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2日,交通運輸部日前就《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23日。
此次修訂內容變動不少,如:堅決、徹底落實(國發〔2014〕5號)以及(民航發〔2015〕11號)文件關于取消兩項行政許可的要求。刪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與“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和“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有關的全部內容。
規范筆試和基本技能考試、取消執照口試;理論補考不通過的要重復培訓后方可再參加考試,實作培訓補考不通過的視為最終評估結論以增進培訓效果,增加技術英語等級測試促進維修人員英語水平的提高;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考試過程,保證考試開展的公平、公正和規范,從制度層面解決由于行業發展過快帶來的“報名難”問題。
取消執照機型簽署I類和II類的分類方法,與EASA等發達國家的機型簽署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對于某一類別執照,只有該類別第一個機型簽署的時候才需要累計該機型6個月的維修實習,并基于帶教人員的誠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實習并被推薦后簽署執照。設定機型簽署有效期為2年,如果相應機型的維修經歷不滿足,機型簽署失效,經過再培訓后方可恢復。
大力支持通用航空發展。合理降低通航常見航空器類別的培訓和考試要求。對于通航常見航空器(非復雜航空器),不再要求進行機型簽署,擴大執照的使用范圍,便利更多的維修人員為通航提供維修服務。同時取消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以及非復雜航空器的機型簽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維修人員參與通航機型維修,在確保維修質量的基礎上給予了通航維修更大的靈活與便利。
執照設定為一經頒發長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復續簽的大量重復性工作,同時限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執照/機型簽署,大幅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66.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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