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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于除(1)、(2)以外的其它更改,可按與出口國適航當局約定的方式處理。
對于型號認可證及數據單的更改,原型號認可證的編號不變,但將修訂原型號認可證和/或認可數據單的相關內容。
3.6.9
型號認可證不得轉讓。
4 補充型號認可審定程序
4.1
適用性
4.1.1
任何已取得民航總局型號認可證并按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補充型號批準文件進行設計更改的產品,在該更改產品首次進口中國之前,應按本程序進行認可審定并取得民航總局頒發的補充型號認可證。
4.2 申請
4.2.1
補充型號認可證的申請人應是出口國適航當局補充型號批準文件的持有人。
4.2.2
申請人應按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完整、屬實地填寫民用航空產品型號認可申請書(樣件見附件 1),并附上 4.2.4條要求的資料,按兩國適航當局約定的方式提交給民航總局。
4.2.3
申請人應盡早向民航總局提交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
4.2.4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下列適用的資料:
(1) 申請人出口國適航當局致民航總局的關于該補充型號批準概況的信函;
(2) 申請人所在國適航當局頒發的補充型號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3) 補充型號批準文件中所批準的改裝工程文件(一般包括主圖紙目錄或等效文件,以及其中所列的資料);
(4) 補充型號認可審定計劃,一般包括設計更改說明、審定基礎、符合性驗證說明及相關文件、符合性檢查單等;
(5) 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4.2.5
運輸類航空器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 5年;其它產
品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 3年。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4.3
受理
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的受理辦法參見本程序 3.3節。
4.4
補充型號認可審定基礎
補充型號設計項目認可審定基礎參見本程序第 3.4節型號認可審定基礎的內容確定。
4.5
補充型號認可審定
本節規定了補充型號認可審定過程的要點和一般方法,審查組可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必要的調整。
4.5.1
申請人的責任申請人應針對補充型號設計的具體特點,完成以下工作:
(1) 參照本程序 3.5.1條的方法對比補充型號審定基礎與現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適用條款間的差異及對差異條款的符合性情況;
(2) 參照本程序 3.5.2條的方法進行熟悉性介紹;
(3) 參照本程序 3.5.3條的方法進行詳細技術性介紹;
(4) 參照本程序 3.5.6條的要求協助審查組進行試飛評估;
(5) 參照本程序 3.5.5條的要求完成符合性驗證;
(6) 按照審查組的要求提交如下資料:
(i) 主圖紙目錄(MDL)或等效文件;
(ii) 說明性和符合性資料(如主圖紙目錄中所列的制造和安裝圖紙及資料、技術規范、計算和分析報告、各種試驗和試飛的大綱和報告等);
(iii) 產品使用文件的補充和修訂部分;
(iv) 持續適航文件的補充和修訂部分;
(v) 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的最終版本;
(vi) 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相關環保批準文件和/或相關生產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vii) 審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4.5.2 審查組的責任審查組應針對補充型號設計的具體特點,完成以下工作:
(1) 參照本程序 3.5.8條的方法,根據 4.4節的原則確定認可審定基礎;
(2) 參照本程序 3.5.9條的方法完成認可審查,同時應注意該補充型號設計與產品原有改裝的兼容性。 中國航空網 m.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進口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認可審定程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