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121-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8.5.5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
關于規范客艙乘務員、客艙乘務教員、
客艙乘務檢查員資格管理的咨詢通告
1.目的和依據
本咨詢通告依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相關規定制定,為規范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客艙乘務員、客艙乘務教員和客艙乘務檢查員的資格管理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稱為航空公司)。
3.背景
中國民航為了在全行業內對服務于公共航空運輸飛機上的客艙乘務員實行統一資格管理,于2004年下發了《關于民用航空客艙乘務員資格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民航飛發【2004】82號文,規定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客艙乘務員資格管理從頒發執照或上崗證的方法統一為頒發訓練合格證,該文還進一步強調,雖然客艙乘務員所持證件的稱謂有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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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但客艙乘務員的訓練要求與資格保持仍必須根據CCAR-121部要求,按照運行合格審定或補充審定局方批準的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進行,只有滿足了訓練大綱規定的客艙乘務員訓練課程并帶飛檢查合格后,才能有資格領取客艙乘務員訓練合格證。雖然乘務員所持證件在全民航實現了統一,但由于現行121部規章中對客艙乘務教員和檢查員缺少具體的訓練、資格和資格保持程序的規定和描述,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之間對這些教員和檢查員的管理存在一定差異,這種差異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整體客艙乘務員訓練和檢查的質量。
2007年,國際民航組織對中國民航安全運行管理進行了審計,并對中國民航的客艙乘務員、教員和檢查員的訓練、資格管理和資格保持提出了整改意見。
客艙安全對飛行安全的重要性,在2006年和2007年的兩起航空公司成功組織旅客緊急撤離的案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國民航的客艙安全管理和培訓水平,現在有必要制定本咨詢通告,對客艙乘務員、教員和檢查員的資格管理進行進一步規范。
4.客艙乘務員、教員和檢查員的資格管理
4.1 客艙乘務員
4.1.1 新聘客艙乘務員(含外籍客艙乘務員)按照經局方批準的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完成初始新雇員訓練科目中地面培訓和航線實習帶飛訓練后,應在航線飛行中進行放飛資格檢查,即在局方認可的客艙乘務檢查員的監督下,履行規定的職責至少達到5小時。檢查合格后,由航空公司向其頒發有效的訓練合格證。在航線實習帶飛訓練和放飛資格檢查期間,不得擔任機組必需成員,即不得在航空公司特定機型的客艙乘務員最低配備數中承擔職責。
4.1.2客艙乘務員的危險品訓練無論是否包含在初始新雇員、定期復訓、重新獲得資格或其他訓練科目中,都應在訓練合格證的記錄頁上進行簽注,注明DGTT(危險品運輸訓練),對客艙乘務員進行危險品訓練并簽注的人員,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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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76部有關培訓要求,成功的完成相應類別或6類危險品培訓課程。
4.1.3 客艙乘務員訓練合格證記錄頁上的培訓日期應注明該訓練科目的結束日期。
4.1.4 在初始新雇員、轉機型、差異、重新獲得資格訓練和年度復訓中,應在訓練合格證記錄頁上的機型欄中,注明該訓練科目所涉及的特定機型。
4.1.5 客艙乘務員的應急醫療訓練應由取得醫療救護培訓師資資格的人員擔任教員,應急醫療訓練應具備訓練種類要求的固定場所、設施和設備。(參照咨詢通告《大型飛機公共航空承運人機載應急醫療設備配備和訓練》AC-121-102)
4.2 客艙乘務教員
4.2.1 教員的經歷要求:
a)至少具有2年乘務長(含)以上崗位工作經歷;
b) 對于承擔航線實習帶飛訓練任務的教員,持有在特定飛機上擔任客艙乘務員所需的有效的訓練合格證及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
c) 具有相應的知識經驗、訓練和經證明的能力,按照航空公司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教員培訓,并通過航空公司組織的考試;
d)由航空公司作為客艙乘務教員聘用。
4.2.2 教員培訓課程
客艙乘務教員的培訓課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教員的職責、實施教學的方法、教學程序和技巧、教員和學員之間的關系;
b)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和航空公司的手冊和程序;
c)對學員訓練表現的恰當評價,包括如何發現不適當或不充分的訓練、影響受訓人員進步的原因及糾正措施;
d)各種教學設施、訓練設備和模擬器的使用以及練習;
e)客艙安全管理,包括航空公司手冊規定的正常、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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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和應急處置程序;
f)航線實習帶飛,包括帶飛過程、教授方法和程序、以及對于訓練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不正常或應急情況,所應采取的相應安全措施;
g)各種記錄和表格的填寫及保存,包括訓練記錄和航線實習帶飛表格。
4.2.3 教員的資格保持
教員應每24個日歷月完成一次教員地面復訓,復訓內容應包括更新的規章、手冊內容、公司新政策、新知識以及新的訓練或教學方法。教員復訓不應少于4小時,如果教員復訓與121部第121.439條所要求的定期復訓結合進行,對于組類I飛機可以作為2小時計入,對于組類II飛機可以作為4小時計入。允許復訓在24個日歷月期滿前或后一個月內完成,逾期沒有完成或不合格等原因,失去教員資格的。應當進行相應的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4.2.4 教員職責范圍
a) 負責按照航空公司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對客艙乘務員進行地面課程或航線實習帶飛訓練的教學;
b) 做出該客艙乘務員是否滿意地完成各訓練課程段的證明,可以在訓練記錄或課程合格單上簽名。
4.3 客艙乘務檢查員
4.3.1 檢查員的經歷要求
a) 至少具有5年乘務長(含)以上崗位工作經歷并有教員崗位工作經歷;
b) 持有在特定飛機上擔任客艙乘務員所需的有效的訓練合格證及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
c) 具有相應的知識經驗、訓練和經證明的能力,按照航空公司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檢查員培訓,并通過航空公司組織的考試;
d) 具有合格證簽注資格的客艙乘務檢查員必須參加飛行標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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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中心組織的客艙安全管理或乘務檢查員培訓并考試合格,經局方認可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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