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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機上展開。該決定必須基于模擬機的鑒定、經營者(申請人)的經驗、模擬機
將要使用的訓練程序和將被訓練的飛行員的經驗及資歷。這后面的過程是在經許
可使用的模擬機上在許可的訓練程序中得出的。
1.4.2 本手冊中的標準是專為I 級和II 級模擬機制定的。這兩種類型的模擬機
可以用于或已被用于一個或多個國家的零飛行時間訓練中。為了能夠相互比較,
飛行模擬機鑒定手冊
1998 年9 月8 日10
本手冊中定義的I 級模擬機可等效于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和歐洲聯合適航當局
(JAA)的C 級和英國民航局(CAA)的3 級模擬機。本手冊中定義的II 級模擬機可
等效于FAA 和JAA 的D 級及CAA 的4 級模擬機。
1.4.3 附錄A、B 和C 提出了鑒定國際I 級和II 級模擬機的最低要求。
1.5 模擬機鑒定測試
1.5.1 模擬機必須在主要完成飛行機組人員訓練和考核過程的國家或地區進行鑒
定。鑒定包括模擬機的長周期和短周期響應,起飛,巡航,降落,進近,著陸性
能,所有天氣操作,操縱檢查,飛行員、飛機工程師及教員臺功能檢查和某些取
決于模擬機的復雜性和鑒定等級的附加要求。應鑒定運動系統和視景系統,以確
保它們能正常運行。
1.5.2 為了盡可能客觀地鑒定模擬機,飛行員的接受也是需重點考慮的因素。因
此,模擬機應接受列在本手冊附錄B 中的驗證測試和附錄C 中的功能檢查及主觀
測試。驗證測試是用來客觀地比較模擬機和飛機數據的,以確保它們在特定容許
誤差內是一致的。功能檢查和主觀測試是鑒定模擬機在一典型的訓練周期中所表
現的能力,并確認模擬機的操作正確。
1.5.3 不應把列在附錄B 中的參數誤差和模擬機的設計誤差相混淆,附錄B 中的
參數誤差是模擬機鑒定時可接受的最大誤差。
1.5.4 對模擬機的初始鑒定測試,飛機制造商的驗證飛行測試數據是可以使用的。
經負責鑒定的條例機構的檢查和許可,來源于其它地方的數據也可以使用。
1.5.5 對于新型飛機,由飛機制造商提供的,經飛機測試作了部分驗證的預測數
據可以在模擬機的初始鑒定中臨時使用。并且在飛機獲得適航批準,發布了該型
號飛機的數據單后,模擬機必須重新進行驗證。驗證時間可由條例機構、模擬機
經營者、模擬機制造商和飛機制造商協商以達成一致。
1.5.6 要求對模擬機進行初始或升級鑒定的模擬機經營者應注意,如果原飛機的
性能和操作數據不能充分滿足本手冊中包含的某些測試標準時,模擬機經營者需
再獲取附加的飛行測試數據。
1.5.7 在模擬機鑒定過程中,如果對特定的驗證測試遇到了問題,可重復測試以
確定問題是否是由測試設備或人為錯誤造成的。遵照此,如果測試問題仍然存在,
模擬機經營者應提供與該項測試有關的另一種測試結果來代替。
1.5.8 對不滿足測試標準的驗證測試應重新矯正和合適地重新驗證。
1.6 國際鑒定測試指南(IQTG)
1.6.1 國際鑒定測試指南(IQTG)是用于模擬機鑒定的主要參考文件,它包含了模
擬機的測試結果、符合性聲明和其它信息,以使鑒定人員鑒定模擬機是否達到了
本手冊中提出的測試標準。
1.6.2 申請人應遞交的國際鑒定測試指南(IQTG)包括:
a) 留有經營者和模擬機鑒定機構簽字欄的首頁;
b) 模擬機信息頁(對應互換型模擬機的每一種配置),信息頁包括:
1) 模擬機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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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9 月8 日11
2) 所模擬飛機的型號;
3) 氣動數據修訂狀況;
4) 發動機型號及數據修訂狀況;
5) 飛機操作數據修訂狀況;
6) 對修改程度影響了模擬機的飛行訓練和考核能力的機載電子設備標記;
7) 模擬機機型和生產廠家;
8) 模擬機制造日期;
9) 模擬機的計算機識別標記;
10) 視景系統類型和生產廠家;
11) 運動系統類型和生產廠家;
c) 目錄;
d) 修改和有效頁記錄;
e) 所有參考數據和原始數據清單;
f) 所用術語和符號;
g) 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聲明。在符合性聲明中應當提供材料來源,并合理說
明如何使用參考材料、數學方程和參數值,以及如何得出結論。對符合性
聲明,參考附錄A 和B。
h) 驗證測試的記錄步驟和所需設備;
i)對本手冊附錄B 中設計的每項驗證測試應有下列內容:
1) 測試名稱:應簡潔并是定義性的,基于測試名稱,可參照附錄B。
2) 測試目的:應簡潔地概括測試目的要演示的內容;
3) 演示程序:簡短地聲明怎樣達到目的;
4) 參考文獻:飛機數據的來源,包括文件號和頁碼/條件號;
5) 初始條件:要求有完全和清楚的模擬機初始條件;
6) 人工測試步驟:參照飛行艙儀表而不參照國際鑒定測試指南的其它部分
或飛行測試數據,而能讓有經驗的飛行員來飛行的測試程序;
7) 自動測試步驟:II 級國際鑒定測試指南必須包括自動測試的條款;
8) 評估標準:在測試中確定應詳細審定的主要參數;
9) 期望結果:飛機結果,包括容差,如果必要的話,還包括從數據源中獲
取信息的點的進一步定義;
10) 測試結果:模擬機經營者從模擬機上獲得的模擬機驗證測試結果;
11) 數據源:飛機數據源的復制本,應清楚地表明文件名稱、頁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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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測試和同1)的測試名稱,對于此項要求,重繪在模擬機數據上
的計算機生成的飛行測試數據顯示是不充分的;
12) 結果比較:一種比較容易地對比模擬機測試結果和從飛機獲得的數據
的可接受方式。最好采用兩種數據的重疊繪圖。
1.6.3 經營者所呈交的模擬機測試結果必須使用多通道記錄儀、行式打印機記錄
或記錄在其他可為模擬機鑒定機構接受的恰當的記錄媒介上。模擬機的測試結果
應采用飛機通用術語標注,并與計算機軟件標識符相一致。測試結果應當很容易
地采用對比繪圖、重疊、透明軟片對照或其他可以接受的方法以支持數據作比較。
國際鑒定測試指南中的飛機數據文件,在縮小后只要不改變繪圖比例或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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