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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機長,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實踐考試所要求的動作和程序;
(2) 對于副駕駛,本規則61.55(a)(3)要求的內容。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熟練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CCAR-121第121.465條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d) 對于商業運行,在本條(a)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熟練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駕駛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航空器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擔任機長或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
(e)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按本條(a)規定到期的那個月之前或之后一個日歷月內完成了熟練檢查,都認為是在到期的那個月完成的。
第61.61條 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a) 一般經歷要求
(1) 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或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為了滿足本條(a)(1)的要求,駕駛員可以在沒有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在晝間目視飛行規則或晝間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擔任機長完成飛行。
(3) 本條(a)(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b) 夜間起飛和著陸經歷要求
CCAR-61 B 章——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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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夜間(日落后1小時至日出前1小時)擔任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在夜間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本條(b)(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c) 儀表經歷要求
(1) 在儀表飛行規則或在低于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6個日歷月內,在相應類別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應當在實際或模擬儀表條件下完成至少6次儀表進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導航系統截獲并跟蹤航道的飛行。擔任滑翔機機長的,應當至少記錄有3小時儀表飛行時間。
(2) 不符合本條(c)(1)近期儀表經歷要求的駕駛員,不得在儀表飛行規則或低于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只有在相應的航空器上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儀表熟練檢查后,方可擔任機長。儀表熟練檢查的內容由考試員從儀表等級實踐考試的內容中選取。儀表熟練檢查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可在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實施。
(d) 對于滿足CCAR-121中第121.461和121.465條規定的駕駛員,視為滿足本條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第61.63條 禁止偽造、復制或者篡改申請書、執照、認可證書、飛行經歷記錄本、成績單或記錄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1) 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或補發執照、等級或者此類其他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欺騙性或虛假的陳述;
(2) 在要求保存、填寫或使用的任何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成績單中填入任何欺騙性的或者虛假的內容;
(3) 以任何形式復制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4)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第61.65條 變更姓名或者地址
(a) 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上更改姓名,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有該申請人現行執照、身份證和證實這種改變的其他文件。
(b) 已變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必須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通知局方。
第61.67條 自愿放棄或者更換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棄所持執照、申請換發較低權限種類的執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級的執照,但必須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愿放棄原執照或等級的聲明。
第61.69條 補發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后,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補發,申請必須寫明遺失或者損壞執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出生日期和地點、身份證號碼,以及該執照的級別、編號、頒發日期和附加的等級。申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補發執照的費用。
CCAR-61 C 章——增加等級和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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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章 增加等級和特殊規定
第61.81條 增加航空器等級
(a)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申請人必須符合本條(b)到(d)的相應條件。但是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應當按照本規則G章的規定執行。
(b)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類別等級,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完成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訓練,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等級和執照種類要求的理論考試;
(5)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實踐考試。
(c)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級別等級,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完成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訓練,滿足本規則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理論考試,但是持有飛機、旋翼機類別或飛艇級別等級的申請人在同種執照的同類別等級中增加級別等級,不需要參加理論考試;
(5)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d)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或者在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持有或者同時取得適合于所申請類別、級別或型別等級的儀表等級;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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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