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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監管辦”)對所在區域內的航空企事業單位運行進行持續安全監管,根據地區管理局授權,參與地區管理局對一般航空運輸事故、通用事故的調查;參與或主持對事故征候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5 處置程序
5.1飛行不安全事件處置程序
5.1.1飛行事故處置程序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CCAR-395部)執行。
5.1.1.1初始信息報告
A.發生飛行事故后,事發指揮區域內的空管部門應立即報告事發地的民航管理機構(監管辦和/或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總局空管局運控中心,民航總局空管局運控中心立即報告民航總局航安辦和局領導。在起飛或目的地機場及其周邊發生的飛行事故,空管部門還要立即通知機場當局啟動應急救援程序,實施救援。
B.飛行事故的當事機組(如有行為能力),要利用一切可用的通訊手段向所在航空公司、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或監管辦報告事發地的準確位置、人員傷亡情況,以及事發地的地理、氣候、環境等情況。
C.飛行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向民航總局和事發地地區管理局報告,并于12小時內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報送事發地地區管理局。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應使用電話等手段向民航總局報告初始信息,并于事發后24小時內向民航總局提交經過審核的《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電子郵件或傳真)。
D.飛行事故發生地的地區管理局要立即協調機場,地方政府、軍隊等組織救援。
5.1.1.2調查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MD-AS-2001-001)組織實施。
5.1.1.3續報
事故情況續報由調查組提交。
5.1.1.4 最終報告
由地區管理局(包括監管辦)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由地區管理局在事故發生后9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20天內由民航總局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
5.1.1.5調查的信息發布
特大飛行事故,由國務院調查組或國務院授權的機構發布;重大飛行事故及其以下的飛行事故,由民航總局或總局授權的機構發布。
5.1.1.6處理
如果涉及對人員和單位的處罰,按照管理權限和處罰程序進行。處罰不寫入調查報告,只填入《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的“處理情況”欄。如處罰滯后,可按續報方式,報送調查報告受理單位,由民航總局航安辦填入“處理情況”欄,但填寫人要注明處罰信息的來源和最后填寫人簽名及日期。
5.1.2 飛行事故以外的飛行不安全事件處置程序
5.1.2.1初始信息報告程序
發生了無人員傷亡的不安全事件,當事人或事發單位應及時通過電話、電報、傳真等向事發地監管辦報告;監管辦及時向事發地地區管理局(航安辦)報告,聽取地區管理局指示,及時趕赴現場,獲取有利于事件調查的第一手資料,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如果是航空公司發生的不安全事件,當事人或事發單位還應向當地空管部門和所在的分、子公司報告(必要時可由空管部門代為報告);分、子公司應立即向上級公司和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報告;上級公司應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報告。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民航總局航安辦。
空管部門獲得航空不安全事件信息后,除按空管系統報告程序逐級上報外,要立即報告當地監管辦(無監管辦的,要直接向地區管理局航安辦或分管安全的局領導報告)。如需要救援的,要立即按照應急救援方案,通知機場當局實施應急救援。
通常,不安全事件應按報告程序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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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處置程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