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考試由維修培訓機構所屬地區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統一規定的題庫實施。考試為100分滿分制,70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重新參加維修培訓機構的培訓后方可再次參加考試。
實作評估由維修培訓機構內指定的評估員實施,評估不通過者可再次參加維修培訓機構的培訓和評估,再次評估不通過視為最終評估結論。
第66.10條 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
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包括綜合閱讀和聽力二部分。航空器維修人員參加由維修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的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
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由地區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統一規定的題庫實施。測試采用100分滿分制,測試結果分為以下級別:
4級:閱讀部分85分及以上,并且聽力部分75分以上;
3級:閱讀部分75分及以上,但低于85分;
2級:閱讀部分60分及以上,但低于75分;
1級:閱讀部分低于60分。
航空維修技術英語等級測試可多次申請,但每次測試完成至少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66.11條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頒發
對于符合本規則第7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按照民航局的規定提交申請信息后,民航局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頒發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航局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中依據申請人的航空維修技術英語測試歷史最好成績標注其等級。
第66.12條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有效期
除被撤銷或吊銷外,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一經頒發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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