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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與發射線路的天線端相聯;
(ii) 用帶損失修正的傳輸線與應答機的天線終端相聯;
(iii) 采用了幅射信號。
(2) 對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及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機靈敏度的誤差不大于1dB。
(d) 射頻(RF)峰值輸出功率測試: CCAR-43 22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規定的同樣條件,確證應答機的RF輸出功率保持在該級應答機規格的范圍內。
(i) 對于1A和2A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i) 對于1B和2B級ATCRBS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iii) 對于1A、2A、3A和4級和采用了備選RF高峰值輸出功率的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21.0 dbw (125瓦)。
(iv) 對于1B、2B和3B級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小峰值輸出功率至少為18.5 dbw (70瓦)。
(v) 對于任何等級的ATCRBS應答機,或者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RF最大峰值輸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對S模式應答機,除要進行上述測試外,還應當進行(e)至(k)要求的測試。
(e) 模式多樣性發射信道隔離測試:對于采用多樣性運作的任何等級的S模式應答機,應確證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比非選定天線發射的RF峰值輸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測試:使用其正確的地址和至少二個不正確的地址,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該應答機只應答其指定的地址。訊問的速率應為每秒50個訊問信號的標稱速率。
(g) S模式格式測試:用應答機裝備的上行格式(UF)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應答的格式正確。采用偵察格式UF=4和5。確證對UF=4的應答中報告的高度,與有效的ATCRBS模式C應答中報告的一樣。確證對UF=5的應答中報告的標識,與有效的ATCRBS模式3/A應答中報告的一樣。如果應答機有這樣的裝備,請采用通訊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在應答中(下行格式DF=11)報告的是正確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測試: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訊問格式(0.8微秒P4脈沖),訊問S模式應答機,并確證沒有產生任何應答。
(j) 間歇振蕩器測試:確證S模式應答機能產生正確的間歇振蕩,約每秒一次。
(k) 記錄:記錄的內容、形式和處置應當遵守本規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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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錄D: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持有CCAR61部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該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以下不涉及復雜工序的維修項目:
(a) 更換起落架輪胎。
(b) 通過加注潤滑油或氣體,或加注二者,保養起落架的減震支柱。
(c) 保養起落架輪子的軸承,如清潔和加注潤滑油。
(d) 更換保險絲或扁銷鍵。
(e) 加注潤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結構性部件,如面板、外殼和擋板。
(f) 更新液壓儲存器里的液壓液。
(g) 更換座椅安全帶。
(h) 更換位置燈和著陸燈的燈泡、反射面和透鏡。
(i) 清洗或更換燃油和潤滑油濾網或過濾器部件。
(j) 更換和保養電池。
(k) 拆除、檢查和更換磁性金屬屑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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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錄E: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本規則規定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典型項目如下:
(a) 重要改裝:
(1) 機身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航空器規范內的,對機身的下列部件和類型的改裝,即為機身的重要改裝:
(i) 機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機身;
(iv) 發動機機架;
(v) 控制系統;
(vi) 起落架;
(vii) 船體或浮筒;
(viii) 機身的構件,包括翼梁、肋條、接頭、減震器、拉桿、整流罩和平衡塊;
(ix) 部件的液壓和電作動系統;
(x) 旋翼葉片;
(xi) 改變空機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審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極限的增加;
(xii) 改變燃油、潤滑油、冷卻、加熱、座艙壓力、電氣、液壓、除冰或排氣等系統的基本設計;
(xiii) 對機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控制面的更改,該更改可影響顫振和振動特性。
(2) 動力裝置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規范內的,對動力裝置的下列改裝,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改裝:
(i) 把航空器的發動機從一種經批準的型號改為另一種型號,涉及到壓縮比、螺旋槳減速齒輪、葉輪齒輪比,或更換重要的發動機部件并需要重新在發動機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檢測。
(ii) 采用非原生產廠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準的零件,替換航空器發動機結構部件。
(iii) 安裝未批準使用在該發動機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發動機規范上列為必要設備的部件。
(v) 安裝其他未經批準的結構部件。
(vi) 為采用發動機規范未列出的某種規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槳重要改裝:不在局方批準的螺旋槳規范內的,對螺旋槳的下列改裝,即為螺旋槳的重要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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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i) 葉片的設計更改。
(ii) 槳轂的設計更改。
(iii) 調節或控制的設計更改。
(iv) 安裝螺旋槳調速或順槳系統。
(v) 安裝螺旋槳除冰系統。
(vi) 安裝該螺旋槳未獲批準安裝的部件。
(3) 設備重要改裝:不按設備制造廠商的建議,也不是根據適航指令,對設備基本設計做出的更改,即為設備的重要改裝。此外,對根據型號合格證或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無線電通訊和導航設備的更改,如果會影響頻率的穩定性、噪聲水平、靈敏度、選擇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對環境測試條件的適應性。這類更改及其他會影響設備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屬于重要改裝。
(b) 重要修理:
(1) 機身的重要修理:對機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結構部件或其更換件進行的加強、加固、拼接和制造,即為機身的重要修理。而通過鉚接或焊接來對其主要結構件進行的更換也屬于機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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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