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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做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6.1.1 通則
除為頒發適航證所需的最低設備外,還必須根據所用定翼飛機和所進行飛行的條件來安裝或在適當時攜帶下列各款所規定的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所規定的儀表和設備,包括其安裝,必須由登記國批準或接受。
6.1.2 儀表
定翼飛機必須裝備能使飛行組成員在預期的運行條件下控制定翼飛機飛行航徑、執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機動和遵守定翼飛機使用限制的各種儀表。
6.1.3 設備
6.1.3.1 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6.1.3.1.1 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裝備:
a) 一個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b) 在下列各處必須至少有一個噴射時不至于使機內空氣產生危險性污染的手提式滅火瓶:
1) 駕駛艙;和
2) 每一個與駕駛艙隔開因而正副駕駛員不能很快進入的客艙;
c) 1) 由登記國確定某一年齡以上的每個人有一個座位或一個床位;和
2) 每個座位有一椅帶,每個床位有一綁帶;
d) 下列手冊、圖表和資料:
1) 飛行手冊或有關為應用第5章由登記國審定當局為定翼飛機規定的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2) 擬飛航路及合理預期的改航航路的現行適用航圖;
3) 附件2規定的被攔截航空器的機長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載供攔截和被攔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視信號;和
e) 在飛行中易于更換的各種適當規格的電氣備用保險絲。
6.1.3.1.2 建議 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都應備有搜尋與援救用地空信號代碼。
6.1.3.1.3 建議 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應為每個飛行組成員座椅備有一個安全帶。
注:安全帶包括肩帶和一個可單獨使用的椅帶。
6.1.4 破開點標志
6.1.4.1 如果在機身上標出適于援救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要破開的部位,這些部位必須如下圖所示予以標出(見下頁圖)。標志的顏色必須為紅色或黃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畫輪廓,以便與底色形成反差。
6.1.4.2 如果四角的標志相距超過2米,則其間必須另加一條9厘米×3厘米的線,使任何兩個相鄰標志的距離不超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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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 12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注:本標準并不要求任何定翼飛機都要有破開部位。
6.2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6.2.1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裝備:
a) 一個磁羅盤;
b)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的計時表;
c) 一個靈敏的壓力高度表;
d) 一個空速表;和
e) 有關當局可能規定的附加儀表或設備。
6.2.2 建議 作為受管制的飛行運行的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應按6.6進行裝備。
6.3 在水面上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6.3.1 水上飛機
做各種飛行的水上飛機必須裝備:
a) 機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個人漂浮裝置,存放在從個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在可行的情況下,《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規定的音響信號設備;
c) 一具錨;
d) 一具海錨 (浮錨),當必須用來協助操縱時。
注:“水上飛機”包括用作水上飛機的水陸兩用機。
6.3.2 陸上飛機
6.3.2.1 單發動機定翼飛機
建議 所有單發動機陸上飛機當航路飛行在海上離岸超過其滑翔距離時,應為機上每個人帶上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裝置,存放在從個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陸上飛機”包括用作陸上飛機的水陸兩用機。
6.3.3 做長距離水面上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所有定翼飛機當做長距離水面上空飛行時必須裝備:
破開點標志圖 (見6.1.4) 13 5/11/98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a) 當定翼飛機可能在水面上空飛行離開適合于應急著陸的陸地超過93千米 (50海里) 時:
— 機上人均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漂浮裝置,存放在從個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當定翼飛機在水面上空飛行離開適合于應急著陸的陸地超過185千米 (100海里) (對單發動機定翼飛機而言) 及370千米 (200海里) (對能在1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繼續飛行的多發動機定翼飛機而言) 時:
1) 足夠數量的可供機上所有人員乘坐的救生筏,存放在緊急時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備有與所做飛行相適合的包括維持生命設備在內的救生設備;和
2) 附件2所規定的發射煙火求救信號使用的設備。
6.4 在指定地域上空
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在有關國家指定為搜尋與援救特別困難地域上空運行的定翼飛機,必須配備適合于所飛越地區的信號裝置和救生設備 (包括維持生命的設備)。
6.5 在高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6.5.1 擬在高空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裝備4.9要求的能夠儲存與分配氧氣供應的氧氣儲存與分配設備。
6.5.2 1990年1月1日或以后
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定翼飛機
座艙增壓的定翼飛機擬在大氣壓力低于376百帕的飛行高度運行時,必須裝備在任何危險的失壓情況下向飛行組提供明確警告的裝置。
6.5.3 1990年1月1日以前
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定翼飛機
建議 座艙增壓的定翼飛機擬在大氣壓力低于376百帕的飛行高度運行時,應裝備在任何危險的失壓情況下向飛行組提供明確警告的裝置。
6.6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或不參照一個或數個飛行儀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態的定翼飛機,必須裝備:
a) 一個磁羅盤;
b)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計時器;
c) 一個靈敏的氣壓高度表;
注:由于長期存在錯誤讀數問題,所以沒有建議使用數字鼓指針式高度表。
d) 一個具有防止因凝結或結冰而發生故障的裝置的空速指示系統;
e) 一個轉彎側滑儀;
f) 一個姿態指示器 (人工地平);
g) 一個航向指示器 (方向陀螺);
注:以上e)、f)和g)的要求可用綜合儀表或集成飛行引導系統來達到,只要保證這三個單獨儀表原有的預防全部失效的措施能夠保持。
h) 指示陀螺儀表的電源是否充足的設備;
i) 一個駕駛艙內指示外界大氣溫度的設備;
j) 一個升降速率指示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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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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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