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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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關于通行管制的措施
4.2.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對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空側區域的通行實行管制,以防未經準許擅自進入。
4.2.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在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按國家劃定的區域,在每個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設立保安限制區。
4.2.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建立有關人員和車輛的身份識別制度,以防未經準許擅入空側區域和保安限制區。必須在指定的檢查點查驗身份后,始得準許進入空側區域和保安限制區。
4.2.4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對準許無人陪同進入機場保安限制區的旅客之外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后始得準其進入保安限制區。
4.2.5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在保安限制區內監視來往于航空器的人員和車輛的活動情況,以防未經準許擅自進入航空器。
4.2.6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至少按一定比例對除旅客外獲準進入保安限制區的人員連同其所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檢查的比例必須根據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風險評估加以確定。
4.2.7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按照Doc 9303號文件《機讀旅行證件》中規定的有關規范,確保頒發給航空器機組成員的身份證件中提供了承認和認證證件的統一、可靠的國際基準,以獲準進入空側區域和保安限制區。
4.2.8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對獲準無人陪同進入保安限制區的所有人員定期重新進行4.2.4規定的調查。
4.3 關于航空器的措施
4.3.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對從事商業航空運輸活動的始發航空器進行航空器保安檢查或航空器保安搜查。對是否適宜進行航空器保安檢查或是搜查的決定必須以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為依據。
4.3.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采取措施,以確保商業航班的旅客在任何時間下機時不將物品留在航空器上。
4.3.3 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其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防止未經準許的人員在飛行中進入飛行機組艙。
注:有關從事國際商業航空運輸的航空器飛行機組艙的保安規定載于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13.2節。
4.3.4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從開始進行航空器搜查或檢查時起直到航空器離場時為止,始終保護受4.3.1規范的航空器免遭未經準許的干擾。
4.3.5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實行保安管制,以防航空器不在保安限制區時遭受非法干擾行為。
4.4 關于旅客及其客艙行李的措施
4.4.1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措施,以確保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始發旅客及其客艙行李在登上從保安限制區離場的航空器之前經過了檢查。
4.4.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轉機旅客及其客艙行李在登上航空器之前經過檢查,除
附件 17 4-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4 章
非國家已經酌情與其他締約國一起制定了認可程序并持續執行相關程序,以確保此類旅客及其客艙行李已在始發地點經過了適當水平的檢查,并在其后自始發機場檢查口起至轉機機場離場的航空器為止,始終受到保護而未遭未經準許的干擾。
注:有關這一問題的指導材料見于《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
4.4.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已經過檢查的旅客及其客艙行李,自檢查口起直到其登上航空器為止,始終得到保護免遭未經準許的干擾。如果發生混雜或接觸,有關旅客及其客艙行李必須在登機前重新接受檢查。
4.4.4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機場過站運行措施,以保護過站旅客和客艙行李免遭未經準許的干擾,并保護過站機場保安的完整性。
4.5 關于貨艙行李的措施
4.5.1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措施,以確保始發的貨艙行李在裝上從事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從保安限制區離場之前經過了檢查。
4.5.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所有有待商業航空器載運的貨艙行李,自接受檢查或交由承運人接管的地點起,以其中較早者為準,直到載運此種行李的航空器離場為止,始終得到保護免遭未經準許的干擾。如果貨艙行李的完好性受到危害,對該貨艙行李在裝上航空器之前必須再次進行檢查。
4.5.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不載運未登機旅客的行李,除非對該行李標明為無人押運行李而且經過了額外的檢查。
4.5.4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轉機的貨艙行李在被裝上從事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之前經過了檢查,除非國家已經酌情與其他締約國一起制定了認可程序并持續執行相關程序,以確保此種貨艙行李已在始發地點經過了檢查,并在其后自始發機場起至轉機機場離場的航空器為止,始終受到保護而未遭未經準許的干擾。
注:有關這一問題的指導材料見于《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
4.5.5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從事商業航空運輸的航空器經營人僅運輸經逐件標示為隨行或托運、經過適當標準檢查的并經航空承運人接受由當次航班載運的貨艙行李物品。所有此種行李均應記錄為符合上述標準并經準許由當次航班載運。
4.5.6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根據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來制定不明行李的處理程序。
4.6 關于貨物、郵件和其他物品的措施
4.6.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在將貨物和郵件裝上從事客運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之前對其實施保安管制。
4.6.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將由客運商業航空器載運的貨物和郵件自實施保安管制的現場直到該航空器離場為止,始終得到保護免遭未經準許的干擾。
4.6.3 如果管制代理人參與實施保安管制,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管制代理人的審批程序。
4.6.4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經營人不接收用從事客運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載運的貨物或郵件,除非管制代理人確認并核實已實施了保安管制,或此種交貨將受到適當的保安管制。
4.6.5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將在商業客機上載運的配餐品、儲藏品和供應品受到適當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裝上航空器為止始終得到保護。
4.6.6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根據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來確定應對全貨運航空器載運的貨物和郵件適用的保安管制措施。
4.7 關于特殊類型旅客的措施
4.7.1 每一締約國必須對航空承運人載運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強制乘機旅行而具有潛在擾亂性的旅客做出規定。 1/7/06 4-2
第 4 章 附件 17 — 保安
注:有關這一問題的指導材料見于《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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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