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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CHR(WHEELCHAIR-S FOR RAMP)輪椅——用以通過停機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離開客艙座位和上下客梯,僅需一定的工具,幫助他從候機室到達或離開飛機旁。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有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8.3.3.3 運輸條件及操作辦法
1) 載運需要輪椅的旅客,航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無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WCHC)和/或無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的輪椅旅客(WCHS),B737/A319只限2名,且不能與擔架旅客在同一架飛機上承運;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輪椅旅客(WCHS),B737/A319限載5名;有自理能力輪椅旅客(WCHR)不限數量,也不限機型。
2) 需要輪椅的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售票員應詳細詢問旅客或其代理人有關旅客的病殘情況,以便決定旅客應屬于上述哪一種情況。
(1) 只在機場地面和/或上下飛機時需要幫助的殘疾輪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診斷證明書》,應根據無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R),分別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以便承運人做好相應的服務保障安排。
(2) 輪椅旅客需要在航班離站前48小時提出定座申請和購票。
(3)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在整個旅途過程中,必須有家屬或其監護人陪同。
(4) 如該輪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體嚴重受傷或者損傷),屬于限制運輸的范圍,除在定座購票時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外,還須在定座購票以及辦理乘機手續時交驗《診斷證明書》。
(5)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以及旅客攜帶的輪椅或者其他輔助設備的電池為危險品材料,需要航空妥善包裝,旅客必須在航班離站48小時以前提出并得到航空明確給予承運的答復,并在該航班開始辦理乘機手續1小時前來到航空或航空代理人柜臺辦理乘機手續。
(6) 自帶輪椅可免費運輸,可作為托運行李裝在貨艙內,亦可攜帶進入客艙放置于飛機客艙專用儲藏柜內。
8.3.3.4 售票服務
參考《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5.4。
8.3.3.5 乘機服務
1) 始發站、經停站及目的站的地面服務部門在接到售票部門傳遞的有關輪椅旅客的運輸信息時,應及時做好服務保障的準備工作。
2) 對于輪椅(WCHC、WCHS)類型的旅客,需要增加特殊服務設備(如輪椅升降機)和特殊服務事項(如要求在經停站留在機上等候等)時,FOC 客戶服務
3) 有關站為輪椅旅客提供相應的乘機服務和設備保障服務。如必要的引導服務,協助辦理乘機手續服務,候機期間必要的照料,為旅客提供推輪椅服務,并根據旅客情況提供上下機服務(如提供旅客登機車)。操作辦法可參照8.3.1.4 病殘旅客服務的一般規定和8.3.1.7 病殘旅客乘機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4) 航班離站前,地面服務部門應填寫《乘機服務單》一式四份,一份地面服務部門留存,另三份交給乘務長。地面服務員與乘務長進行交接時將輪椅旅客及其座位號等信息通知乘務長。
5) 航班離站前,如果發現沒有按要求提供醫療《診斷證明書》的病患輪椅旅客,或者發現無自理能力等受載運限制的殘疾輪椅旅客未預先提出運輸申請,地面服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乘機手續,機長有權拒絕登機。旅客被拒絕登機后,地面服務帶班人員應按照8.3.1.6-7) / 8.3.1.7-1) 有關未滿足承運條件處置程序執行,有關部門應做好相應的善后處置工作。如旅客強烈要求乘機,可按照8.3.1處置程序執行。處置過程以不延誤航班為前提。
6) 航班離站后,地面服務單位(如配載或特殊旅客服務室或商務調度,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應通過拍發特殊服務電報,亦可采用傳真、服務網信息系統方式,將輪椅旅客乘機信息通知經停站和到達站以便組織后續保障工作。
7) 根據收到的輪椅運輸電報或者傳真等有關輪椅旅客的乘機信息,經停站應做出服務安排,并在旅客過站期間提供相應的服務;到達站應與旅客的迎接人員取得聯系,做出必要的服務安排。
8.3.4 盲人旅客/聾啞人旅客
8.3.4.1 定義及應用
1) 盲人旅客是指雙目失明,單獨旅行需要承運人提供特殊服務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屬于盲人旅客,應按病患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2) 聾啞人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或者不能說話的旅客。有耳病或者聽力受到嚴重損傷或者因病患使語言表達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聲帶受到嚴重損傷的旅客,應按病患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8.3.4.2 分類
1) 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聾啞人旅客;
2) 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
8.3.4.3 售票服務
參考《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10.3。
8.3.4.4 運輸條件
1) 不滿16周歲的盲人單獨乘機,航空不予承運。
2) 盲人或者聾啞人的承運條件,除滿足病殘旅客承運需要具備的相應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規定。
(1) 盲人旅客或聾啞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個過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該盲人或聾啞人或聾啞人一般旅客接受運輸(此類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2) 單獨旅行的盲人或聾啞人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經航空同意后,在航班離站前48小時內購票,(此類旅客運輸受限制)。
(3) 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必須具備自己走動、能夠照料自己、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幫助的能力。
(4) 無成人陪伴和無導盲犬引路的盲人或無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乘機,在始發站應由家屬或他人的照料人陪送到上機地點;在到達站,應由該旅客的家屬或其照料人在下機地點予以迎接。
(5) 盲人旅客如攜帶導盲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并經過航空同意后方可攜帶。盲人旅客攜帶的導盲犬應具備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盲人旅客在申請定座時,應向航空出示此種證明。
(6) 盲人旅客的導盲犬或聾啞人旅客的助聽犬經航空同意可免費攜帶進入客艙或裝在貨艙內運輸,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而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長距離飛行航班上,航空不接受導盲犬的運輸。同一客艙內只能裝運一只導盲犬。
(7) 攜帶進入客艙的導盲犬或助聽犬必須戴上扣套和系上牽引繩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讓其任意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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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務(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