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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外國境內使用該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運行中國登記的航空器時,可以持有頒發該執照要求的現行有效的體格檢查證明。
(c) 飛行教員執照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教員執照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該執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該飛行教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2) 除本條(c)(3)規定的情況外,未持有按本規則頒發并具有合適等級飛行教員執照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 向準備獲取單飛和轉場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必需的訓練;
(ii) 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飛行教員、地面教員執照或等級;
(iii) 簽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該駕駛員已接受過的任何訓練;
(iv)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和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其單飛權利。
(3) 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教員執照:
(i) 由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該輕于空氣航空器執照權利范圍內提供的輕于空氣航空器的訓練;
(ii) 在本條(c)(2)(iii)中,由根據本規則第61.41條授權的飛行教員提供的訓練;
(iii) 在本條(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按照該執照上的權利提供的訓練。
(d) 地面教員執照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地面教員執照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該執照,方能行使該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2) 除本條(d)(3)規定的情況外,未持有按本規則頒發并具有合適等級地面教員執照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 向準備獲取單飛和轉場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必需的地面訓練;
(ii) 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駕駛員、飛行教員、地面教員執照或等級所必需的理論考試;
(iii) 簽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該駕駛員已接受過的任何地面訓練。
(3) 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地面教員執照:
(i) 由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教員執照的持有人按照該執照上的權利提供的訓練;
(ii) 由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提供的輕于空氣航空器的訓練;
(iii) 由局方批準的人員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訓練大綱、其他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的訓練大綱或者經批準訓練中心的訓練大綱實施的訓練;
CCAR-61 B 章——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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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在本條(d)(2)(iii)中,由根據本規則第61.41條授權的飛行教員提供的訓練。
(e) 儀表等級
在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或在低于目視飛行規則(VFR)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氣象條件下擔任航空器的機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持有飛機或直升機駕駛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和儀表等級;
(2) 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
(3) 對于滑翔機機長,持有附帶滑翔機類別等級和飛機儀表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4) 對于飛艇機長,持有附帶輕于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和飛艇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5) 對于初級飛機機長,持有附帶初級飛機類別等級和飛機儀表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f) Ⅱ類儀表運行許可
除按CCAR-121執行Ⅱ類運行的駕駛員外,實施Ⅱ類儀表運行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Ⅱ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航空器的機長,必須持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現行Ⅱ類儀表運行許可;或者,對于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取得登記國對其在Ⅱ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該型航空器機長的許可。
(2) 在Ⅱ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航空器的副駕駛,必須持有帶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有效駕駛員執照和適合該型航空器的儀表等級,或持有帶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對于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滿足登記國對其在Ⅱ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該型航空器副駕駛的條件。
(g) Ⅲ類儀表運行許可
除按CCAR-121執行Ⅲ類運行的駕駛員外,實施Ⅲ類儀表運行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Ⅲ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航空器的機長,必須持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現行Ⅲ類儀表運行許可;或者,對于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取得登記國對其在Ⅲ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該型航空器機長的許可。
(2) 在Ⅲ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航空器的副駕駛,必須持有帶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有效駕駛員執照和適合該型航空器的儀表等級,或持有適合該型航空器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對于在外國登記的航空器,滿足登記國對其在Ⅲ類儀表運行中擔任該型航空器副駕駛的條件。
(h) 對特定運行的年齡限制
(1) 參與CCAR-121運行的駕駛員必須遵守CCAR-121對駕駛員年齡的限制。
(2) 年滿60周歲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從事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前應當得到運行所在國的允許。
(i) 證件檢查
持有本規則所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體檢合格證、許可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人員,在局方檢查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61.11條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鑒定和批準
(a) 為滿足本規則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必須經局方鑒定合格,并經局方批準用于:
(1) 擬進行的訓練、考試和檢查;
(2) 每個特定的動作、程序或者機組職能;
CCAR-61 B 章——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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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于飛行訓練器,模擬特定類別和級別的航空器、特定型別航空器、某一型別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組航空器。
(b) 局方可以批準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之外的其他設備,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和等級
(a)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的執照:
(1) 駕駛員執照,包括:
(i) 學生駕駛員執照;
(ii) 私用駕駛員執照;
(iii) 商用駕駛員執照;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 飛行教員執照;
(3) 地面教員執照。
(b)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的其他駕駛員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ii) 旋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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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