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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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消除和重新選擇導航傳感器輸入。
xvi) 如需要,確認排除指定導航設施或某種類型的導航
設施。
xvii)插入或取消水平偏移。
xviii)更改到達機場以及備降機場。
xix)插入和刪除等待航線。
f.營運人推薦的各飛行階段的自動化級別,以及為使橫向
航跡誤差最小化以保持在程序和航路中心線而采取的措施。
g.RNAV 失效的應急程序。
h.相關無線電陸空通話用語。
10.2 如適用,簽派員訓練大綱中應涵蓋10.1款中a、b、c和
g項的內容。
11. 運行批準
11.1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部分:
a. 飛機適航資格文件
營運人應按照8.4款的要求向局方提供適航資格文件,證明
飛機安裝了滿足RNAV1和RNAV2要求的RNAV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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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符合標準的設備清單可以參閱FAA的網址:
http://www.faa.gov/about/office_org/headquarters_office
s/avs/offices/afs/afs400/afs470/policy_guidance/
營運人和駕駛員可以根據此清單向局方證實設備具有所要求
的性能,也可從飛機或電子設備制造商處獲得設備的相關性能信
息。
b.訓練文件
i)91部J章營運人、121部和135部營運人應根據本通告第10
節的要求制定訓練大綱,包括訓練措施、程序以及訓練項目(例
如,機組、簽派員的初始訓練,升級訓練以及復訓等)。
注:如果第10節中的RNAV訓練已經成為整個訓練大綱的一部
分,則不要求建立單獨的訓練大綱或課程。但在運行申請時應指
出訓練大綱涵蓋了該節所要求的哪些方面。
ii)91部其他營運人應保證駕駛員完成第10節規定的訓練內
容。
c.運行手冊和檢查單
營運人的運行手冊和檢查單必須包含本通告第9節中所列的
有關信息或指導。相應的運行手冊應包括導航操作指導和規定的
應急程序。
d. 維修要求
i)營運人應修訂最低設備清單(MEL),與RNAV運行有關的
MEL的修訂必須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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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91部J章營運人、121部和135部營運人應具有經批準的、
符合RNAV運行要求的維修大綱。
f.對導航數據庫的控制
i)導航數據庫應從符合《航空數據處理標準》(RTCA
DO-200A或EUROCAE文件ED76)要求的供應商處獲得,并應與
設備的功能相匹配。導航數據庫的供應商應持有滿足FAA AC
20-153標準的FAA接受函(LOA)或滿足EASA IR 21中G章標準
的EASA LOA。此LOA證明供應商的數據滿足RTCA DO-200A或
EUROCAE文件ED76所規定的數據質量、完好性和質量管理規
范。營運人應將此LOA遞交局方審查。
ii)營運人必須將導致程序無效的缺陷通報給數據庫供應
商,且必須通知機組禁止使用受影響的程序。航空器營運人應考
慮對現行導航數據庫進行周期性檢查以保證滿足當前的質量體
系要求。
11.2 批準方式
對于CCAR91 部營運人,局方以授權信(LOA)的形式給予批
準。對于CCAR 121 部和135 部營運人,局方以運行規范的形式
給予批準。
12. 運行監督
營運人應建立導航誤差的報告和分析程序,用以確定有關改
正措施。重復發生的導航誤差可能與特定的導航環節有關,需進
行排查,消除產生誤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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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源的性質決定了采取措施的方式,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修
改訓練大綱、補充訓練、限制系統的應用或對導航系統軟件進行
修改等。
根據誤差的性質及其嚴重性,有可能導致臨時撤銷對相應導
航設備的運行批準,直至檢查出導致誤差的原因并在解決后才能
重新恢復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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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DME/DME RNAV 系統的最低(基準)性能標準
1.目的
對DME地面導航臺的要求與機載DME/DME RNAV系統性能相
關,所以應確定機載RNAV系統性能的最低標準。本附件定義了實
施RNAV1和RNAV2航路以及RNAV1 DP和STAR的DME/DME RNAV系統的
最低(基準)性能和功能。飛行程序制定部門和航線劃設部門應
根據此最低標準來評估所有進、離場航線和航路飛行的DME/DME
覆蓋范圍、信號質量及可用性。本標準可用于新設備的適航批準,
制造商也可根據此標準使現有設備獲得資格。
2.DME/DME RNAV系統的最低要求
a.DME臺的調諧和更新位置。
DME/DME RNAV系統必須:
i)調諧DME導航臺后,30秒內完成位置更新;
ii)自動調諧多個DME臺;
iii)提供持續的DME/DME位置更新。只要在過去30秒內具有
可用的第三個DME臺或另外一對DME臺,當RNAV系統在DME臺或對
之間轉換時,不能有DME/DME定位的中斷。
b.使用國家AIP中的設施
i)DME/DME RNAV系統必須使用國家AIP中規定的DME設施。系
統不能使用國家AIP中規定的不適合RNAV1和RNAV2運行的設施,或
者與ILS、MLS相關的已調整距離的DME臺;
ii)當RNAV航路或程序處于對定位解算有不利影響的DME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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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范圍內時,應從導航數據庫中排除該DME臺。
iii)使用可以執行合理性檢查的RNAV系統,從所有接收到
的DME信號中檢測到錯誤,并在適當前提下,從定位設施中排除
相應的DME臺(例如,在DME臺空間信號重疊時,排除共用頻段的
DME臺)。
c.DME臺相對角。當需要獲得一個DME/DME位置時,DME/DME
RNAV系統必須采用的夾角范圍為30°至150°。
d.RNAV系統對DME的使用。RNAV系統可使用任何可接
收到的DME臺而不用考慮其位置。在需要DME/DME定位時,作
為最低標準,RNAV系統必須使用有效的終端區(低高度)和(或)
在航路(高高度)DME臺,并處在DME臺周圍的下列位置:
i) 距DME臺大于或等于3NM,且
ii) 從DME臺位置看,仰角低于40°,距離160NM以內。
注:允許在DME臺指定工作范圍(DOC)附近使用其品質
因數,但要確認該品質因數在數據庫中已有編碼,這樣飛機就可
以在DOC內使用該DME臺。不要求使用與ILS或MLS相關的DME
臺。
iii)有效的DME臺應廣播準確的DME臺標識信號,滿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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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 和RNAV2 的運行指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