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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6 個月的實際經歷,而該航空器單臺發動機的額定功率至少為8 匹馬力;或者對于渦輪發
動機為動力的航空器,具有與之相當的推力;并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 小時飛
行訓練。
4.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并且在飛行機械員座位上至少接受了5 小時飛行
訓練。
5.在運輸類飛機上(或在至少具有兩臺發動機,并且重量和馬力至少相當的軍用飛機上)
擔任機長,或在飛行教員監視下完成機長職能的見習正駕駛飛行時間不少于2 小時。
6.作為飛行機械員的飛行時間不少于1 小時。
7.在申請前90 天內,成功地完成了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經批準的飛行機械員地面和飛行
訓練課程。
第二十九條 〔技能要求〕
(一)申請具有某一級別等級的飛行機械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在所申請等級相應級別的航
空器上,通過飛行機械員職位的飛行考試。該考試只能在第二十八條(一)規定的航空器上
進行。
(二)申請人必須:
1.能令人滿意地完成飛行前檢查、加注、起動、起飛前和著陸后程序;
2.能令人滿意地在飛行中完成與飛機、發動機、螺旋槳、系統及各附件有關的正常職責和
程序;
3.在飛行中,在模擬機上,或在經批準的飛行機械員訓練設備上,能完成應急職責和程序、
正確判斷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各系統和各附件的故障,并采取合適的措施。
第三十條 〔飛行機械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機械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
每種課程大綱各三份,設施與設備的說明,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飛行機械員課程的最低要
求在本規則附件二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機械學員可在飛行機械教員監視下進行飛行訓練。
(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2.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七條
的知識要求,并通過了地面課程的筆試。
第三十二條 〔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持執照飛行至少4 小時的飛行機械員,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
的筆試和實踐考試,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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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學員進行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后講評;
(二)正確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錯誤并進行示范;
(三)評估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四)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序;
(五)準備和實施授課計劃;
(六)課堂授課技能。
第五章 飛行通信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18 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 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知識、經歷和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四)能讀、說和聽懂漢語普通話,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按批準的訓練課程大綱完成了執照上所申請機型的地面訓練課程和飛行訓練課程;
(七)符合本章知識要求、經歷要求和技能要求等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知識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適用于飛行通信員職務的規定;
2.無線電概論;
3.莫爾斯電碼通信,如無此能力,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簽注相應的限制;
4.飛行中的正常和緊急通信程序和有關簡縮語;
5.航路所用的通信導航設備,包括機場各類燈光設備、指揮電臺、無線電測向測距設備、
監控設備以及無線電指點標等;
6.實用航空氣象學及氣象報告通常的收集方法和傳播體系;
7.航空知識;
8.航圖和通信導航資料;
9.國際民航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飛行規則、空中交通規則和通信規則,能閱讀與飛行有關
的英文資料并能用英語進行工作對話和無線電對話,否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將簽注適當
的限制。
(二)申請人還必須通過申請或增加機型的下列相應內容的筆試:
1.機載通訊設備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程序;
2.機載導航設備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3.飛機和發動機的一般知識和飛行主要數據;
4.應急設備和應急程序;
5.飛行安全措施。
(三)考試情況將通知申請人。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后24 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
證明。
第三十五條 〔經歷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局方批準的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畢業生,否則他必須
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能在跨指揮區的航線飛行中按規定程序進行無線電對話、抄收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放
行許可、抄收氣象通播、以及進行駕駛艙和地面的內話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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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確無誤地閱讀天氣報告和預報、航行公告、以及有關資料;
3.在其所申請的機型上使用機載通信導航設備和應急設備,并對通信設備進行可用性檢查、
故障判斷和處置;
4.熟悉緊急通信程序和所申請機型的飛行安全措施。
(二)作為飛行通信員已完成航線飛行至少2 小時,其中至少有50 小時的夜間飛行,并且至
少有50 小時必須是在申請的同一機型上進行的。對已經歷航線飛行5 小時(其中至少有1 小
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和領航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 小時本款所要求的經歷,但這樣認
可的經歷總共不超過150 小時。
(三)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如執行國際航線任務,必須是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已在國
際航線上完成飛行通信工作至少1 小時。
(四)上述經歷必須由飛行經歷記錄本、武裝部隊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教員簽
署的文件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必須附在申請書后。
第三十六條 〔技能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航線飛行實踐考試,以證明他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
視下,單獨完成飛行通信員的職責。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所述的考試之前,必須通過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要求的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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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