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61FS-003R1
咨 詢 通 告 下發日期:2007年1月22日
編制部門:FS
批 準 人:蔣懷宇
關于飛行人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
1.目的
為規范執照辦理工作程序,統一標準,以及針對特定問題作出說明,特下發本咨詢通告。
2.適用范圍
所有中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及申請人。
3.飛行經歷記錄本的填寫的補充說明
依據《飛行經歷記錄本》的“填寫須知”,補充說明如下:
3.1同一個飛行科目或同一個航班號的飛行,可以填在同一行內;
3.2帶飛時間、教員時間均指的是為取得執照或等級而進行的訓練飛行中的時間,包括監視飛行時間,不包括其他非局方認可的“訓練時間”。對于運輸航空公司的教學時間,是指本場帶飛時間和模擬機上的在座帶飛時間。
3.3對于作為副駕駛在教員或檢查員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時間,填寫副駕駛(F/O)時間,并在“15.備注”填寫“SPIC”(assigned as co-pilot acting in command under supervision)。
3.4對于在教員或檢查員監視下建立機長運行經歷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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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填寫機長(PIC)時間,并在“15.備注”填寫“U/S” (under supervision captain)。
3.5駕駛員不需要填寫擔任其他工種的經歷時間。
3.6每頁的“累計”只累計本記錄本的項目,不累計以往記錄本的項目。
3.7機組成員如果在一個航段中部分時間在座飛行,例如從巡航時某點至落地、從爬升頂點至下降頂點等,應該按實際在座時間填寫經歷時間。
3.8不在執勤崗位的飛行時間,不得填入飛行經歷記錄本。
3.9各欄目分項補充說明:
3.9.1第4項:出發時刻、到達時刻應為起始出發點的依靠自身動力滑出時刻和最終到達點的停止移動時刻;
3.9.2第6項:著陸次數,填寫作為PF(操作駕駛員)操縱落地的著陸次數,如果未操作落地,應填寫“0”;
3.9.3第7項:駕駛員飛行時間,指經歷時間,包括空中和地面時間;
3.9.4第10項: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時間(例如CCAR-121航空公司執行的航班)均記為儀表時間;
3.9.5第13項:未擔任機組必需成員,不填寫本欄;
3.9.6第14項:擔任機長時間,由本單位飛行管理部門蓋章確認;
3.9.7第49項:在“教員執照種類及等級”前請填寫教員執照編號;
3.9.8第52項:飛行檢查記錄只填寫與執照和等級相關的實踐考試,例如熟練檢查、型別等級實踐考試等,不填寫其它檢查內容,例如機長航線檢查、應急生存訓練檢查等。
4.理論考試
4.1申請飛行人員執照理論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交兩張近期彩色免冠相片,且相片應與申請執照時所用相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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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4.2申請人參加理論考試時須出示飛行人員正式執照原件。對于尚未獲取執照的人員,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且該證明應與申請執照時所用身份證明一致;除經總局批準,不得使用軍官證作為身份證明;
4.3局方監考人員應將相片貼于申請人的準考證明和成績單上,并在考試結束后將申請人的執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成績單復印件以及準考證明原件存檔。
4.4對于已經持有飛行人員正式執照的人員,申請理論考試時應在本地區管理局進行,特殊原因需要到其它地區管理局考試點參加考試的,應由本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出具證明,說明原因。
5.熟練檢查
5.1熟練檢查分為機長熟練檢查和副駕駛熟練檢查,通過機長熟練檢查的應簽注PC-PIC,具備擔任機長的資格;通過副駕駛熟練檢查的應簽注PC-CP,具備擔任副駕駛的資格;對于未通過熟練檢查的,不得擔任機組成員,也無須執照簽注;機長熟練檢查和副駕駛熟練檢查不可相互替代;對于具備機長資格的人員,航空承運人根據需要聘用為機長或副駕駛。
5.2持商用駕駛員執照在飛機左座上作為副駕駛在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人員,在其下一次熟練檢查之前仍未滿足250小時經歷要求的,則該次熟練檢查應按照副駕駛進行,在執照上簽注PC-CP,待滿足經歷要求之后,需要重新進行一次機長熟練檢查。
5.3熟練檢查應針對執照上的某一個等級或副駕駛資格進行,使用該等級下的一種機型進行,例如,B-737型別等級,可使用B-737-300、B-737-800等該型別下的任一機型進行;多發等級,可使用PA-42、Y-12等該級別等級下的任一機型進行;對于混飛同一等級下多種機型的,航空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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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構應建立輪替訓練機制,以保證飛行人員對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練性。
5.4熟練檢查的檢查員,應由局方監察員、委任代表擔任,對于按照CCAR-121或CCAR-135運行的航空公司,還可由局方根據需要指派公司檢查員擔任;擔任熟練檢查的公司檢查員應是按照經批準的本公司檢查員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并由地區管理局進行相關培訓后批準。
5.5 CCAR-121運輸航空承運人應按照MD-FS-2006-06《飛行人員執照網上審批和監督系統使用規范》的要求將熟練檢查記錄錄入該系統。
6.境外訓練
6.1在境外訓練并取得外籍執照和等級,需換發中國執照,依據《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中國航空單位飛行運行的規定》(民航飛發2005[130]號)辦理;
6.2航空公司送往國外經批準的飛行學校訓練的中國學生,取得外國執照后,回國依據CCAR-61部93條(d)款辦理執照;
6.3在境外訓練中心進行訓練(干租模擬機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國執照或等級的,其訓練中心須經民航總局審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證或經局方認可;如需為取得執照或等級在實踐考試中使用外籍考試員,須由局方派出監察員同時考試,實踐考試工作單由監察員填寫;
6.4在境外訓練中心進行復訓和熟練檢查的(干租模擬機除外),該訓練中心須經民航總局審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證,如需在熟練檢查中使用外籍考試員的,考試員須經局方審查后批準,回國后其執照簽注由負責上述審查的監察員填寫,并在備注欄中填寫“由外籍考試員實施”;
6.5僅使用境外訓練中心設備實施訓練的,其模擬機、訓練器應經民航總局審定并取得CCAR-60部合格證。
7.執照的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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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舊版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新版執照的,可以承認其飛行經歷,重新通過理論考試、實踐考試后可以頒發新版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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