;
(3)在設備故障或者功能失效的情況下的放行要求(即主最低
設備清單);
(4)初始維修要求;
(5)持續適航文件;
(6)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評審。
5.2AEG 的評審作為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的一部分,應當由型號
審定項目啟動,具體的評審由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向民航局飛
行標準司的航空器評審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航空器評審處
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402/2402/1452 傳真:010-64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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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航空器評審組(AEG)在向型號合格證申請人問詢或者討論
的基礎上,確定AEG 評審的具體項目,并將其適用的標準列為型號
審定基礎的補充文件(標準文件樣件見附件)。
5.4 航空器獲得型號批準并投入運行后,航空器評審組(AEG)
將根據下述情況進行航空器評審的持續監控,并貫穿于航空器型號
運行的全壽命:
(1)航空器實際運行反饋的信息;
(2)對航空器型號進行的設計更改;
(3)規章要求的修訂。
6.AEG 評審結論的發布
6.1 航空器評審組(AEG)在完成航空器型號的評審后,將以下
述方式形成評審結論:
(1)以發布飛行標準委員會報告的方式明確飛行機組的型別等
級、訓練要求和運行設備安裝的符合性;
(2)以批準和發布主最低設備清單的方式明確最低放行設備要
求;
(3)以批準和發布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的方式明確初始維修要
求;
(4)以函件的方式明確認可的持續適航文件清單及其他評審結
論。
6.2 最新有效的航空器評審組(AEG)的評審結論可以通過民航
局飛行標準司網站(http://www.caac.gov.cn/dev/fbs/)查詢。
7. AEG 評審結論之前的飛行訓練
7.1 對于某一全新型號航空器,在AEG 評審結論已基本形成但
未正式發布之前,航空器制造廠家可以在符合下述條件下開始對先
鋒用戶骨干駕駛員的訓練:
(1)用于訓練飛行的航空器已獲得第一類特許飛行證并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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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為市場調查和銷售飛行;
(2)用于訓練飛行的航空器至少已經過50 小時的飛行時間;
(3)飛行訓練期間遵守第一類特許飛行證規定的限制條件。
7.2 如果開展上述飛行訓練,航空器制造廠家應當完整保存有
關的訓練記錄,并可隨時提供局方查詢。
7.3 盡管按照本文件第7.1 段完成了飛行訓練,但在AEG 評審
結論發布后,航空器制造廠家還應當完成對訓練有效性的評估和確
認,并進行必要的補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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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標準型號審定基礎補充文件(AEG-1)
型號審定基礎補充文件
審定項目: 審定編號:
申 請 人:
任務類別: AEG-1 執行標準: AC-121/135-XX
參考法規: CCAR61.27;CCAR 121 附錄D、E;CCAR135 第G、H 章
題目: 型別等級的確定和訓練要求
CCAR-61 部第61.27 條規定:對于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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