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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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李交付
(1) 交接行李前,檢查行李是否干凈,如發現表面不清潔要及時用抹布擦干凈。
(2) 重要旅客行李應最先擺放在行李傳送帶上交付旅客或者按照事先與旅客確定的交付方式最快交付旅客。
(3) 要客行李應把手朝上或朝外置于行李轉盤上,輕拿輕放。
(4) 擺放要客行李時,每件行李間的間隔應在70 公分左右。
(5) 先保障完要客行李后,再擺放普通旅客的行李。
8.2.6 航班不正常時的服務
8.2.6.1 航班不正常時的服務標準
1) 航班不正常時,服務工作人員須以高度的責任心,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及時地為旅客提供服務。
2) 對于旅客的詢問,工作人員須耐心、準確的回答,不清楚的問題要了解清楚后,再當面告知旅客。
3) 對進入隔離區和未進入隔離區的要客,要提供同等的服務。
4) 航班延誤后取消當日飛行時,服務員應盡早通知重要旅客,做好解釋工作,協助安排旅客食宿。
5) 航班不正常過程中,服務員應每半小時一次向貴賓通報航班動態。
6) 航班延誤時,貴賓如離開候機廳,服務員應互留聯系電話,以便隨時向貴賓通報航班動態。
7) 航班延誤時,頭等艙、VIP 旅客餐飲應按延誤航班供餐標準提供餐飲。貴賓接待服務員協助旅客領取餐飲并發放。
8) 提供電視、報刊、象棋、跳棋、撲克牌(禁止賭博)等娛樂設施。
9) 當日航班取消或者延誤時間超過4 小時,聯系賓館安排旅客休息,標準不能低于規定。
10) 根據客人要求做好行李保管工作,代收發信件、傳真等。
8.2.6.2 航班不正常時客票的簽轉、變更及退票
1) 非自愿簽轉、變更、退票
(1) 由于我司的原因,造成VIP/CIP 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VIP/CIP 的客票有效期將延長到我司能夠按照航班乘行為止。
(2) 由于我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時,在征得VIP/CIP 的同意后,先為其簽轉或變更到下一個同目的站的最早航班上,票款差額由我司承擔并列入不正常航班費用。
(3) 簽轉、變更順序:先為VIP 辦理,再為CIP 辦理。
(4) 非自愿退票,按艙位管理規定辦理,不收取退票手續費。
2) 自愿退票
(1) 如VIP/CIP 所購機票是全價票,可辦理簽轉、變更,不收取費用;如VIP/CIP 所購機票是折扣票,不得簽轉,可免費辦理變更手續。
(2) 自愿退票,按多艙位管理規定以票面價計收退票手續費。退票地點,可在原出票地,也可在我司所屬的售票處。退票代辦人需出示其有效證件及VIP/CIP的身份證復印件,售票員應記錄下退票代辦人的姓名及證件號碼,并將VIP/CIP的身份證復印件與客票一同附在退款單后。
3) 承運人原因機型調配的相關處理
(1) 機型變更造成頭等艙(公務艙)變更為普通艙時,地面服務單位可安排簽轉或者變更至其他航班相應等級的艙位,或者辦理客票艙位變更。購買頭等艙(公務艙)正常票價的旅客票務處理辦法:辦理客票換開,換開后的客票按70%Y艙正常票價計算,明折明扣填開。退還旅客F(C)艙票款與70%Y 艙正常票價的票款差額。
(2) 機型變更后造成頭等艙(公務艙)變更為普通艙時,已辦理免費升艙的VIP/CIP仍按原購客票的艙位安排。
(3) 因承運人原因機型調配,機場建設費差額的處理,參照有關機場建設費差額的處理規定執行。
8.2.6.3 航班不正常時的行李保障
1) 若重要旅客要求辦理全部或部分行李退運,則根據值機員提供的行李牌查找行李,并將行李送到值機員指定的位置。貴賓室服務員協助旅客辦理行李退運手續。
2) 行李轉運:接到調度員關于行李轉運的通知,根據航班時刻,將行李推至相應的值機柜臺做好行李轉運工作。
3) 當航班取消或延誤的時間較長,則將行李推到不正常航班行李存放指定地點。
8.3 病殘旅客(病患/擔架/輪椅/盲人/聾啞人)
8.3.1 病殘旅客的運輸條件及操作規定
8.3.1.1 定義及應用
1) 病殘旅客是指具有永久性或者暫時性的身體或者心理上的損傷,造成主要日常生命活動部分或者大部分受到實質性限制,有損傷記錄或者被認為有過此類傷害的旅客。此類旅客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包括緊急疏散)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需要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者幫助。包括病患旅客和殘疾旅客。
2) 病患旅客,是指患有突發性疾病和/或患有常見性疾病(如傳染性疾病、心臟病、冠心病、高血壓、糖尿病、哮喘等病癥)的旅客,以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患旅客和/或患重病的旅客(病患輪椅旅客、擔架旅客等)。
3) 殘疾旅客,是指帶有先天殘疾,已習慣于自己生活且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盲人、聾啞人,以及手腳不靈便或者只在機場地面和/或上下飛機時需要幫助的殘疾輪椅旅客。
8.3.1.2 不予承運的病患者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1) 患有傳染性疾病,如霍亂、傷寒、副傷寒、發疹性斑疹傷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紅熱、白喉、鼠疫、流行性腦炎、腦膜炎、開放期肺結核、急性肝炎、黃熱病、愛滋病及其它傳染病;
(2) 精神病患者,易于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 未經妥善處理的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4) 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
注:攜帶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點(售票處,機場值機、候機、登機、經停站、中轉站)地面服務人員發現后,必須拒絕運輸。
2)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為了挽救生命,經航空同意進行特別安排者外,航空不予承運:
(1) 處于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癥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2) 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癥的患者;
(3) 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癥的患者;
(4) 大縱隔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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