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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發放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c)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臨
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時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行和其他駕
駛員學校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助基地的運行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e)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141.7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
學校臨時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
E章和F章的規定;
(c)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H章商業非
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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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9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
學校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b) 在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之前,已經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至少24個日歷月;
(c)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
E章和F章的規定;
(d) 在提出申請之日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成訓練并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
等級的理論考試以及實踐考試的人員的總人數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員應當首次
考試合格:
(1) 駕駛員;
(2) 飛行教員;
(3) 地面教員。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11條 考試權
對于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應
的考試權。
第141.13條 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
(a) 本條(b)款中所列的課程等級,可以頒發給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臨
時合格證申請人或者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
(b)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審定的實際情況,批準申請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
課程:
(1) 本規則附件A至附件I規定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i)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i) 儀表等級課程
(iii) 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v) 飛行教員執照課程
(vi) 飛行教員儀表課程
(vii) 地面教員執照課程
(viii) 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ix) 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
(2) 本規則附件J規定的特殊準備課程:
(i) 駕駛員更新課程
(ii) 飛行教員更新課程
(iii) 地面教員更新課程
(iv)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課程
(v)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課程
(vi) 特殊操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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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試飛員課程
(3) 本規則附件K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i)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課程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a) 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課程等級,申請
增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
理局提交申請書。
(b) 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行手冊或者相應的文件:
(1) 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 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 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 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 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說明;
(6) 主運行基地和輔助運行基地的說明;
(7) 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說明;
(8)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9) 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說明;
(10) 運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質量保證系統;
(11) 訓練記錄。
(c) 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后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
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
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的,還應當一并說明理由。
(d) 成立審查組審核文件并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
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實施現場
驗證和檢查。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e) 發證
(1) 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后,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
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申請人
發放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向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批準其按照所規定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活動。
(2) 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或者不
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可以拒絕為其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
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
政訴訟的權利。
第141.17條 合格證的內容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
(2) 駕駛員學校地址和主業務辦公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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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運行基地和其他運行基地;
(4) 訓練課程等級;
(5) 合格證編號;
(6) 合格證頒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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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3)