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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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調整。
4 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的核算、核發
4.1 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的核算
1.0 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管理規定CA
60
4.1.1 每年10 月按照《國航西南分公司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
貼暫行辦法》,根據職工人事信息統計情況,核算出職工住房物業管
理服務費補貼應核發金額。
4.2 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核發
4.2 .1 將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登記造冊報綜保部領導批準
后交公司財務部予以核發。
4.2.2 將職工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核發通知存檔。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業務管理程序文件編號CA ZB 0112—2006
1.1 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CA
61
1、目的
加強對公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支取等工作實行控制管
理,確保職工住房公積金及時、準確繳存和支取, 切實保障職工利
益,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適用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帳戶新建、繳存、調整、支取審批等工
作的整個過程。
3 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統計管理規定
3.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機關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的統計;
貴州分公司、西藏分公司、公司各事業部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
相關信息的統計;國航股份商務委員會負責西南分公司派駐各營業部
成都籍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的統計。
3.2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統計
3.2.1 每月10 日前收集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明細表。
3.2.2 正常情況下,派駐各營業部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由國航
股份商務委員會按《關于下發異地調動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
知》的規定,每半年統計一次;發生人員信息調整,于調整當月將有
關信息傳遞給綜保部。
3.3 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信息統計
3.3.1 每月10 日前統一收集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和
1.1 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CA
62
相關材料,與交件人當面核對支取證明材料后做好相關交接記錄。
3.3.2 每周二至周五辦理職工購房首付款《公積金支取申請》,與職
工當面核對支取證明材料后做好相關交接記錄。
4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4.1 每月20 日前根據各單位上報的明細表編制住房公積匯繳、變更
清冊、基數調整清冊、補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計提通知報綜保部領導
批準后通知財務部扣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5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5.1 對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填
寫《成都市職工購建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交財務部加蓋
公章后送審。
5.2 將經成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同意的申請表交財務部轉帳。
5.3 通知各單位領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證明材料并做好交接記錄。
6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
6.1 每年7 月份由人力資源部提供職工住房公積鑫下一繳存年度職
工個人繳存基數資料統計整理后報財務部予以正?劾U。
7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托管
7.1 按照公司職工住房公積管理相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向成都市
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和托管。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業務管理程序文件編號CA ZB 0113—2006
1.2 公有住房管理規定CA
63
1、目的
為加強分公司職工集中住宅區公有住房出售后,房屋及公共配套
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
建文明、安全、整潔、方便的居住環境。建立與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
適應的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市場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 改善
居住條件,滿足住戶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根據本市和公司實際,特
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職工集中住宅區。
3 職工集中住宅區公有住房出售后管理規定
3.1 室內維修由購房人自理。
3.2 住房的共用部分設備、設施的維修,由維修基金或住宅區房屋所
有人共同存擔。
3.3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
損壞人修復或賠償。
3.4 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則,正確處理房屋使用、給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保
等方面的關系。在修繕共用設備時,有關相鄰住戶應予配合。因修繕
造成相鄰住戶房屋或設備損壞和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予修復或
賠償。相鄰住戶阻撓修繕的,由房管小組協調處理;因相鄰住戶阻撓
1.2 公有住房管理規定CA
64
修繕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阻撓人承擔賠償責任。
3.5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3.5.1 擅自改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
3.5.2 擅自在內天井、天井和庭園內搭建;
3.5.3 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3.5.4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備;
3.5.5 侵占綠化地,損壞綠化或圍護設施;
3.5.6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3.6 業主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應按規定向規劃管理部
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主體承
重結構對相鄰住戶有妨礙的,還應征得相鄰住戶的書面同意。
3.7 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上的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業主改變住宅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性活動,須經區、縣房管部門批
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和申領營業執照。
4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單位專業管理相
結合的原則。
4.1 在職工住宅區設立雙林路、玉林、翔宇苑三個業主委員會。
4.2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職工集中住宅區內
業主協商或選舉產生。
4.3 業主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能:
4.3.1 代表和維護業主的權益,負責本住宅區域內房屋的管理;
4.3.2 召集、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1.2 公有住房管理規定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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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負責向業主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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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障部業務管理程序文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