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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涉及運行范圍應當符合運行規范的限制,如有特殊運行應當注明;維修基地是指某一機型或部分機隊日常維修的主要地點;可采用列表的方式。
6.1.6 維修政策和管理模式
內容提示:
授予維修副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
授予總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維修管理系統的設置
維修管理依據和目標
維修標準
維修系統與其它運行管理部門的協調
安全與效益的關系 -6-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注釋:本部分僅需列出基本的內容,是后面相關部分中的具體職責、機構和管理設置的依據,而不是要重復列出其內容。
6.1.7 維修系統及其變更申請
內容提示:
向主管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的事項
向協管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的事項(如適用)
具體申請事項的聯絡部門或聯絡人
注釋:本部分的內容應當根據民航地區管理局各機構的分工制定,可與具體的主管或協管民航地區管理局咨詢。
6.1.8 向局方的報告
內容提示:
報告的事項
報告的格式和時限
報告責任部門或人員
提交報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注釋:報告格式可在表格和標牌樣件部分列出。CCAR-121部及其咨詢通告中有規定格式的要使用規定的格式;沒有規定格式要求的,航空運營人應制定相對固定的格式。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6.2維修系統的組織機構和設施
6.2.1 航空運營人總體機構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包括主基地各運行控制部門和各分基地的部門,并且能夠表明分基地有關運行控制部門在業務和行政的管理方式。
6.2.2 維修系統機構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包括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關維修管理部門,并且能夠表明與主基地各維修管理部門與分基地有關部門在業務和行政的管理方式。
6.2.3 工程技術體系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簡要說明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關工程技術部門的職責范圍。 -8-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6.2.4 維修計劃體系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簡要說明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關維修計劃部門的職責范圍。
6.2.5 質量體系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簡要說明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關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6.2.6 培訓管理體系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必要的文字說明
注釋:應當簡要說明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關培訓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6.2.7維修系統的設施
內容提示: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辦公設施平面圖及說明
停機坪和維修機坪平面簡圖及說明
培訓設施平面圖及說明
航材存儲設施平面圖及說明
勤務設施說明
維修基地或協議維修單位與上述設施地理位置簡圖
注釋:各基地應當單獨列圖和說明;說明應當至少包括面積、數量及容量等數據。
6.2.8維修基地
內容提示:
主要維修能力
組織機構圖及說明
維修設施平面圖及說明
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注釋:各基地應當單獨列出和說明。
6.2.9 外站航線維修和勤務機構
內容提示:
航站名稱
所飛機型
航線維修機構、工作方式和CCAR-145部批準方式
勤務機構 -10-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注釋:可列表說明。
6.3人員和部門職責說明
6.3.1 維修副總經理
內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當維修副總經理將其部分職責授權給其他人員(如工程部經理或維修基地主任)時,相應人員的上述內容需單獨列出。
6.3.2 總工程師
內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
6.3.3 工程技術部門主管
內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2005 年 3 月 15 日 -11-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工程技術部門主管指能直接向維修副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報告的人員(如工程部主管技術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技術副主任);當工程技術部門主管將其部分職責授權給其他人員(如工程部主管技術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技術副主任授權工程技術處處長)時,相應人員的上述內容需單獨列出。
6.3.4 維修計劃部門主管
內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維修計劃部門主管指能直接向維修副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報告的人員(如工程部主管維修計劃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維修計劃副主任);當維修計劃部門主管將其部分職責授權給其他人員(如工程部主管維修計劃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維修計劃副主任授權生產處處長、航材處處長等)時,相應人員的上述內容需單獨列出。
6.3.5 質量部門主管
內容提示: -12-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質量部門主管指能直接向總工程師報告的人員;當質量部門主管將其部分職責授權給其他人員(如分基地質量部門主管)時,相應人員的上述內容需單獨列出。
6.3.6 培訓部門主管
內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術資歷和工作經歷
職責說明
注釋:技術資歷應當列出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和技術職稱的類別和時間;培訓部門主管指能直接向維修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報告的人員(如工程部主管培訓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培訓副主任);當培訓部門主管將其部分職責授權給其他人員(如工程部主管培訓副經理或維修基地主管培訓副主任授權培訓處處長)時,相應人員的上述內容需單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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